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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私企工作可算连续工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2日 12:02 南方都市报

  条件是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离职除名裁减者原工龄不累计

  记者昨日从广州市人事局获悉,人事局日前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从今年6月起,对在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人员或全民所有制单位临时聘用的人员,凡与工作单位签订聘用或劳动合同,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考录或招聘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其在私营企业缴费的工作年限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根据有关通知,按自动离职、除名处理的人员,以及由于单位裁减(分流)人员采取工龄赎买等方式,超过国家规定的补偿标准发给补偿金的人员,考录或招聘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其工龄从重新工作之日起计算。

  而对于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按国家学位委员会的规定授予硕士学位的人员,以及出国攻读硕士学位的人员,考录或招聘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其按学制规定攻读硕士学位的学习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对于经批准出境的人员,回国考录或招聘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其出境前在原单位按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可与回国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通知明确,上述人员工龄计算,从2006年6月起执行。过去凡与工龄计算有关的工资保险福利等待遇,一律不予追补。办理工龄计算审批手续,以本人的人事档案记载及历史资料为依据,并同时提供原始的聘用(劳动)合同、养老保险金缴纳凭证、学位证书等证明材料,属省直单位的,由各主管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根据广州市人事局下发的通知,办理连续工龄审批的程序为,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填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审批表》,附上应提供的证明材料,属市直单位的,由主管部门加具意见后报市人事局审批;属区、县级市单位的,由各区、县级市确定审批手续;属市委管理的干部,由主管部门加具意见报市委组织部审批。(记者 严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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