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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投保人交钱不等于保险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21日 10:57 新闻晚报

  主持人:每一份保险都有自己特定的保险责任,保险不是“百险皆保”,也不是只要交了保费就一定能够获赔。作为一个理性的消费者,对自己负责任的态度是事先了解清楚所买的保险,可以承担哪些保险事故的责任。

    案例一 偏要代签名

  虽然明知保单不能代签名,但黄先生一直想为远在国外工作的妻子买了一份定期寿险图保障。在签保单之前,黄先生告诉代理人:“我的妻子不在国内,我代签一下吧。”代理人默许了黄先生的行为。

  当黄的妻子在三年后不幸病逝,黄先生打算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时,才开始担心自己的代签名保单要不要紧。黄先生抱着侥幸的心理:“人在国外,总不可能为一份保单赶回来签字吧。”但是保险公司很快明确回复黄先生:经核对笔迹,被保险人一栏是由投保人黄先生代为签字的,其妻子没有在保单上亲自签名,因此作出拒赔决定。事后,保险公司对误导客户的代理人做了严肃处分,但黄先生受到的经济损失却已无法弥补。

  点评:由于黄先生购买的这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为给付条件,因此必须要征得被保险人的许可或书面签名,没有任何捷径可走。

    案例二 疯抢“便宜货”

  随着新生命表的制订,部分代理人开始奔走相告“重疾险要涨价啦”,“分红险可避

遗产税”……并向老客户和新客户灌输这一概念,游说客户加保这两款产品,或让新客户“抓住最后的投保机会”。代理人的这些说法,让周先生有“过了这村,就没这店”的感觉,于是他在去年年尾分别投保了多份重疾险、分红险,年缴保费高达2万元。

  但是随着调整结束,周先生发现自己所购买的保险产品在调整后价格仅差17元/年,另一类重疾险价格不升反降,这才发现自己抢来的并不是“便宜货”。

  点评:不要被代理人的“停售幌子”所迷倒,更不要图便宜买了自己并不需要的产品。根据保险定价的原理,若真的采用新生命表定价,纯保障类的定期寿险产品价格应该下降;而储蓄类的终身寿险产品由于对死亡率不敏感,价格的变化将很小;以终身

养老金为代表的年金类产品,由于预期死亡年龄提高,保险公司需要支付年金的时间更长了,因此可能出现涨价。但由于保险公司是自行决定定价用哪张生命表的,因此具体产品价格如何变化,将要看市场的状况,不可能出现“必涨无疑”的情况。

   友情帮助 投保之前看什么

  在选择保险公司和产品之前,应当把握条款中的关键内容,将主动权掌握在自己手中。主要应把握合同中的———

  保险责任条款。该条款主要描述保险的保障范围与内容,即保险公司在哪些情况下须理赔或如何给付保险金。这也是投保人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产品后核心利益所在。

  除外责任条款。该条款列举了保险公司不理赔的各种事故状况,消费者购买保险后要小心回避这些状况的出现,避免发生事故而不能理赔。

  核实保险合同上可填写的内容。如合同中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是否有误;有无保险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及总经理签字;合同中的保险品种与保险金额、每期保费是否与你的要求相一致;投保单上是否是自己的亲笔签名。

  看合同中的名词注释。此项内容是保险专用名称统一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主要是为了帮助投保人更清晰地理解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防止理解上出现偏差。

  看合同解除或更改情况的规定。一般而言,保险公司除合同条款中列明的情况外,不能解除或终止正在履行的合同,而投保人则可随时提出解除或终止。但有些保险条款赋予了保险公司单方面调整保障范围的权力,消费者应避免接受这种“不平等”条款。在重点阅读以上五方面的内容时,消费者有任何疑问均应及时询问保险公司,后者有义务如实告知。

  作者:□文 崔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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