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家庭财产保险全攻略(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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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1日 09:55 《大众理财顾问》杂志 | |||||||||||||||||||||||||||||||||||||
链接: 时下各家保险公司针对市场特点推出了许多各具特色的新型家财保险产品,在此选取3家保险公司推出的家庭财产保险合同条款,供研究参考。 3家保险公司家庭财产保险合同条款对照表
小贴士 综观我国家庭财产保险条款,一般保障范围如下: ★投保人法定拥有的基本财产。 1.居民自有财产,包括房屋及附属设备和其它家庭财产; 2.自有房屋及其附属设备; 3.衣服、行李、文化娱乐用品、交通工具等生活资料(汽车等交通运输工具通常属于专项保险,需另外投保); 4.工具、农具、已经收获的农产品和农副产品; 5.专业人员的器具、仪器、仪表等专业用品; 6.个体劳动者、个体商贩的营业用器具,手工工具、原料、商品。 ★代为保管财产和共有财产。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与他人共有的所列财产,比如租借私房和借用的公物,必须经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明确注明才予承保。 ★难以确定实际价值的家庭财产。 1.实际价值很难确定,必须由专业鉴定部门或专家、专业人员才能确定价值的财产,如金银、珠宝、玉器、首饰、古玩、古书、字画等私人收藏品。因上述财产大都是名贵物品,价值和费率很难统一,风险也很大,对保险公司来说,承保、定价很有难度。因此此类特殊财产必须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进行特别约定以后才能投保。 2.专业人员在家庭从事业余研究和发明创造所使用的专业仪器和设备,如无线电测试仪器、专业光学设备等。 由于不同的保险公司对于保险财产有不同的界定和不同的规定,因此对于上述财产虽然有的公司规定可以承保,但是必须经过特别约定,而有的保险公司则将上述财产列入不予承保的财产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