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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病史影响几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11日 03:23 新闻晨报

  □安安

  案例:人到中年的赵先生觉得胃部有些不适,经检查确诊为“慢性胃炎”。赵先生同窗好友、在保险公司工作的小李来探望老同学。赵先生提出想购买住院医护补贴类产品。小李遂提醒老同学,以他现在的状况投保,保险公司很有可能考虑加费。但赵先生却认为,只要自己在投保时不说患过慢性胃炎病史,不就可以不加费了吗?赵先生的想法会不会对他
今后的理赔造成隐患?

  分析:我们常说“保险合同是最大的诚信合同”。保险活动当事人在行使权力、履行义务时,都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最大诚信”具体指,当事人真诚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伪、欺骗、隐瞒行为。如实告知就是“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也是重要内容之一。

  对投保人而言,必须对已知或应知的与风险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如年龄、职业、既往病史等)向保险公司做书面申报。这些事实会影响到保险双方当事人作出是否签约、签约条件、是否继续履约、如何履约的每一项事实。如果赵先生在投保时,以侥幸心理故意隐瞒他有慢性胃炎的病史,这样就构成了他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行为,也就违反了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

  对于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行为,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同时也不退还保险费。所以,案例中赵先生的想法存在着极大弊端,投保时隐瞒病史,非但会使他得不到必要的保险保障,而且他所缴纳的保险费也不会被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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