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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莫忽视健康告知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1日 11:39 解放日报
田 明 朱先生1998年投保了某公司的终身寿险,年缴保费1700元。今年5月,朱先生突发“心肌梗塞”身故,其家人随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在核赔时了解到朱先生在投保前就被诊断为“二尖瓣双病变”,但在保单的“被保险人健康资料”中所有“有关疾病的患有情况”中都做了“否”的勾选。由此,保险公司以“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而拒赔,只是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了所缴保险费。 在保险条款中都有“告知”这一大项,其中有一条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足以影响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费率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照这段述明,显然保险公司认为朱先生投保前所患疾病和导致身故的疾病有着必然的联系。 逝者已去,如今已无法考证朱先生在投保时是有意隐瞒已有病情,还是代理人根本没有告知要注意健康状况的如实填写,但保险公司由此拒赔的决定已很难改变。事实上,朱先生的情况绝非个案,很多客户在投保时常常忽视对健康情况的告知,有的保单干脆由一些别有用心的代理人直接为客户勾选,最后叫客户签字确认,这其实为日后的理赔埋下很大的隐患。 平安人寿上海分公司核保部有关人士表示,对于寿险和健康险,保险公司费率的厘定是建立在被保险人是健康体基础之上的。如果已患有疾病的人投保,生病的概率将高于其他健康人,保险公司的赔付也相应增加,先前厘定的费率也就失掉了科学性。因此,保险公司总会要求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如实告知自己的健康状况,根据健康情况决定是否承保或者增加保费。 本刊编辑在此提醒投保人,无论是初次投保还是办理保单复效,都必须重视健康告知。一方面,要如实填写“被保险人健康资料”中的各项问题,不能因为某些特殊疾病难以启齿或心存侥幸而不填写。另一方面,有些被保险人看病时为引起医生的重视,经常将病情讲得很严重,导致病历中有与自身病情不符的记录。保险公司核查被保险人的病史时,可能会将此种信息作为投保人带病投保的证据而拒绝赔偿。同时,投保人还应警惕代理人的某些误导,由于信息不对称、缺乏保险常识,常会在不了解详情的情况下在保险单上签字。因此,投保人一定要在清楚各项权利义务之后再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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