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名: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类别:家庭财产保险
产品名称:“居安宝”-家庭财产保险
保险财产
一、被保险人自有的、座落于保险单载明地址的下列家庭财产,属于保险财产:
(一)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
(二)室内装潢;
(三)室内财产:置于室内的家具、家用电器、计算机、照相机、摄像机、体育用品、乐器、钟表、灯具、鞋帽衣服、床上用品、背提包、厨房用具、卫生洁具等财产。
二、 上述家庭财产在下列情况下不属于保险财产:
(一)为收藏品;
(二)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三)违章建筑物、简易建筑物、危险建筑物、置于简易建筑物或危险建筑物内的财产。
保险责任
一、 财产损失
保险期间内,座落在保险单载明地址的保险财产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泥石流、山崩、雪崩、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
(二)火灾、爆炸、烟熏;
(三)空中飞行物体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四)房屋周围的固定物体发生倒塌;
(五)机动车辆碰撞;
(六)室内水管、暖气管(片)爆裂跑水;
(七)经公安部门证实的、有明显痕迹的盗窃或盗抢。
上述原因导致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财产或防止保险财产损失扩大,而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二、 施救费用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财产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称“施救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三、 临时住宿费用
发生保险事故导致保险房屋无法居住,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需要临时租房居住或住宿宾馆的,保险人按照每日300元的标准给予被保险人临时住宿费用补贴,但赔偿期限不得超过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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