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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保险避纠纷要学几招防身术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20日 15:41 新民晚报

  上海保监局发布144个典型案例给市民提个醒

  本报记者 谈璎

  不知不觉中,我们接触保险这种特殊商品的机会越来越多:贷款买房,少不了办理房贷险;出行旅游,买份意外险保平安;贴补退休后收入,年轻时开设养老保险账户;应对昂
贵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可以减轻负担……

  上海市民在安排家庭理财盘子的时候,防风险意识也是领先一步的。根据上海保监局的统计,去年上海市场全年保费收入333.62亿元,其中寿险保费收入243.88亿元。以户籍人口计算的保险密度达到了2452元。

  买保险的人数年年涨,保险纠纷自然跟着升。由于保险营销员的误导、消费者对保险合同条款未能完全理解等诸多原因,保险争议引发了社会的普遍关注。本月14日,上海保监局编写发布了144个具有代表性的寿险案例,请来专家具体评析,提醒市民明明白白选保险。

  警惕保单“母鸡变鸭”

  案例回放:保险营销员林某经过三次上门拜访热情推销,终于说动了一对夫妇为女儿买下10份保险。当时她说明孩子到25岁以后就可以每月拿钱了,夫妇俩想着就好比给女儿预先准备点“嫁妆”。保险合同送来后,他们没仔细阅读就锁进了柜子。过了一段时间,投保人拿出合同请另一位做保险营销员的朋友帮忙看一下,才发现这竟是一份养老保险,女儿要到55岁以后才能拿钱。

  专家点评:像这种购非所需、“老母鸡变鸭”的事情并非仅此一件。这是保险公司销售管理不到位的必然结果。买保险一定要认真分析自己的财务状况,根据需要作决定,千万不要购买自己并不需要的“人情保单”,否则会产生很多遗留问题。投保人要真正弄懂自己所购产品的基本内容,发现有问题在收到保单的10天犹豫期内可获得全额退保。

  退保只退现金价值

  案例回放:徐先生为自己投保了2份保障非常高的长期人身保险,每年缴费996元。5个月后,他向保险公司提出,由于家庭经济出现重大变故,没有能力继续支付保费,申请退保。保险公司接受申请后,告知只能按照保单现有的现金价值退还259元。徐先生认为保险公司按照现金价值退保的做法是不对的。

  专家点评:现金价值又称“解约退还金”或“退保价值”。采用分期支付方式的长期人寿保险,在保单订立的第一年由于附加费用支出较大,扣除费用和当年用于承担保险责任的自然保费后,一般没有多少剩余。需要提醒投保人的是,投保时一定要考虑好自己的保费支付能力,不到万不得已,不要轻易退保。

  如果中途出现经济问题,无力支付保费时,可以使用减额缴清、办理展期保险、暂时中止保单及办理退保等方式处理。

  带病投保难获赔偿

  案例回放:2001年6月,卢女士在本市某寿险公司购买了分红型终身人寿保险,并附加了个人住院医疗综合保险等险种。2004年3月,她因患垂体腺瘤住院开刀,想到自己有医疗综合保险傍身,平添几分安慰。但是,保险公司以卢女士在投保时没有说明事实情况为由拒绝赔偿,因为经调查,1999年到医院就诊时,她已查出有垂体腺瘤并服药治疗。卢女士说,她当时曾当着许多人的面问过营销员是否可以投保,得到肯定的回答,才下决心买了这份保险。现在保险公司要求她解约,她觉得想不通。

  专家点评:投保人要警惕营销员的恶意误导,千万不要带病投保。对于恶意误导行为最好掌握有力的证据,来证明营销员曾做过这样的承诺。

  医疗收据妥善保管

  案例回放:吕先生参保了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一年多前在一次工作事故中受伤,住进了医院。出院后回家休养期间,不幸遭窃,住院时的有关票据原件被小偷偷走了。他向保险公司申请意外医药费用补偿时,保险公司只对有医疗收据原件的3000多元费用予以了赔付,对于无医疗收据原件的部分费用未予赔偿。

  在后来的交涉中,保险公司了解到吕先生的雇主以垫付了部分医药费用为由扣留了他的工资,造成吕先生生活困难,所以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又给付了一笔特别意外医药费用补偿,吕先生表示充分理解并完全接受。

  专家点评:保险客户应该妥善保管好自己的有关单证,以便理赔。在没有发票的情况下,确定保险责任和理赔金额,应当由客户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只要是事实,总能证明清楚,当然保险公司也应当予以积极的协助。从维护行业信誉的角度看,保险公司不能抓住客户的某种疏漏,就简单地作出拒赔的决定。

  死亡险代签名无效

  案例回放:马女士长期在国外工作。一天,保险营销员蒋某到浦东的马女士家上门推销,从其丈夫处了解到这一情况后,建议他为妻子买份保险。马女士的丈夫也觉得妻子确实需要有份保障,又听说手续挺简便,只需替爱人在投保单上签个字就可以了,便花钱买下这份医疗保险。

  谁料天有不测风云,第二年,马女士在国外工作期间因病去世。料理完后事后,她的丈夫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保险公司以投保单上被保险人的姓名不是本人亲自签名为由拒赔。

  专家点评:《保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该条第二款还规定: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保险法》这样规定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被保险人的人身安全,同时也是为了防止保险欺诈。

  投连险并不“宝大祥”

  案例回放:王女士在表姐家遇见本市某人寿保险公司的营销员俞某,她同时还是一所著名大学的在校学生。俞某向王女士介绍了一种新型的投资类保险,说每年最低有20%的投资回报,比第一次买

股票认购证还合算。王女士当时就动了心,签订了合同并支付了首年保费。

  但是俞某一直没送来保单,1年后王女士才从表姐处拿到保单。一看,发现保单有几个关键内容与投保人当时的要求不符:一是缴费期由约定的10年变为20年;二是保单上注明的保险金额明显小于所缴保费;三是俞某一直没把保单交给投保人签名。

  经保险公司调查,王女士投诉的问题属实,予以全额退保。

  专家点评:投资连结险一般没有固定的投资回报,投保人需自己承担投资风险。要牢记“天上不会掉馅饼”,没人敢保证每年能得到20%的回报率。广大消费者只要思考一下,不难发现其中的破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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