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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为交强险过渡期理赔定规则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3日 13:17 解放日报

  司法解释为交强险过渡期理赔定规则

  本报讯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首次明确,今年7月1日以前的第三者责任险性质为商业保险,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发生后,各地法院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也即是说,新老保单并存的期间内,一旦被保险车辆出险,应分别执行各自合同约定的赔偿原则、赔偿标准,不能混为一谈。

  保监会有关人士表示,“这相当于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45条有了一个全国性的司法解释。”

  今年8月初,王先生驾驶一部投保交强险的轿车,与一部投保旧商业三者险的轿车发生碰撞,由于交强险实行“无过错赔偿”,王先生投保的保险公司必须赔付最少400元、最高2000元的车辆损失,而对方车辆的保险公司只需根据交警的责任认定情况,确定最终的赔付。

  按照交强险实施的要求,到明年7月1日前,商业三者险和交强险并存。在交强险施行前一段时间,大量客户续保商业三者险,有的客户在未将原保单退保的情况下,就重复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因此目前在道路上行驶的车辆,有相当一部分是投保了旧商业三者险,交强险过渡期新老保单的理赔方式引发了不少纠纷。

  而有了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这一新的全国性的司法解释,将使保险公司摆脱交强险过渡期内

交通事故发生后如何理赔缺乏统一标准的尴尬状况。具体到像王先生这样发生交通事故者,各地今后将不会再发生理赔第三者伤害标准不一的问题。

  作者:苏微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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