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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

太平洋家庭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08日 15:58 新浪财经

产品名称

太平洋家庭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公司名称

太平洋人寿

投保年龄

16-65

缴费方式

年缴、趸缴。

产品特色

价格低廉,均衡缴费:本计划缴费比较低廉,而且缴费期满后,保险责任仍继续有效。 交通意外,老年无忧:本计划承担被保险人70周岁合同生效对应日以前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障和意外伤害残疾保障以及70周岁合同生效对应日及其后的交通意外伤害身故和残障保障。 选择多样,延续爱心:本计划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转换成子女抚育金或转换成配偶养老金。让被保险人延续爱心。 缴费宽松、自由选择:本计划可以采取20年缴费、10年缴费、5年缴费以及趸缴等方式。 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本公司退还所缴保险费 (不包含健康核保加费部分)。

保险利益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按以下规定给付保险金: 一、A款: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被保险人事故发生时的职业类别对应的比例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残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被保险人事故发生时的职业类别对应的比例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项身体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的不同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而支付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直接用于治疗的治疗费、检查费、手术费、药费,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上述费用按80%的比例在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额内予以补偿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住院医疗,到保险期满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长可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天止,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则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二、B款: (一)意外伤害身故、残疾及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责任同A款。 (二)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等于保险单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除以投保时注明的被保险人人数。 (三)任一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人均按本合同规定给付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至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三、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该被保险人的对应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对应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发生医疗费用,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违法、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 驶证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或助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宫外孕)、安胎、分娩(包括剖腹产、流产和引产); 七、被保险人精神错乱或精神失常; 八、被保险人因检查、整容、麻醉、手术治疗、药物治疗导致的医疗事故;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

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和活动; 十一、被保险人患有
艾滋病
或感染艾滋病
病毒
(HIV呈阳性)期间;
十二、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三、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四、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五、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的治疗; 十六、被保险人的床位费; 十七、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助听器、配镜等)的费用; 十八、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康复治疗; 十九、被保险人在非保险人指定或认可医院住院的治疗费用和专科门诊费用(包括国外及境外医院、中外合资医院、康复中心、联合诊所、民办医院、家庭病床等); 二十、被保险人支付的交通费、食宿费、生活补助费、误工补贴费、护理费。 如发生本条第一项至第十三项情形导 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除发生本条第一项情形或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保险人不退还未满期保费外,其余情形保险人退还未满期保险费。对其他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保险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人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约定终止日的24时止。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保险的保险金额及保险费按份计算,每一被保险人可以投保一份或多份。 二、每一被保险人无论持有几份本保险,保险人对其承担的意外伤害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000元;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00元;16周岁及以下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0000元;对超过限额的部分保险人不予负责。 三、投保人应于合同成立前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第七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有权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 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未满期保险费。第八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一、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未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本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二、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由保险人在保险单上予以批注。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三、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或受益人放弃(依法丧失)受益权的: (一)若保险合同中未列明其他受益人,按未指定受益人的情形处理; (二)若保险合同中列明有其他受益人,按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1、受益方式为顺位的,保险人向其他受益人中受益顺序在前的受益人给付保险金; 2、受益方式为均分或比例的,保险人按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受益份额向其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已身故受益人、放弃(依法丧失)受益权受益人名下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本合同约定向被保 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四、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在同一意外伤害事故中身故,无法确定两者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五、除身故保险金外,其余各项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第九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该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保险人。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被保险人身故,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公安等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4、公安部门、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和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5、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残疾的,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 他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公安等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4、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医师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5、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三、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住院医疗的,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公安等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4、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病理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疗仪器检查报告的医疗诊断证明、病历及医疗、医药费原始单据。 四、如被保险人、受益人委托他人申请保险金,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五、保险人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至四项所列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六、保险人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至四项所列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 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七、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的,受益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已支付的保险金。 八、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一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保险人将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二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时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予以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三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保险合同。 一、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材料: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保险费收据; 3、解除合同申请书; 4、投保人身份证明或单位证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自保险人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并于接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三、已领取过保险金的, 不得要求解除合同。 第十四条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时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单签发地或就近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保单签发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释义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职业类别对应的比例:指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根据保险人的《职业分类表》,按被保险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从事的职业类别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 一类职业按保险金额的100%给付; 二类职业按保险金额的80%给付; 三类职业按保险金额的50%给付; 四类职业按保险金额的30%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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