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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辜被追尾为何赔钱更多 无责该不该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6日 11:30 《理财周刊》

  文>>本刊记者/李志军

  交强险推出不到3个月,由“无辜被追尾为何赔钱更多”的案例而引发的争议甚至诉讼,密集地出现在北京、上海、南京、哈尔滨等多个城市。无责赔偿,一个新的名词,体现着新道路交通法以人为本的精神,体现着交强险让全社会受益的原则。然而,在现实执行中遭遇到种种尴尬。

  而这种尴尬和争议,自黑龙江律师李滨8月29日给保监会的一封建议函,再一次成为公众和社会的焦点。

  财产损失无责赔偿 无法律依据

  在给保监会的这封建议函中,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李滨认为:“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已经购买交强险的无责任方,也要承担无责赔偿400元的做法与法律相悖。”

  “机动车作为道路交通参与者中的强者,与非机动车的驾驶人和行人这些弱者相比,自然应该承担较多的注意义务。因此,当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和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对机动车一方实行无过错原则也就顺理成章了。”李滨说,“但是,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同为高速运输工具,它们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在民事责任的承担上就应该按照过错原则来承担各自的侵权责任。”

  李滨的依据是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他认为,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不同的机动车,虽然具体的结构、性能用途各异,但同为高速运输工具,因此,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其相互之间在民事责任的承担上自然应该按照“过错原则”来承担各自的侵权责任。

  “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原则,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事故的情况不同。”李滨分析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作为高速运输工具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之间相比更具危险性。机动车作为道路交通参与者中的强者,与非机动车和行人这些弱者相比,自然应该承担较多的注意义务。所以,当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和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对机动车一方应实行无过错原则。

  李滨介绍说,交强险本质上是责任险。所谓责任险,按照保险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从上述规定可知,作为保险人的保险公司,只有当被保险人购买了责任险,且被保险人依法应该承担第三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因为发生了保险事故,才可能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被保险人不承担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也就无需作出任何的赔偿。

  对此,李滨通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进行了诠释。“这一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因此,财产保险业、地方保险行业协会及有关监管部门应该正确解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以避免行业损失。”李滨说,“作为以道路交通安全法为依据之一而制定的简称交强险条例,自然也不能够违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责任承担原则。”

  交强险“无责财产赔付”不合理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机动车一方具备法定免责条件的才可以适当免责。”李滨的这一看法,得到了来自保险界权威人士的支持。

  复旦大学保险系主任徐文虎教授认为,交强险“无责也要赔偿财产损失”的规定,来自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出台这个政策初衷是以人为本,为的是保障行人、骑车人或者司机的权益。”徐文虎说。

  目前,世界各国的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就保障内容来看分为两类:一类是仅对人身伤亡的保险,如我国台湾地区、日本和韩国等东南亚国家和地区;另一类是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保险,如美国、德国、英国等国家。我国这次配合新道交法出台的强制三者险——“交强险”显然属第二类,既保障人身伤害部分又保障财产损失部分。

  徐文虎认为,人身伤害部分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比较容易理解,主要是考虑到机动车是钢铁、是“强者”;非机动车或行人是肉体、是“弱者”,当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碰撞时,处于“强势”一方的机动车即使没有过失,也应承担责任。这一原则的适用,极大地体现了社会对于生命权的尊重,这也是制定强制保险的宗旨。

  但是,财产损失部分是否同样适用于无过错责任原则呢?从国外一些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国家和地区的强制保险实践来看,也大都在“无责”情况下,只负责人身伤害部分的赔偿,而不对“无责”财产损失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如美国的无过失保险制度仅针对被保险车辆车上人员以及行人的人身损害部分,财产损失仍沿用过错责任赔偿方式。再如:我国台湾地区强制汽车责任保险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规定:因汽车交通事故致受害人体伤、残废或死亡者,加害人不论有无过失,在相当于本法规定之保险金额范围内,受害人均得请求保险赔偿给付。其中,可以看出不涉及“无责”财产损失部分的赔偿。

  汇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冬也认为对机动车之间的财产损失使用“无责赔偿”是不合理的,而且还徒增了交强险的费率。

  “《道路交通法》关于无责赔付的规定没有点到根子上。”吴冬告诉记者,其实根本问题还是出在《道路交通法》上,其76条对无责赔偿的规定本身就有问题。

  吴冬说:“交强险中出现的这种尴尬,实际来源于立法的问题。”从这一点来说,李滨的建议函实际效果不会很大,因为《道路交通法》是人大制定的法律,保监会没有权利对它进行修改。

  在吴冬看来,财产损害部分不应该是属于交强险的范畴,而属于商业保险的范畴,交强险就应该集中体现保障人身伤害赔偿。

  铅笔经济研究社研究员李子旸认为,交强险中关于司机无责也要承担赔偿的规定是一个低劣政策。不但消费者不满意,保险公司也摆出一副无法盈利的架势。是一个双输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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