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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应善待客户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06日 09:20 中国经济时报

  本报记者 张炜

  中国消费者协会联合浙江省消协将点评的矛头指向了保险领域,于近日公布涉及寿险和车险的10大不平等格式条款点评意见。对此,消费者感到十分愤慨,但在愤慨中更多的还是无奈。

  保险产品应该是十分符合“三公”原则的产品,但投保人实际却处于非常弱势的一方。乍看保险条款,给人十分严谨的印象。作为一份合同,将投保人的权利和义务清楚罗列,并最终由法律保护投保人的权益。可实际上,保险合同中的条款本身有“陷阱”,非专业人士根本无法发现其中有利于保险公司的“奥妙”。保险合同中有不少专业术语及拗口的描述,阅读对象却主要是根本不具备保险常识的消费者。保险代理人将保险的好处说得“天花乱坠”,再加上保险公司在老百姓中较高的信任度,投保人难免心甘情愿地跌入“陷阱”中。直到申请理赔时才发现,要么保险产品的功能被代理人夸大,要么申请理赔限制诸多。譬如,人寿保险中的“保险给付削减”、“住院医疗津贴给付限制”等,投保人购买时对保险产品功能的理解,往往是一种被代理人误导或产品宣传所致的误解。而且,保险公司也非常善于设置限制,使得投保人误解之外还要受到解释权不在己方的框框限制。

  消费者对保险产品及保险公司营销行为的怨言非常多。对此,保险公司一方却感到“委屈”。提出“500元以下损失不赔偿”的车损险条款,曾让保险公司被推上风口浪尖。而保险公司同样诉起苦:作为商业性的保险公司,对车损险合同条款的制定本来就是一种市场行为,老百姓有选择的权利。1000元人民币以下的索赔案件占40%左右,而保险公司处理每笔500元以下的赔案大约要支出成本250元。据悉,2003年浙江车险行业的亏损总额达2亿元。换言之,保险公司以盈利目的,从控制成本及减少风险的角度出发,有权对车损险条款作出调整。网上也有帖子为保险公司叫冤,说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考核非常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和防止不正当竞争,保险代理人还“被称为知识最丰富的销售人员”,“现在保险公司赚钱不是靠蛮不讲理,靠的是信用”,没有获得理赔的应“看免赔条款,不要什么事情都赖保险公司”。

  实际上,保险公司及保险代理人大可不必感到委屈,更不必用重大灾难事故赔付来标榜保险产品的贡献。保险公司是商业性的谋求盈利的机构,任何消费者都不反对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产品来盈利。然而,保险公司的盈利手段不是欺诈消费者,以及通过霸王条款来谋取额外收益。既然消费者协会提出了维护投保人权益的意见,保险公司就应该主动寻求与投保人沟通,消除投保人对霸王条款的抵触心理。中国保监会对霸王条款及保险业投诉攀升的现象应予以重视。作为行业监管部门,保监会是保险市场中的裁判,理应主动督促保险公司修订霸王条款。要想使投保人不被霸王条款所欺,只有保监会加强监管,才是最有效的手段。证监会的口号是把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作为重中之重,保监会也应把保护投保人利益视作监管工作的核心之一。保监会监管的权威不容置疑。只要保监会能够有所作为,保险市场中的“霸王”行为不难得到根除。

  保监会等各方加强对保险霸王条款的约束,以及保险公司主动检讨自己的产品设置与营销行为,是为了保险市场更健康的发展。国内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资产盈利能力本来就较弱,若沉迷于霸王条款,很可能“搬起石头砸了自己”。如果保险公司因霸王条款而丢失了信用,等于将市场拱手相让给别人。尤其是中外保险业竞争加剧在即,保险公司更应该懂得“自爱”,不要因为一时的商业利益,而进一步恶化在消费者中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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