"保险公司12年前的错误难道要让我承担?"欧阳女士气愤地告诉记者。
7月3日,金黔在线讯热线6774488接到欧阳女士打来的电话称,她于1994年在人保贵州分公司为女儿办理了子女教育婚嫁保险,按照合同约定她可以在2006年6月22日领取婚嫁金,但是当她来到保险公司时,保险公司业务员却告诉她,还应当再交2年的保险费。
记者在保险公司见到了欧阳女士,保险证上清楚的写着:交费时间从1994年8月至2004年7月。欧阳女士告诉记者,她6月22日去保险公司领取婚嫁金时,业务员告诉她说,保险证上的交费时间写错了,保险费应当交到2006年7月,要补交两年后才能领取婚嫁金。此后欧阳女士多次到保险公司营业厅交涉无果。欧阳女士认为,这是保险公司在12年前犯下的错误,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
人保贵州分公司客户部王经理解释,按照规定,交费时间应当是从2004年8月至2006年7月,交费时间是业务员一时疏忽写错了。王经理表示,公司愿意为欧阳女士承担一年的保险费,只要她补交一年的保险费,公司就将向她支付11680元的婚嫁金。欧阳女士则认为,既然错误是保险公司犯的,自己毫无过失,而且12年来都没有告知,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履行合同义务。
贵阳市跃华律师事务所的张华律师认为,办理保险后,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的权利义务应以保险证上的内容为准,投保人和保险公司是两个平等的民事主体,其中一方要更改合同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此,保险公司如果要变更保险费的交费时间,应当征得欧阳女士的同意,否则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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