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投保幼稚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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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21日 12:02 新闻晚报 | |||||||||
主持人: 按照保险密度(人均占有的保费数额),以目前上海1360.5万户籍人口计算,人均保费已经达到2452元。但在已经拥有保险的市民中,对自己的保单所保的范围、保额、保障期间了然于胸的市民可能不到两成。
在我们购买一般商品的时候,如果不看清商品的质量、功用就盲目购买常常会被称为“幼稚消费者”,但在购买保险上,很多成年人就犯了类似的“幼稚病”。 症状一 只顾缴保费不知保啥险 王先生患高血压病已近10年时间,去年8月他为自己购买了一份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去年12月的一天,王突然死亡,医院出具的证明中注明死亡原因为脑溢血突发。王先生的家人拿着保单和医院的各种收据到保险公司要求理赔,被保险公司拒绝后大吵大闹,任凭保险公司怎么解释,突发脑溢血不属于意外险的理赔范围,但患者家属怎么都听不进去,对保险公司的拒赔始终无法理解。 点评:保险不是什么都能装的“筐”,并非投保了一种保险,无论发生了什么,保险公司都能赔。 这里,王先生仅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该险种条款所规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有三个条件:意外伤害事故必须是突然的、不可预见的和由外来原因引起的,王先生虽然属于突发性死亡,但并不是由于外来原因引起的,而是他本人的疾病所致,所以不属于意外险的责任范围。 今年8月,李先生报名参加某旅行社的泰山四日游。他在旅游程中的一家餐厅吃饭后,陆续出现发烧、腹泻等症状。后一天,与李先生同吃的4人均被送到医院治疗,后被认定是食物中毒。李先生一行向旅行社提出赔偿要求,旅行社转而试图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但遭拒绝。 点评:旅行社投保的责任险就是意外险,即旅客在旅行途中遇到意外,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如翻车事故等。“食物中毒”不在旅行社投保的范围内,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症状二 买的险种根本不适合自己 2004年11月份,张女士在朋友的推荐下,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10份投资连结险。张女士选择了5年付清的方式,年交8320元钱,希望日后用这笔钱养老。 办理该保险一年后,张女士和亲人看到所购的投连险不赚反亏,认为这种保险得不到实惠便想退保。去年11月,她来到保险公司退保时,却被告知根据其签订的保单附则中规定:如果前三年退保,那么保险金的现金价值为0。 点评:投连险并不适合所有的老百姓,它对投资者的经济要求较高,其收益也非短期凸现。张女士如果希望通过保险来养老,可以选择市面上各种养老保险产品,不应误买投连险。 陈女士在一次游玩时意外受伤,因伤势较重住院治疗。出院后,陈女士医疗费用中有6000余元属于医保报销范围,其余的2000多元是住特护病房和用进口药的自费部分。陈女士曾分别投保了A保险公司的综合医疗保险计划和B保险公司的个人住院费用保险。 陈女士先前往A保险公司理赔,被告知自费部分不属于该保险的保障范围,最终获得医保范围内和保障最高限额下的那一部分补偿金。之后,陈女士又去B保险公司同样申请理赔,B公司答复说只能理赔医保范围内、A公司已理赔以外的那部分金额,算下来只有8元钱。陈女士花同样的钱买同样的保险,为什么A公司赔,B公司不赔呢? 点评:目前市场上的医疗保险有两种:一种是费用报销型的险种,一种是津贴型的险种。费用报销型险种按实际医疗费的支出理赔,遵循保险的补偿原则。也就是,当被保险人的医疗费已经在一个地方,比如别的保险公司、或是社保、或是单位报销,获得补偿之后,就不能再从保险公司获得超出实际支出的超额补偿。 而津贴型险种则不必遵循补偿原则,只要发生手术或是住院,就能从保险公司获得理赔;如果在多家公司投保,就能从多家公司得到理赔金。陈女士重复投保了两种报销型医疗保险,是其对所购险种了解不深造成的。 症状三 隐瞒病史护隐私 崔先生作为投保人为其妻李女士向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意外医疗保险、住院津贴保险。在李女士在场情况下,崔先生在健康告知栏内涉及疾病的项目中填写均为“无”。2004年11月,被保险人李女士因被诊断出先天性心脏病,住院治疗施行手术。 之后,李女士立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调查发现,李女士曾于2001年10月被确诊患有先天性心脏病,遂以该保单存在告知不实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并解除合同。李女士称,投保书是由丈夫代签名的,丈夫不知道其投保前已确诊患病的事实。而投保人崔先生认为,妻子的病史属于私人隐私,不想在亲戚间出现传播,故没有如实告知。 点评:本案被保险人李女士对健康状况确认栏的签名虽为作为投保人的丈夫崔某代签,但签订合同时,被保险人李女士也在场。在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李女士的告知义务做了要求的情况下,她认可了丈夫隐瞒自己病情的虚假告知行为,从而导致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意思表示瑕疵。因此,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解除合同。如果是出于怕隐私被别人知道而刻意隐瞒,一旦发生理赔,只能是自己吃哑巴亏。 症状四 一切交给代理人 徐老先生经不住保险业务员劝说,以年缴保险费3000元的价格,为自己投保了终身人寿保险及“附加重疾险”和“附加短期险”,因看不懂“保险天书”,经办的保险业务员丁某代他填写了保险合同并代为签字。以后,徐老先生继续用银行帐号扣划,续付保险费至2004年。2005年7月,徐老因突患脑溢血不治病故,投保受益人小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 保险公司经查,发现徐父在投保时没有说明患有高血压病史,影响了保险公司的承保,依照合同约定不能赔付身故保险金3万元,只能解除保险合同,退还3000多元保险费。为此,小徐提起了诉讼。但病史资料记载,徐父确实早在2001年3月就被诊断患有高血压病。保险公司掌握了上述病史材料,拒赔的决定有法可依。 但是,经审案法院查证,徐父投保时为证实工作能力,向保险公司交付了一张“下岗人员再就业指导工作卡”,其上有高血压病史的记载;法院还查实,徐父的投保书全部由保险业务员代填代写,空格反映业务员没有讯问他的健康情况,保险合同也没有他的亲笔签名。 点评:分析理赔官司,很多是因为投保市民在人寿健康保险中,忽略了合同中有关“既往病史”的内容。他们在保险业务员孜孜不倦的鼓动中,以为交了钱就等于买了保险,而对如何正确填写“既往病史”掉以轻心;而保险业务员的收入基本依靠客户保险费的提成,卖掉一份保险就多一份收入,他们只想做成生意,而不去告知投保人误填错写“既往病史”存在的法律后果。 作者:□文 崔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