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险保不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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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04日 12:23 新闻晚报 | |||||||||
所谓产品责任险,就是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在其制造或销售该产品时,为防止未来由于该产品的缺陷,对消费者或用户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而预先向保险公司投保,以转移其损害赔偿责任的经济风险,保险公司则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责任保险。 但是在现实社会中和商品市场上,“产品责任保险,投保人(产品的生产商或销售
保险专业领域的副教授祁老师最近买了一辆品牌助动车,根据宣传,买该品牌助动车会赠某财产保险公司的三重保险:交通意外伤害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这是助动车公司在去年就打出的宣传口号。但祁老师买车后,销售分点给他的是一张售后服务凭证,上面列明了广告上承诺的保险公司的三种保险,而盖的章却是“上海XX保险经纪公司”。祁老师凭着专业的敏感,一看到那份“保单”就感到有问题。祁老师问工作人员,为什么“保单”上盖的不是保险公司的章,而是一家经纪公司的章,工作人员无法回答。 祁老师认为公司给购车者提供的根本不是保单,并就此事给助动车公司写了一封信,但公司未作答复。他向在售后服务凭证上盖章的上海XX经纪公司询问,得到的答复是助动车公司实际上并没有购买保险公司“交通意外伤害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 他又向该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询问,得到的答复是助动车公司曾与他们签订过产品责任险合同,但后来又取消了。 祁老师决定将事情搞个水落石出,一纸诉状将助动车公司告上法院。 法院立案后,助动车公司为证明自己曾向保险公司投保而提交了证据。一份由助动车所在公司、保险公司、经纪公司三方于今年2月签订的协议称:由于丙方(经纪公司)未能真正了解乙方(助动车公司)的保险需求,造成所签订的保险合同与乙方保险需求不一致,乙方就该助动车产品责任保险项目向甲方(保险公司)提出撤销保险合同要求,保险合同自2004年6月30日保单签发之日起无效。这也正如保险公司有关人员所说,“永久实际上并没有买他们保险公司的保险”。 助动车公司向法院提供的证据中还有另外一份保单,是与另一家外地财产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内容也是第三者责任险,签订日期也是2004年6月30日。这要么是该助动车公司在同一天向两家保险公司投保了同样的保险,要么是在今年2月与前保险公司撤销了保险合同后,又与后一个外地财产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但保险期依然是2004年7月1日至2005年1月31日。 可是问题又来了,上海销售的助动车,如何由外地保险公司承保?那一定是大额统括保单,不受地域限制了。 涉及公众利益的承保行为,保险公司签约既不慎重,撤销也不公示,听任商家肆意大作不实宣传。误导消费者,法律上虽无禁止,道义上却自坏形象。 有专家指出:保险正异化为商家的宣传工具! 商家煞费苦心的“拉保险作虎皮”。但保险公司是傻瓜吗?甘心情愿为他人做嫁衣裳?自然是各取所需。然而商家付了些许保费,却做足了广告,保险公司似乎也没有准备好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只是为了区区保费,又一次砸了自己的牌子。最倒霉的自然是消费者和用户,大多数还蒙在鼓里。幸好还有像祁教授这样的专业人士挺身而出,去试图戳穿这种种谎言,不然的话,这种愚弄百姓的双簧还不知要唱多久呢? (贝政明) 作者:文 贝政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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