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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出险 修换零部件需协商解决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4日 14:04 新闻晚报
上周曾有一位读者致信《保险周刊》,诉说他在汽车遇险后,关于零部件是修还是换与保险公司产生分歧,并询问该如何处理这种理赔问题。 本期《车险顾问》将与广大读者一起探究当汽车遇险修理时,受损零部件是修还是换,到底谁作主的理赔事宜,建议在汽车定损修理过程中,车主与保险公司发生分歧后,还是该以协商方式解决理赔矛盾。 读者倾诉 “为何修理厂要遵照保险公司的修理意见,可汽车是我的,我想怎么修就该怎么修啊?”谢先生的声音越说越响,“保险公司的职责就应该是事故理赔,怎能干涉车主的修车方式?” 原来上周二,谢先生的车不小心碰其他车,造成一些零部件损坏,于是他便要求修理厂更换受损零部件。“零部件有损坏就该换掉,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没想到第二天修理人员告诉我保险公司要求修理零部件。”谢先生回忆说,“车是我开的,万一这些零部件没修好,造成隐患,谁负责?”谢先生喘了口气,“毕竟换零部件比修零部件让我安心很多,现在我修车,可我不能作主如何修车,你说这合不合理?” 第二天,他前往保险公司论理,不想理赔人员的解释让他闻所未闻。“我又不知道车险条款的具体内容,当时经销商只让我草草看了我购买的车险种类,就要我签车险合同。” 谢先生不依不饶地说,“车险本该只负责理赔事宜,修多少赔多少,怎么他们倒管起修车方式,真想不明白。” 案例追踪:协商解决皆大欢喜 笔者随谢先生走访相关保险公司,理赔专家李先生解释说,车险公司的职责是做事故定损理赔,并遵照车险条款与车主共同承担事故损失费用。毕竟车险公司承担事故损失费用,自然有责任提出修车意见,而不是车主说怎么修就能怎么修。 而且车险公司赔偿基本原则通常是恢复性原则。所谓恢复性原则,是指当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失后,保险人只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给予补偿,使投保人在经济上恰好能恢复到保险事故发生前的状态。 据定损员反映,谢先生汽车的零部件本身就存在一些老化或其它故障,如果谢先生执意要求更换零部件,就可能达到以旧换新的目的,这样谢先生无疑在这起事故中获得“收益”,这就违反保险理赔的补偿性原则。 但谢先生却说,他要求更换零部件的原因是这些零部件在受到这次事故后,性能明显大打折扣,即使全面修复这些零部件,驾车安全也留下隐患,而他要求修理厂更换零部件,厂方也没有异议。 李先生解答说,保险公司的理赔原则是受损汽车通过维修能达到安全行驶的状态,否则保险公司会重新评估汽车受损状况,直到汽车能修复完好才交给车主使用,结清理赔款。而且定损员当时认为这些零部件完全能够修复,无需更换零部件,修车人员也认可定损员的看法。 但谢先生仍不满说,万一汽车由于这些零部件今后突然发生故障而导致车祸,受害的还是他自己。这时李先生要求谢先生与定损员一起前往修车厂,共同制定一套皆大欢喜的定损修理方法。只要不违反保险理赔的恢复性原则,车险公司也愿适当更换某些零部件,让谢先生驾车更安心。 专家解读:何谓恢复性原则 车险专家指出,恢复性原则是指当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失后,保险人只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给予补偿,使投保人在经济上恰好能恢复到保险事故发生前的状态。 在零部件必须更换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是以还原受损物的本身价值为主。举例而言,如果一辆汽车的国产挡风玻璃由于保险事故而破碎,那么保险公司只能赔付相同型号的国产挡风玻璃,绝不会赔付给进口挡风玻璃。 对于可修可换的零部件,通常保险公司会主张以修复为主,能修复的则修复,实在是报废的零部件,保险公司会赞同更换零部件,但这都是基于汽车经修复能达到安全行驶的状态为前提,假如修理员与定损员都认为即使某些零部件修复后,汽车在安全行驶方面仍存在隐患,这时保险公司也还是会作出更换零部件的决定。 同时保险公司还要考虑受损零部件的折旧率与修理记录,评估车主是否会通过更换它们而达到以旧换新,不当得利的目的。这也就可以解释为何保险公司对于汽车全损要以实际价值作出赔偿,否则就给有些车主“钻了条款空子”———以旧车全损向保险公司索赔,换取同型号的新车。 当然,对于有些客户执意要求更换零部件,其实主要基于车主自身行车安全考虑,保险公司通常也会考虑到车主这些合情合理的“更换零部件诉求”,与车主积极协商,适当“让步”,共同制定出双方都认可的修理方案。 作者: □文陈植 图解宝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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