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保险周刊》接到一位投保人的咨询电话,询问当她发现代理人在售保时夸大保险功能,应该如何捍卫自身经济利益不受损失。
本期《保险案例》将详细解答这类问题,并提醒广大投保人务必在购买保险期间,要具备自我维权的意识。只有当投保人全面了解保险条款后,他才能安心在保险合同上签字,这是投保人维护自身保险权益的最好办法。
读者来信
去年我投保了一份重疾险,当时代理人告诉我,只要我患有重疾,保险公司都会给予理赔的,可今年当我被诊断出肺癌时,保险公司却认为实际治疗方式与保险责任有差异,拒绝给予理赔。后来我请教了一位医学专家,才发现其实这份重疾险对肺癌的理赔条件有很严格的限制要求。
我觉得当时代理人在向我销售保险时夸大了保险理赔范围与保障功能,未能如实告诉我保险条款,便要求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给予全额退保。可保险公司却要求我提供相关证据,当我寻找那位代理人时,却发现他早已离职,我究竟该怎么办才能维护自己利益呢?我真的很生气,很想退保,一了百了。
刘女士
案例聚焦寻找证据还我清白
一位保险专家解答说,由于刘女士要求全额退保是在犹豫期之后,通常保险公司拥有是否全额退保的决定权。除非刘女士能提供一些有效证据,证明代理人在销售保险过程中,的确存在夸大保险功能、未能如实告知保险条款的行为。如果经保险公司核查,事实证明是由于代理人存在过失,那么保险公司可能会解除刘女士的保险合同,全额退还保费。
但如果刘女士所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代理人在售保时存在过失,却要求退保,保险公司是难以退还全额保费的。毕竟保险公司认定刘女士既然在保单上签字,她就已经详细了解了保险条款,代理人的解读条款工作是合格到位的。现在刘女士发觉保险条款内容与自己所理解的有偏差,应属于刘女士的过失———在代理人如实告知条款情况下,尽管刘女士尚未了解清楚,但她仍然主动签订保险合同,所以刘女士只能自我承担相应的保险权益损失。
通常保险公司会打电话回访一些投保人,了解投保人的保险知识,便于核查代理人在销售保险时是否夸大保险功能,同时他们要求代理人将一些保险利益演示表拿给投保人查阅,便于投保人更详尽地了解自身的保险权益。其实保险公司也在积极规避代理人未如实告知保险条款事件的发生,投保人应积极配合保险公司的回访工作,这是投保人维护保险权益的好方式。
这位保险专家建议说,刘女士可以先收集这位代理人夸大保险功能的书面证据,或者找到那位代理人,在保险公司专业人员面前对质,只要代理人承认他的过失,保险公司会根据事实,酌情给予刘女士保险合同最公正的处理。
当然刘女士不应当随意退保,毕竟第一年退保会蒙受较重的经济损失,因为保险公司会从刘女士所缴保费中扣除一笔数额不菲的资金,作为代理人佣金与保单管理费等,其余保费被收入纯保费账户中。如果刘女士执意退保,领到的费用只是这份保单的现金价值,即纯保费账户的资金余额,可通常第一年的现金价值会很少。这样刘女士不但享受不到保险权益,而且还浪费一笔资金,有点得不偿失。
其实刘女士拥有一份重疾险,当自己患病住院时,就能领到一笔数额可观的医疗理赔金,给自己创造良好的医疗条件。但刘女士还应该翻开保单,了解一些重病的理赔条件,就能避免很多理赔纠纷。
专家指点如何学会自我维权
其实投保人不应在遭遇理赔纠纷后才开始自我维权,毕竟这时保险权益受损已成事实,即使据理力争维护自身权益,也会耗费很多精力与时间。通常保险公司是严格按照保险条款办事,认定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他是清楚了解所有保险条款的。即使双方发生理赔纠纷,保险公司也会显得“理直气壮”———毕竟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已经详尽了解保险条款,那么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条款处理理赔事宜,应该得到投保人的理解。投保人的不满可能说明一个事实:投保人随意签订保险合同,未能主动了解保险合同,属于投保人的过失。
所以投保人务必在购买保险时“睁大眼睛”,仔细看清保险条款,自我维权越早,理赔纠纷也就越少,保障自身保险权益也就越有效。
首先,在代理人讲解保险功能时,投保人可以先征求代理人的同意,对代理人话语作录音处理。如果将来投保人遭遇理赔纠纷,这份录音就能成为维护投保人保险权益的重要凭证。
如今很多理赔纠纷的产生原因是由于保险公司认为投保人未如实告知而拒赔。如果投保人拥有一份代理人售保录音,就能证实是由于代理人疏忽而使投保人未能如实告知,还是由于投保人企图故意隐瞒病情,蒙混过关。这时保险公司也能作出公正判断———或追究代理人的过失,还投保人清白,全额退还保费并解除合同;或指出投保人的投保漏洞,严格按照保险条款处理理赔事宜。而且投保人还可以要求代理人将他所讲的保险功能详细写下来,并签上名字,同样是一份很有效的凭证。
一位保险专家说道:“当投保人主动要求代理人为自己的话语负责时,有些代理人会感觉自己不能随意夸大保险功能,必须如实告知保险条款,这样理赔纠纷就会大大减少。只要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具备强烈的维权意识,那些喜欢把保险吹得天花乱坠的代理人是难有生存空间的,最终受益的是专业诚信的代理人与投保人的切身利益。”
当然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还得“多长一个心眼”,不能完全听信代理人的一家之言,应当拨打保险公司服务热线,要求专业人员解答一些投保问题,尤其对如实告知的内容要详细咨询。
通常投保人在签订保单合同后会有10天左右的犹豫期,这期间投保人可以请教医生,询问保险公司对某些疾病的理赔条件是否过分严格。如果投保人发觉这份保险不符合自身投保需求,就应该在犹豫期间办理退保手续,全额领回保费。
各抒己见代理人也要如实告知
田小姐(1381****583,保龄4年):其实如实告知不只是投保人的义务,更是代理人的责任。如果代理人故意夸大保险功能,受损的绝不仅仅是一些投保人的保险权益,整个保险健康形象也受到损坏。
我始终觉得保险公司不能只关注代理人的业绩量,更要将代理人的服务质量作为考察代理人是否优秀的重要标准。对于那些夸大保险功能,未如实告知保险条款的代理人,保险公司要严肃惩罚。只有代理人队伍的素质越来越专业,服务态度越来越敬业,才会有越来越多的市民认可保险,接受保险。
徐先生(1331****129,保龄5年):我认为保险公司之间应成立一个代理人黑名单,将那些曾经夸大保险功能,误导投保人的代理人名字都罗列其中,便于我们投保人能选择一些合格代理人;其次,保险公司应经常随机抽查一些代理人的客户,询问他们是否完全了解保险条款,检查代理人的售保工作是否合格;最后保险公司发现有代理人误导投保人的行为,就该取消他代理人资格。
周先生(1381****317,保龄7年):其实我觉得保险公司不妨设立一个代理人诚信准备金制度,即保险公司从每笔代理人佣金中扣除一部分资金,储备在一个账户里。如果代理人一年内没有碰到客户投诉事件,就表明他工作敬业合格,将这笔钱返还给代理人;假如代理人在一年内多次遭遇客户投诉,就表明他工作有种种问题,这笔钱就不返还给代理人,而补偿给那些被误导而蒙受经济损失的投保人。
同时我还认为,保险公司完全可以扩充代理人诚信准备金制度的职能,即保险公司预先从每位代理人佣金中扣除一部分资金,如果代理人没有半途离职,保险公司就在年底将这笔钱返还给代理人;但假如代理人突然辞职,这笔钱就被补偿给那些接管孤儿保单的代理人。
或许这种措施会使更多代理人安心工作,为客户长久服务,而很多投保人也避免遭遇孤儿保单的困境,更有效地捍卫自身保险权益。
保险小贴示售保乱说话理赔现“原形”
重疾险:理赔范围多多益善?
有些代理人在销售重疾险时,往往会谎称一切重大疾病全部由重疾险买单,可实际上很多重病并未能列入保险范围内,何况有些重病的理赔条件是严格限制的。有些投保人只知理赔范围广,却不知理赔条件严,最终可能被保险公司拒赔而大呼“上当”。还有些代理人一味强调重疾险能够理赔很多疾病,其实有些重病的发病概率极低,但这类保障范围大而全的重疾险保费会较高。投保人不妨选择一些保障范围属于常见病症与易发大病的重疾险。既减轻缴费负担,同样也能享受到相当全面的医疗保障。
分红险:高收益率从哪来?
有些代理人向投保人推荐分红险时,一味强调分红险种的高投资收益率,但分红收益率是建立在投保人投资账户内的资金余额,而不是根据所缴保费进行计算的。
何况投保人要获取高分红金额,需要较长时间,而有些代理人未能如实告知分红金额的计算方式,而是一心迎合客户的投保需求,误导投保人。当投保人发觉实际分红款与预期有差距,自然会埋怨保险公司“忽悠”他们。所以投保人应主动问清楚保险投资分红率是如何计算的,再选择最适合的理财险种,自然避免很多理财纠纷。
孤儿保单:敬业代理人何处寻?
有些代理人在售保时热情款款,让投保人感觉他是一位很敬业的代理人,可当他们需要理赔时,却发现这位代理人早已跳槽,留给投保人种种理赔烦恼。
一位投保人告诉笔者,由于代理人突然辞职,导致他理赔时耗费许多精力与时间。最后他感慨说:“其实代理人随意跳槽就是对我们投保人不负责任,使我们有上当受骗的感觉。”
如果代理人跳槽是不可避免的,那么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更要寻找一位当自己需要理赔时,他就能立刻出现协助办妥理赔事宜的代理人。投保人拥有一个敬业诚恳的代理人,本身也在维护自身理赔权益不受损失。作者:□文 陈植 图崔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