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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启动交强险赔付简化机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2日 14:14 中国保险报

  □本报记者 杨林

  根据2006年7月1日起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无责赔付的原则,甲乙双方机动车发生相撞事故,一方没有责任,另一方为全部责任,无责方须赔付给全责方最高400元的财产损失赔款。无责赔款的规定是为了保障在交通事故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充分体现和谐社会的良好氛围,但由于在实际业务操作过程中涉及的环节较多,造成无责方被保险人需要往返于保险公司之间,以确定损失、递交索赔资料、领取赔款等,这给无责方带来很多不便。

  为简化理赔流程,包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和阳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在内的多家公司启动了北京地区交强险无责赔付简化处理机制。据阳光财险北京分公司车险部总经营助理朱卫东先生介绍,虽然各公司的举措不尽相同,但基本上的做法大同小异。下面以阳光财险北京分公司为例进行说明。

  阳光财险北京分公司的做法是推出了

机动车强制保险无责垫付简易处理办法,根据情况的不同分为三种流程:

  第一,当本公司的投保人在

交通事故中为全责,对方投保人无责时,在机动车发生碰撞后,双方应向各自的保险公司报案并索取报案号;由于本办法条件之一是事故全责方为阳光财险投保人,客服中心向客户说明尽量到阳光财险定损网点进行定损,定损工作人员对双方车辆进行查堪、定损并出具定损单和查勘报告;留存双方交强险保单复印件,在双方定损单上填写双方报案号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确认对方交强险报案号的有效性并记录在查勘报告中;无责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不超过400元)可由公司先行替第三方客户垫付后取得向对方保险公司索赔的权利,然后由阳光财险北分代为向对方保险公司进行追偿;公司客户提交理赔材料时应出具交通事故证明原件、索赔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或企业法人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车辆修理发票及清单)。

  第二,当本公司投保人在事故中无责,对方负全部责任时,本公司投保人应先拔打本公司报案电话,本公司认可,经保监会批准,可由经营交强险业务的在京财产险保险公司对车辆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的定损,即投保人不用到本公司再进行定损;本公司投保人持全责方保险公司的定损单、查勘报告、事故照片、交强险保单、事故证明原件、修车发票及清单、身份证明复印件等材料到公司任何营销服务部都能进行理赔,领取赔款。

  另一种情况是,第三方客户也可以持本公司投保人的委托书,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双方交强险保单的复印件、事故证明原件及汽车修理发票清单、查勘报告、定损单、事故照片等材料到本公司代被保险人进行索赔。

  但需要强调的是,只有同时具备以下四种条件的被保险人才在适用该办法之列:

  1、 各方均为交强险投保人;

  2、 交通事故只涉及财产损失;

  3、 在北京市范围内发生的交通事故。

  阳光财险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王欣欣表示,通过办法的实施,本公司交强险的所有客户都得到了方便,减少了他们在事故处理过程中的奔波之苦。虽然已有多家公司启动了交强险赔付处理机制,但目前在北京市场上仍有近20%的交强险投保人得不到这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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