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若不如实告知 保险公司不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30日 07:07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险途导航”栏目开栏两周了,逐渐受到市民朋友和一些保险公司的关注,看过我们前两期的案例,一些市民朋友给我们寄来信件说,“原来保险理赔有这么多注意事项嗦,早看到你们这个栏目,就不会有这么多麻烦了!”而一些保险公司负责人也来电说,“你们这个栏目真好,要是早点开,就会少很多不必要的理赔纠纷了!”

  其实,“险途导航”栏目就是希望能成为市民和保险公司之间沟通的桥梁,帮助大家明明白白地买保险。今天,我们仍会跟大家讲到一个保险理赔的例子。有统计显示,目前80%以上的保险拒赔案都是因没有“如实告知”引起的。或许你投保时一个小小的“隐瞒”,就会导致将来你失去索赔的权利。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案例回放

  张先生于1999年4月投保“长健医疗A”20份,其中,

重大疾病险保额10万元,年缴保费600元。今年2月,他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并提供了某
医院
“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诊断证明,证明材料上显示张先生仅住院1天,病史为1周。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在多所医院仔细调查后,终于查出张先生早在1997年7月已被确诊为“慢性肾功能不全,双肾中度萎缩”。至此,该公司以投保人故意隐瞒病史,企图骗取保险给付款为由,拒赔10万元的保险金额。

  

理财周刊提醒:

  这个案子保险公司拒赔是有根据的。因为保险有一个古老的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这条原则具体到人身保险,就要求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此外,《保险法》第17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因此,在买保险时,千万不要故意“隐瞒”一些足以对保险合同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因为或许你一个小小的“隐瞒”,将会失去日后索赔的权利。另外,特别需要提醒的是,在投保一些健康险和人寿险时,很多人口头告知了某些病史,但业务员因为自身利益,说你可以不填,结果事后被指“隐瞒”病情,却无据反驳,最后只有被拒赔。要知道,法律上只认可书面记录保险合同中的告知事项。

  本报记者刘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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