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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险解决了续保问题 不再让人望保却步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5日 09:01 解放日报
针对健康保险频频出现的纠纷,中国保监会昨天公布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对一系列问题作出明确界定。据悉,这一办法将于9月1日开始实行,将为投保人维护自己的权益提供一个可靠的法律依据。 健康险,一直被视为弥补医疗保险费用的重要渠道。然而,由于赔付、续保等问题上缺乏明确的界定,健康险也成为保险合同纠纷的重灾区,结果不但使保险公司在这一业务上普遍面临亏损,投保人也越来越对这种保险望而却步。新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有望在一定程度上改善这种状况。 “标准”不是拒赔理由 购买健康险,然而生病之后却因为医疗诊断标准不符合规定遭到拒赔,是让不少投保人最担心的事。但今后保险公司至少不能再在医疗诊断标准上玩“花样”了。新的《管理办法》规定,保险公司拟定医疗保险产品条款,应当尊重被保险人接受合理医疗服务的权利,不得在条款中设置不合理的或者违背一般医学标准的要求作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而且,保险公司在健康保险产品条款中约定的疾病诊断标准应当符合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并考虑到医疗技术条件发展的趋势。健康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根据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被确诊疾病的,保险公司不得以该诊断标准与保险合同约定不符为理由拒绝给付保险金。 续保不能任意“加价” 购买健康险满一年后,投保人要求续保,结果被要求重新体检,也就是说,在这一年内发生的疾病,以后就要“责任免除”或是“增加费率”了。由于健康往往被视为长期投资,这种续保方式,往往让投保人觉得很“亏”。新的《管理办法》对短期健康险和长期健康险作出明确界定,解决了很容易引发纠纷的“续保”问题。长期健康保险是指保险期间超过一年或者保险期间虽不超过一年但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而短期健康保险是指保险期间在一年及一年以下且不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保证续保条款是指在前一保险期届满后,投保人提出续保申请,保险公司必须按照约定费率和原条款继续承保的合同约定。《管理办法》规定,凡是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产品,应当明确约定保证续保条款的生效时间,而且不得约定在续保时保险公司有调整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范围的权利。 禁止医院“代销”保险 保监会还明确禁止保险公司在医疗机构场所内销售健康保险产品,同时禁止委托医疗机构或者医护人员销售健康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在销售费用补偿型个人医疗保险产品时,应当在犹豫期内对投保人进行回访,如果发现投保人被误导的,应当做好解释工作,且必须告知投保人在犹豫期内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 本报记者 陈春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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