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医疗险时应搞清给付方式 才不至于白浪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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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10日 01:07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 |||||||||
上海证券报 江远清 编辑同志: 我近日生病住院,之前我投保了两家公司的附加医疗险。出院后,我拿1000元医疗单据分别到两家保险公司索赔,本来以为会拿到1600元的保险金(都按照80%比例给付),没想
南京黄丽 其实,黄女士遇到的是医疗险的不同给付方式问题。在医疗险中,医疗费用的给付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定额给付方式,另外一种是补偿方式。 定额给付方式是不考虑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多少的,保险公司按约定的金额给付保险金。目前市场上的医疗险大多是定额给付住院医疗险,这类医疗险不存在重复保险的问题,不管投保几份保险,都能得到相应的给付。黄女士的同事投保的便是此类保险。 补偿方式是在保险金额的限度内按照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进行补偿,类似于"报销"。但这种方式极易造成医疗费用的浪费,被保险人会没有限度地使用医用药,所以现在的补偿型医疗险条件很"苛刻",如规定了每次理赔的限额、停掉了个人门急诊健康险等。 由于补偿型医疗险不能超额给付,因此容易产生多买浪费的问题,黄女士就属这种情况,她投保时没有搞清楚补偿方式的含义,在营销员的推销下,稀里糊涂地投保了两份补偿型保险。 为避免黄女士这样的情况发生,保监会即将实施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中,对补偿型医疗险的销售作出了严格的规定。 一是保险公司销售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时,应向投保人明确询问被保险人已有的社会医疗保险和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险的情况,并在投保单上载明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范围和收取的保费,由投保人在投保单上签字确认。 二是保险公司不得诱导被保险人重复购买保障功能相同或类似的费用补偿型医疗险。保险公司销售费用补偿型医疗险时,应书面告知投保人保险合同生效条件、理赔程序、理赔票据要求以及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范围,并经投保人签字确认。 文章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文责自负。读者据此入市,风险自担 作者声明:在本机构、本人所知情的范围内,本机构、本人以及财产上的利害关系人与所评价的证券没有利害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