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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换功能解决不同需求 善用保单转换用活保障(2)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24日 11:11 《理财周刊》

  储蓄型险种转为定期险种,保持保障的有效性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虽然购买了费率较高的养老险、两全保险或终身寿险后,由于经济能

  力下降后不足以支付所需的保障成本,为了使得自己的保障部分继续有效,可以依靠
原有各类储蓄型保险内积累的现金价值,来转换为定期型的、所需保费较少的险种,使得自己的人身保障继续有效。

  在这种情况下,也许有人还会推荐采用“减额缴清”和“保费垫缴”两种方式。但“减额缴清”虽然保证了保险期间与原保单一致,但保障金额会减少;“垫缴保费”虽能使保障金额不变,但保险期间不确定。若投保人希望风险保障额度能够维持不变,保险期间也能尽量长久些,那么险种转换就提供了这种选择。当储蓄型险种转换为纯保障型险种后,虽然储值功能大大减弱,但保障仍有效。

  保单转换无需二次核保

  “既然是利用保单内的现金价值(也就是如投保者退保可以收回的现金),来购买另一份保险,为何不直接采用先退保,再买自己喜欢的另一个产品的方式呢?”对于保单转换功能,也许有人会有这样的疑问。

  这个问题其实很好。保单转换的换购原理正是如此。但比起先退旧保单再买新保单的方式,保单转换的好处显而易见。

  采用保单转换最大的优点,就是不需要在新保单生效前再次进行核保。当我们年轻的时候身体都比较健康,购买一般的保险都能通过核保。可是,随着年龄增长,健康状况大多会变差,这时再去购买一些保险,也许就会面临加费甚至拒保的可能。退掉老保单,重新购买一张保单,就会有这样的状况出现。

  而如果你年轻时选择的是一张带有可转换功能的定期寿险,若干年以后想要转为终身寿险或养老险,就可以无条件地行使保单可转换权,保险公司无权要求你拿出可保证明,而且是完全按照你初次投保时的核保等级来进行费率的计算。这样一来,你就可以以较低的费率获得自己所期望的新保障。

  这样一种功能,对刚结婚不久的年轻人需要长期死亡保障,而目前又无力缴纳高保费者,是很有价值的。同时也可以减少一些有退保想法的投保人的损失。

  在转换后新保单的费率方面,因为“肥水没流外人田”,保险公司一般也会给于一些优惠,比如5%的折扣。好比在同一家基金公司作不同产品转换,费率会有所优惠一样。

  转换时机要注意把握

  看起来,可转换利益还是蛮有吸引力的,但这种转换对保险公司是有成本压力的,也不利于公司对该保单所收保费的资金运作,所以它会限制一定的期限和次数。好比基金公司限定自己的某几只基金之间转换一年最多有几次。

  一般而言,这种转换要在保单生效两年后才能开始。另一方面,有些公司的这类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年满四十五周岁或60周岁以后不再享有此项权益。也有条款规定原保险缴费期满前两年开始不再有此权益。如果有需要转换保单,就要好好把握中间这段时间。

  如果客户要行使这项权利,只须提供保险合同、最近一次保险费缴费凭证、投保人及被保险人身份证明、受托人身份证明(若委托他人办理),即可要求公司办理转换手续。

  但有一点需要提醒,对于在1997、1998年购买了高利率保险产品的投保人而言,不应该在后来将其转换为其他低利率保单,这样就享受不到原保单今后长期的价值回报了。而如果投保者购买医疗险,目前国内还没有一张医疗险保单提供这种可转换机制,所以还无法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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