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四种损失不赔偿 合同具体条款昨出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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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29日 06:34 扬子晚报 | |||||||||
新华社电中国保监会28日向社会公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简称“交强险条款”)。作为交强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交强险条款是消费者在投保前需仔细阅读的。 根据该条款,投保人签订交强险合同时,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费按照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费率计算。对于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
条款中载明,在5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以及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在8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公司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 条款明确表示,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的有以下四种:一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二是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三是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信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四是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条款亦载明,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