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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返还型将停售 新版健康险有望降价八成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8日 06:21 华商网-华商晨报

  曾经风靡一时的“返还型”健康保险被宣告寿终正寝。中国保监会刚刚颁布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做出明确规定,从9月1日起,医疗保险产品和疾病保险产品不得包含生存给付责任。这意味着返还型健康险将被功能更加纯粹的健康险产品所替代。日前,多位保险专家和保险公司精算师均表示,在返还型健康险被叫停后,删除了有关生存给付的责任,保险公司以后开发的新版健康险的价格将会大幅下滑。

  事件回放

  保监会叫停返还型健康险

  目前市场上存在两种返还型健康险,一种是由一款人身险主险附加健康险所形成的产品组合,另一种则是单独的返还型健康险产品,保监会叫停的是后者。

  长期以来,包含生存给付责任,这是保险公司推销健康险时的一大卖点,因为消费者会有一种心理,他们不乐意自己买健康险的花费最后因为没有生病而“打了水漂”。附加了生存给付责任的健康险产品则承诺返本,迎合了消费者的这一心理。

  而刚出台的《办法》明确表示,健康险此后分为疾病、医疗、失能收入损失和护理保险四大类,不得包含生存给付责任。这表明健康保险将取消理财功能,只保“健康”,不再分红、返还。

  叫停原因

  价格太高消费者多却步

  因为附加了生存给付责任后,健康险产品需要相应地承载一项与寿险产品类似的功能———它要对抗的不仅是疾病风险,而且要对被保险人非疾病引起的生死“负责”。“这有点类似‘准寿险产品’,十分不合理。”首都经贸大学保险专家朱俊生对记者说。

  据合众人寿保险公司总部产品精算部副总经理曹勇介绍,长期以来,我国的健康险施行的就是这种捆绑式销售,就是它和寿险产品或者是与寿险产品的某些功能捆绑在一起,打包卖给消费者。例如,健康险通常被附加其他功能,如分红、返还等,目前最普遍的就是所谓返还型的健康险。

  “这样会造成一个突出问题,它的价格很高,动辄数千元,消费者不免望而却步,但实际上很难体现它独特的疾病风险的管理能力。”朱俊生说。尽管这类健康险引起了消费者的关注,而大部分消费者被挡在了高价之外,朱俊生认为,价格过高是我国健康险目前无法顺利推广的一个重要因素。

  赔付太高保险商吃不消

  其实,经营这种产品的保险公司也暗暗叫苦,因为他们发现,做健康险买卖是“赔本赚吆喝”。

  曹勇告诉记者,健康险赔付率高是目前国内外普遍存在的一个现象,保险公司经营起来风险很大。很多国家都不得不相继出台优惠政策鼓励发展健康险,否则,保险公司的健康险经营难以为继。

  此外,业界分析监管机构叫停返还型健康险的一个重要诱因是,中国人的平均寿命延长。今年1月1日起,保监会发布的《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2000-2003)》(简称“新生命表”)正式实施。新生命表中,男性平均寿命为79.7岁,比原生命表提高了4.8岁,女性平均寿命为83.7岁,提高了4.7岁。

  因此,返还型健康险产品的结构、保障范围和价格已不符合市场要求,国内保险公司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压力,产品不得不做出调整。

  保户权益

  老保单利益不受影响

  中国保监会官员告诉记者,返还型健康险在我国存在时间已经很长,不可能所有的返还型健康险在9月1日大限之后立刻消亡。“新老产品之间将有一定的过渡期。不过,9月份后推出的新产品一定不得包含生存给付责任。而老保单已经具有合同法律效力,消费者不必担心已经购买的健康险保单因此而受到影响。”

  而所有接受记者采访的保险公司也表示,新旧保单都是有法律效力的,消费者的利益不会因此受损。“老保单老办法,新保单新办法,之前售出的‘返还型健康险’不会受到牵连,被保险人可继续享有保单所规定的利益。”保险公司服务热线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前景展望

  “新”险种有望降价八成

  新规出台了,健康险市场面临变局。而一个直接而明显的变化将来自价格。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郝演苏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假设保险金额为一万元的重大疾病保险,附加一万元的生存保障(返还),如果保费把这个生存保障取消的话,保费起码会下降80%左右。

  保险专家朱俊生认同降价的说法:“如果保障责任减少了,保险产品理应降价。”

  曹勇认为,更确切地说,不是健康险要降价了,因为改版后健康险已经不是原来的险种了,它的保障与以前不可同日而语,因此,它们已经不具备可比性了。据《北京晨报》

  ■新闻链接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9月1日起实施

  中国保监会14号正式发布了我国首部规范健康保险经营行为的法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

  《办法》所称健康保险,是指保险公司通过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等方式对因健康原因导致的损失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根据规定,1年期以上的长期健康保险产品应当设置合同犹豫期,并在保险条款中列明投保人在犹豫期内的权利,犹豫期不得少于10天。

  《办法》分总则、经营管理、产品管理、销售管理、精算要求、再保险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八章五十三条,2006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名词解释

  生存给付责任

  通俗地说,它指的是被保险人活到保单上约定的年龄或者约定的期限时,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付给被保险人一笔生存金,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也就是大家常说的“有病赔钱,无病还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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