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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连险犹豫期退保拿回多少保费有争议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1日 11:23 华夏时报

  本报记者 高和平 北京报道

  股市红火以来,投连险因为具有更好的抗跌性、可在不同账户间免费自由转换并提供保险保障等特性,正在吸引越来越多的投资者。但作为有投资风险的投连险,在销售不断增长的同时,也有不少投保人为规避股市风险,在犹豫期内提出退保。

  近日,有读者李小姐向记者反映,其日前购买了某公司的投连险产品,再三考虑后,因为害怕风险,李小姐在犹豫期内解约,但退保后,李小姐并没有拿回全额保费。对此,李小姐很难理解。据记者了解,类似李小姐这样的情况,在投连险犹豫期退保而没有拿回全部保费的投资者,不在少数。究其原因,是因为在犹豫期内,保费已经进入了投资账户。

  对于李小姐遇到的问题,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法规部游海东建议,保险公司将投资的选择权交给投保人,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选择在保险合同生效后立即投资或在合同度过犹豫期后投资,以避免因此引发的矛盾。

  何时进入账户产纠纷

  生命人寿投连险理财师向记者解释,一般的保险合同都有10天左右的犹豫期,在犹豫期内投保人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一般退还全部保费,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投保人的利益,在投保人收到保险合同后,一定期间内允许投保人确认自己确实购买了“需要的保险”,否则投保人可解除保险合同。

  但同一般的人身保险产品相比,投连险有所不同,投保人所交纳的保费与某一个或几个投资账户相连结,保费在按规定扣除相应费用后进入投资账户并开始投资运作,投保人在享有投资账户运作产生的投资收益的同时,也应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而是否有保费进入以及进入的具体时间,都会影响投连险投资账户的资产价值。

  因此,尽管还在犹豫期内,但投保人所交纳的保费如果已经进入投资账户,账户的资产价值就可能发生变化,这样在犹豫期内退保,保费退还数额就会不同。

  现有规定不尽相同

  关于犹豫期内解约保费退还的问题,保监会曾先后发布两个规范性文件,但却做了不尽相同的规定。

  《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0] 133号)规定:对于投资连结类产品,如果犹豫期内独立账户资产价值发生变化,则保险公司只可扣减投保人资产价值减少部分以及变现资产的费用,不得扣减销售保单所发生的佣金和费用。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保监会令[2001]6号)规定: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说明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投保人享有犹豫期解约及全额退还保费的权利。

  保监会法规部游海东表示,从法律效力分析,保监会令(2001)6号文件,其法律效力高于保监发(2000)133号文件,有优先适用权。

  从内容上看,保监会令(2001)6号文件似乎回避了投资账户可能发生变化的情况,没有参考保监发(2000)133号文件投连险犹豫期内解约保费处理的已有规定,而是从保护投保人利益的角度出发,认可投保人犹豫期解约享有全额退还保费的权利。

  分析人士认为,在实践中,正是由于保险公司与投保人根据不同的文件规定做着有利于自己的解读,才导致引发争议。而这也就是读者李小姐疑惑的原因。

  让投保人选择最合理

  对于投连险犹豫期内退保的保费处理问题,目前争论的焦点是,保险公司应该采取哪种处理方式,才能让保险公司、投保人双方都满意。

  据记者了解,在犹豫期内投连险退保,目前保险公司主要有三种处理方式:

  一是向投保人退还其所交纳的全部保费。

  二是退还投保人保单下的投资账户价值,和保险公司已收取的初始费用等,即退保前的投资风险由投保人承担。

  三是让投保人进行选择,在某个时间点开始投资,这样的话,假定投保人选择在合同生效后立即投资,如果在犹豫期内退保,能拿回的保费是其投资账户内的资产加上保险公司已收取的费用;假定选择在犹豫期后进行投资,犹豫期内退保,投保人就能拿回全部保费。

  保监会法规部游海东对三种处理方式进行了分析。

  他表示,全额退还保费的处理方法,无疑是最简单的,但不符合投连险的基本原理,也会给保险公司造成很大风险,对其他投保人也不公平。最大限度地保护投保人的利益,并不是简单地盲目迎合投保人的需求,而是要教育投保人真正了解其所购买的产品。

  退还投保人在保单项下投资账户价值的处理方法,强制要求投保人必须承担解约前的投资风险,也不可取。

  给投保人以选择的处理方法,应该是最公平、合理的。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选择在保险合同生效后立即投资或在合同度过犹豫期后投资。投保人进行自我判断后,自己决定投资的时间,而其投资时间的选择,决定了犹豫期解约保费的不同处理。

  “投保人对投资时点应有所选择,选择在合同生效后立即投资的,投保人应采取某些方式作出放弃享有全额退还保费权利的承诺;若投保人因某些原因对投资时间未作出选择的,从保护投保人利益的角度考虑,则视为保险公司应全额退还投保人保费。”游海东表示。

  保监会令(2001)6号文件没有对犹豫期解约保费退还做硬性的规定,因此,让投保人选择在不同的时间点投资,并没有违反相关规定,同时,在投资账户资产价值减少的情形下,也符合保监发(2000)133号文件中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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