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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陪与时间因素有关:观察期出险保险公司不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3日 07:57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有人说:“投保容易索赔难。”但也有人在发生事故后说:“真好,多亏我当时买了那份保险。”产生如此截然不同的看法,最重要的原因可能就在于有些人顺利得到了赔付的保险金,享受到了保险带来的好处,但有些人却没顺利拿到赔偿金,因此对保险公司多少有些怨言。

  其实,保险公司到底赔不赔钱,很多时候与时间因素有关。例如: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合同是否有效,是否在等待期(观察期)内等等。今天,“险途导航”就给大家讲一个值得注意的例子。

  案例回放

  自贡的许女士在2005年11月17日购买了一份女性重大疾病保险,该保险的观察期为90天,2006年1月10日,不幸降临到许女士身上,她被查出患有乳腺癌。她了解到,重大疾病保险是及时给付型保险,只要

医院确诊就可以获得足额保险金。她遂于2006年1月20日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请求。但保险公司查看保单情况后,做出拒赔决定,理由是:该保单还在观察期内,保险公司不需要承保。

  

理财周刊提醒

  在这个案例中,保险公司的确是有理由拒赔的。因为为了防范带病投保等骗保行为,也为了降低保险公司风险,在重疾险合同中都有一条规定,就是:“保险责任从等待期(观察期)结束之日起开始,如果保险事故是在等待期(观察期)内发生的,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根据保险合同,没有过观察期,也就意味着保险责任还没有正式生效,许女士当然也就无法得到赔偿,不过,许女士应该可以得到保费退还。

  这个案例也告诉大家,买健康保险时,比较观察期的长短也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根据《健康险管理办法》,短期健康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等待期(观察期)不得超过90天;长期健康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等待期不得超过180天。以

重大疾病险为例,目前市面上的产品有的观察期长达180天,但有的仅有90天,甚至60天,在价格、保险责任等差不多的情况下,选择观察期短的保险当然对我们投保人更有利些。

  本报记者 刘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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