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演苏:谢谢各位,我看时间不太多了,快点讲。我讲这个题目分为三个方面,一个是目前金融危机对保险行业的直接影响,第二是新《保险法》10月1号实施,由于《保险法》到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做一个《实施细则》,新《保险法》在不利的环境下实施压力将非常大。另外,在目前环境下怎么样帮助客户或者是引导投保人,给他们一个正确的理念。分三个方面的问题。
目前国际金融危机对行业的冲击,主要是就业和失业的放缓,导致民众对固定消费型,变现能力较弱相应产品的需求下降。第一季度数据,应该可以证明这一点。民营企业因为开工不足或者效益下降,导致下滑。另外,肉食类,农产品价格下跌,以及国际经济环境因素,导致相关保险因素道德风险。 以下是1980年2008年保险业务的运行状态,去年改革开放30年,中国是为数不多的出现负增长的行业11%的比例。有两个是39%,一个是1997年当年保险市场增长39.3%,第二是2008年保险市场增长39.1%。1997年亚洲金融风暴,保险业高速增长。2008年,国际金融海啸,我们又是一个高增长。这两个高增长会带来什么?1997年中国保险业在上一年度保险主体增加基础上,加大了寿险营销的推广,银行都是加息,促进高利率保障销售,形成了1993年以来的最高消费增长率。97年银行开始连续降息,寿险业出现了近600亿的利差损。1997年前后,大量的高利率保单推向市场,后来形成将近600亿的利差损。由于寿险体制开始推广,他们出现了很多问题。2007年秋天,美国“两房”爆发,加上新《劳动法》导致港台初级加工企业撤离大陆,股市滑落,中国寿险业08年义无反顾地成为避风港,老百姓的钱没办法放在股市和银行,大量的理财产品充斥市场,承担起民间资本避风港的责任。银行保险业规模创造了记录,形成了自98年以来的最高的保费增长。如果说1997年保险业高速增长,形成了接近600亿的现金利差损,那么08年的增长形成的是什么?可能要两到三年之后才能给出一个评价。
08年市场的收入情况大家都知道了,保费增长很快,增速很快。如果说97年市场增长39.3%,96年的增长是756亿,07年保费是七千多亿,在这个基础上再来增长难度相当之大。市场主体很多,有102家,人保集团在08年顺利地晋升,从四大集团最后一位晋升到第二位,因为人保健康发力使总的保费上升,所以08年成为市场主体当中的第二大集团。08年直接从事业务的外资公司占从事直接业务保险公司总数的37.5%,占全部市场份额的3.98%。一个在市场公司总数37.5%的公司,08年市场份额只有3.98%,说不通,肯定外资在市场当中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和发展空间。08年末,保险业从业人员总数322.8万人,其中营销员262.9万人,占总数的81.44%。08年末保险业总资产3.3万元,相当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资产的1/3。保险业总资产占银行业总资产的5%左右,这个是官方的数据。有一个不是官方的数据,是我测算出来的数据,但是从来没有人讲的。我们有的时候只拿我的不足和强势数据进行对比,而我最强的数据从来不说。保险业承包总额超过银行业总资产的5倍,理论上来讲存款储蓄余额是银行的负债,我存了一百块钱,银行对我有一百块钱的负债,但是我支付了十块钱的保费,保险公司可能就要对我构成十万、二十万的理论负债,我出事了得给我放大倍数。所以越讲我们越小。从08年的市场运行状况来看总体增长很大,中资公司同比增长42%,外资公司负增长7.18。2008年18家公司负增长,占全部直接业务保险公司总数的18%,比上年增加13家,07年负增长公司共5家。也就是说,08年中国保险业创造了中国历史上最高的增长速度,同时也创造了多家保险公司的负增长的纪录。从市场的架构来看也能看出简单的一个状态,这个就不说了。2008年寿险公司的基本情况,负增长公司11家,均为外资。但是保费百亿元的公司由07年的六家增加到八家,保费50亿元的公司由07年的两家升为四家,寿险公司整体增长48.26%,中资群体增长53.22%,外资群体负增长8.79%,外资市场份额下降近三个点。但是应该客观合理性的认识08年外资寿险公司群体负增长的状态,一个是理性调整,为什么理性调整?风暴来了,需要避免。12级台风往外走,没事找事。他没有想起12级台风不能出去,还坚持得住。但是不管怎么样出现了负增长,对于负增长比例较高的外资寿险公司都有可能产生因祸得福的效果。08年收的保费太多不见得是个好事。可以规避资本市场产生的收益率下降风险。08年的财产保险公司情况,跟寿险公司正好相反,寿险公司是负增长的公司都是外资,而财产保险公司负增长统统是中资,而且以“90后”为主体。现在的市场,寿险公司按年龄段分为“90后”和“2000后”的,“90后”的相对成熟了,不敢乱来了。从其他公司过来的人,原有的资源运用得差不多了。而“2000后”,东家的钱没有完全用尽,新来的人先当个老总,热情没有完全耗尽,所以市场的循环就会出现这样的特有形成。08年的财产公司,百亿的公司由07年的五家下降到四家。财产公司增长17.24%,外资市场份额是1.18%。
2008年营销员及兼业代理对保险市场的贡献。2008年全国保险营销对保费的贡献是34.55%,08年全国兼业代理对保险贡献率是42.40%。其中银邮代理渠道对保险贡献是36.25%,超过了营销员。所以,这个判断不一定十分准确,我个人感觉到和失业人数的增加,就业的相对困难有一定的原因。包括有些地方,我2002年在宜昌开一个会,一个副市长讲了一句话,我们有关领导同志不恰当地说,通过营销这样一个渠道,为国家解决就业压力。下岗工人可以鼓励从事营销工作,存在“三农”障碍的人做营销合适不合适?我们的客户越来越成熟,我们面对的平台应该说不如四年前。
这个是银行保险业务占全球的比重,第四季度下滑,08年的第三季度创造了一个最高点,而银行保险的业务大比重上升,为中国银行业在2008年成为全球利润水平最高的银行做出了重要贡献。言外之意,大家都明白。通过借高利贷的方式来拉动业务。2008年资金收益情况。08年中国保险业投资收益约680亿,收益率2.03%,对比2007年保险业投资收益2700亿元,投资收益率9.3%,收益缩水75%。全行业包括外围环境的影响,由于投资环境的影响,我们的收益率面临很大压力,行业偿付能力受到挑战,近半数公司面临增资压力。08年投连险业务自2002年之后再度遭受重创,银行业相对比较稳定,没有出现过大规模的群体事件,而保险业却出现过投连的退保问题。2009年第一季度寿险公司的基本情况。我们知道08年有18家公司负增长,到了09年第一季度,寿险公司的负增长是20家,08年负增长是11家,中资9家,外资11家,占寿险公司总数的36.36%,其中也包括一些大的中资保险公司。当然我也认为,负增长不一定是错的,有可能是战略受挫。有的时候不愿意战略受挫就往前走,包括我,我们招生数量,我们院长是有权利的,我要求这个学院少招生,上面不同意,必须还要扩大规模,减轻孩子们的压力。可能我招得多了往哪里走?就读研,读研不行再读博,读博找不到工作不就麻烦了,想办法自己挺着。保费收入过百亿公司排序出现了一个微妙的变化,过去第三位的临时降到了第四位。但是保费过十亿的公司当中有一些黑马跑到了前面,像正德、华夏、幸福都跑到了前面。跑道前面很大的原因是银行保险。第一季度寿险业同比增长9.45%,十年来第一季度的最低点。其中,中资增长10.2%,外资负增长4%。第一季度财产保险公司负增长9家,中资4家,外资5家。中资跟外贸情况是有关的,保费收入的情况,中资增长比较快,而外资第一季度是负增长的,经济形势不好,看你怎么选择。保监会对2009年市场风险做了一个简单的估计,一个是稳增长压力很大,而且对部分公司业务发展缓慢,半数以上的保险公司业务发展面临困难,监管部门做出的判断应该是非常不容易的。包括市场的问题应该是更加变化多样,还有部分中小公司管理不完善,管理薄弱,经营特点不突出,市场竞争力不强,竞争面临较大压力,包括资本市场的问题,包括营销体制的问题。所以,新的营销管理办法,包括监管部门正在进行讨论,看看能有多大动作。另外,甲型流感对国际金融海啸实在是雪上加霜,各国在去年下半年和今年上半年对经济复苏部署,没想到冒出了一个甲型流感。如果甲型流感蔓延,承保死亡责任的人手保险和很多互利保障型健康保险产品将受到严重影响。另外,相应的投保率会下降。同时需要直接沟通的保险营销服务受到冲击,交易总量会出现下滑,但是对电销和网络销售可能会创造一定的机会。
宏观经济环境与新《保险法》实施是有影响的。因为中国的新《保险法》先后三次一搞,95年到现在三次一搞。但是新法我们也知道,前面也提到一个简单概念,在中国的保险业影响力是有限的,在人大的话语权几乎为零。本届倒有,上一届保险行业是没有人大代表的,这一届有了一位人大代表,就是山东本地区的局长。所以到第三搞的时候很尴尬,就是法律专家的讨论,没有保险人的参与。出台的规定很具体,在经济繁荣情况下问题不太大,但是经济环境不太好的情况下,政府很紧张,希望一切以和谐为主。保险行业又没有出台一个新的保险法的《实施细则》,很具体的规定,在处理问题的时候可能要大面积的倾向客户。不怕别的,就怕某些不应当做的案例按照新法形成了判例,对以后会形成麻烦。会产生什么麻烦呢?我找了几个有关新法的条文。保险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四条增加了几句话,红色的是新增加的(PPT)。新《保险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这样一个概念。第四条,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请各位注意社会公共利益是个大帽子,可以戴在任何人头上,你影响了投保人都可以冠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概念,这一点是保险业谨慎的。比如电话销售也不错,人开车的时候某某公司打来电话,突然撞了车,这个事麻烦了。电话号码留在那儿,一查,这时候某某公司打来的,就有很多想象不到的东西。既然在新法当中,在《保险法》总则当中增加了社会公共利益概念,我们必须要强化这方面的认识了。我发现监管部门也在讲新《保险法》的很多东西,提及公共利益的不多,这四个字弹性非常之大。在经济环境好的时候话怎么都好说,经济环境不好的时候千万要注意。所以,保险业在经济环境不好的时候应当有概念的转变,什么转变?保费可以谈,关起门来谈保费,走出门来谈责任。保费是对行业人来讲,到社会上少讲保费,那边说保险行业高薪,这边领域出事了,赔不出款,捐款大于银行业。所以,我倒有一个概念性的东西,比如大学,两所大学百年校庆,A所建校讲建校百年培养了十个总统、二十个部长,那个学校建校保费20亿美元。即使是民办大学也没那么公开说收了多少保费,因为保费很多是理财的东西。所以你要多提责任,你保额是多少?看一个统计指标变化,国家统计局有一本指标,叫做“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报告”,每年都披露的。在这个报告当中,关于保险数据的披露出现了三次变化,一次不一如次,因为当时是进步的,相反对行业,对我们这个弱小的行业是不利的。在国家统计局批复的保险数据最早是1988年,这个数据是怎么披露的呢?当时的储蓄存款余额是3800多亿,各类财产承包总额17970亿元,请注意,共有多少户人家买了保险,投保人是多少。1988年统计的数据没有保费,只有财产险的保额。这个数据谁给的?是保险管理机关,1988年应该是人保提供的。1994年国家统计局统计指标第一次出现了变化。银行各项存款余额20000多亿,全国承保总额111735亿,保费收入498亿,这个指标体系的披露我认为是科学的、合理的,而且可以为保险业争来社会地位的。为什么?给总理看、给省长看,给老百姓,保险行业承担了11万多亿的责任,你说我压力多大,难道不给我让点利。同样,你说你上学交五千块钱消费,是教书育人的,这五千是什么概念?同样,我498亿的保费对社会承担了11多万亿,大大超过了存款余额。97年国家统计局披露的保险数据一直是这个模式,只有保费而无保额了。搞不清保险业到底压力有多大了。 新《保险法》当中提到的很多小的话题,请大家也要注意。第30条规定,所谓的通常解释问题。怎么样通常解释是可能需要讨论的问题。还有如实告知保险人保险标的或有关的情况提出询问,应该如实告知。有问必答,也就是你不问我我不告诉你。设计保单的时候必须提供书面的询问,让他选择,你问的话还麻烦。你问有没有艾滋病史?这个不能问的。该问什么,不该问什么。我问你什么就回答什么。那么你不会问是你的事。你要不会问我问题,对不起是你的事,你没问我可以不答,你要问了我就答。询问而且是口头询问。还有,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是还有一句话,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地震之后人没了,你要赔。这个规定保险业是可以控制的,我有时候建议保险公司应当成立舆情观察室,就是收集这个信息, 还有自杀,两年以外的自杀肯定要赔了。新的《保险法》增加了一条,但被保险人自杀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什么叫无民事行为的人,包括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未满10周岁的为年成人好办了。什么是精神病?这个人跳楼了,请人帮助鉴定,说没有精神病史。请了同事,说你找找同事,说这个人以前有抑郁症。什么是抑郁症?实际上在座的各位,只要是辛辛苦苦的每天为了工作都有抑郁症,受到各方面的压力,你想问题很多,开个玩笑。曾经望着天花板五分钟,也不知道想什么呢。怎么判断精神病这个概念,就是考验保险人的经营智慧。如果是经济很繁荣很正常的时期,大家对这个问题可能不会细究。经济不好的时候,政府以安定为前提,就可能使某些新法实施之后有些我们认为可有可无的事情形成案例,一旦形成判例就麻烦了。新保险法某种程度上是生不逢时,应该是经济宽松的时候再出台。我从言论的角度讲仍然强调,就怕形成一个为了有利于和谐、安定,为了社会公益,把一些东西过火了,形成一个判例,以后再有的话,相关的律师就找这个事,某某法院就是这么判的。
财产保险就不讲了,第56条,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保险总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不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但是没有说什么时候返回。我有一辆车,可以买两份保险,如果这个车出事了可以赔两辆。过了两三年他想起了,返还保费。政府相关机构必须尽快出台新保险法的《实施细则》。在10月1号实施之前,把有些东西说清楚,说清楚就好办,法律也没有说,这个车本来十万,你买了二十万保险,那是无效的。但是在保险生效之后一个月退保费超额的部分,结果他隔了好多年才想起来。法律要做出有利于投保人的裁决。还有,114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公平、合理拟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什么叫公平合理?请各位搞明白,我和几个律师讨论过这个话题,比如我们的重大疾病,30种大病,那么OK,某一天某一个律师或者遇到某个事件来找你了,假如有个病,这个病种在条款当中占多大比重?你说出不来,那不行,矿泉水的瓶盖是两毛钱,你讲不出来法律结构就有问题。可是有多少人讲得明白?没关系,我请总公司,总公司下了批文,在费率单价基础上占百分之0.2,这个律师还有话讲。难道一个生产商、分销商不知道价格区间吗?条款什么叫做合理的?什么叫做公平的?公平和合理的概念非常之大,只要稍有不慎,就可能损害投保人的利益。新的《保险法》很具体,在保护被投保人做了很多动作,完全正确。但是,如果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非常非常容易出问题,包括附加费用比重过大。保险业在社会当中的构成很多,附加费用占比到了多少,能不能说得清楚?你说不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