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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财险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16日 14:41 金时网·金融时报

  2006年3月29日,保监会与公安部联合发文,明确指出发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协调经济社会安全发展的必然选择,是完善消防安全监管和建设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2005年人保财险就推出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根据该保险产品的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在列明的场所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时,因场所内发生火灾、爆炸造成第三者人身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人身损害经济赔偿责任,以及相关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该项保险产品的每人责任限额共分5-10万元、10-20万元、20-30万元、30-40万元、40-50万元五档,相应的最低累计责任限额为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250万元。除赔偿限额外,保险费还依据场所性质、营业面积、建筑物结构类型及防火设施情况等,设置了调整系数。

  凡是依法注册登记的下列企事业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包括:1、工厂、办公楼等非开放性场所类;2、教育、医疗、文体类;3、宾馆、饭店类;4、商业、服务类;5、娱乐、餐饮类;6、其他类。

  点评:

  近年来,公共场所的数量快速增长,公共场所火灾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逐渐加大,公共场所火灾已经成为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一个严重的风险隐患。然而,大量的公共场所目前并没有投保相关保险,致使灾害发生后救灾及损失补偿的负担全部转嫁给政府部门,造成严重的财政负担。以2004年2·15吉林中百商厦发生特大火灾为例,54人遇难,7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800余万元,但54人中仅有4人投保了人身保险,其他损失无法获得保险赔偿。

  人保财险推出的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无疑为弥补火灾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搭建了一道保险防火墙。由于本保险只针对单一风险设计,保费水平较低,因而不会对经营者构成较大经济负担。与此同时,该保险立足于保险的社会管理职能,为公共场所提供专业化风险管理服务,具有较强的公益性,非常适合公共场所经营者转嫁公众责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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