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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如实告知不能滥用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17日 09:42 每日经济新闻

  案例剖析 秦晓华 每日经济新闻[2006-04-17]

  2003年6月,张先生以自己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父亲为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障期限终身,含有重大疾病及身故保障5万元,年缴保费为2100元,缴费期20年。

  缴纳两次保险费后,张先生因突发脑溢血不幸于2004年9月15日死亡。悲痛之余,张父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金5万元。

  保险公司在理赔前,到有关医院调阅病史资料,发现张先生在买保险前,曾经因受伤做过一项外科手术,并住院治疗。而在张先生投保时,须填写的健康告知书上没有明示。于是,以“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为由,拒绝赔偿。

  张父无奈之下,只得诉诸法律。对此案,一审法院认为:“订立保险合同,投保人应当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对保险人如实告知……由于张某在投保前,确实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因此,认为保险公司的拒赔是有依据的。

  一审判决后,张父不服,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判决没有事实依据,对保险法的理解明显不当,请求依法改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5万元。二审法院经过调查取证,最终判令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保险金。张父经过几番波折,终于拿到了应得的死亡保险金。

  二审法院认为,张先生投保前虽有部分事实,没有告知保险公司,但他的死因是脑溢血,与曾经因刀伤住院并没有医学上的直接联系。因此,不能确认张先生有违背诚心、追求不当利益的恶意,这一未告知事实与理赔事由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因此,保险公司不得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必须全额支付赔款。业内人士提醒广大保险消费者:现实理赔中,保险公司因“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的案例时有发生。消费者应当掌握合理的依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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