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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合同切勿一代了之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07日 13:51 新民晚报

  文/宋宁华

  小心个别保险代理人居心叵测引发不“保险”纠纷

  买份保险,图个安心,这是不少人购买保险的初衷。最近记者从市高院获悉,仅在本市浦东新区法院,2004年受理的保险合同纠纷中,就有32%由保险代理人引起。法官为此提醒
市民,保险代理人并非保险公司员工,仅为委托关系,投保人应慎重签订合同。

  到手保单大相径庭

  54岁的张先生被一名保险公司的高级业务经理高某“涮”了一把。眼看自己到了快退休的年龄,他想为自己买份养老保险,高某马上为他量身定作了一份“分红养老保障计划书”,并告诉他,每年只要交5122元保费,69岁时就能领到9万元。后来,张收到了保险合同,因为完全相信保险代理人,加上工作繁忙,就没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但第二年,他才发现保险费有了变化,仔细一看合同,发现内容和保障计划书差距很大,他每年需要交5800元,到69岁只能领到5万元。

  为此,张先生状告保险代理人,要求解除合同。可是,他这才发现,保障计划书上并没有高某的签字,因此法院没有支持他的诉讼请求。

  浦东新区法院副院长汤黎明分析,由于我国保险以保险代理人上门推销为主,个人主动投保比例较小,这就决定了多数投保人对保险产品不熟悉,主要通过代理人的单方面介绍来了解。

  但事实上,根据民法规定,保险代理人和保险公司只是委托关系,并非公司职工,因此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应由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分别承担,许多纠纷就此产生。

  “小病”一笔略过碰到问题矢口否认

  由于保险合同有一定专业性,许多人便请代理人代为填写,可有时却损害了自己的利益。比如姚先生就这样吃了个哑巴亏。代理人在帮他填健康告知书时,明明看到他在抽烟,却在是否吸烟一栏中填上“否”,姚表示疑问,代理人让他放心,说“没关系”。可等到姚因肺部感染等住院要求理赔时,保险公司却以被保险人有意隐瞒吸烟史为由,和他解除了合同,还不退还保险费。由于姚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代理人在填写保单时,知道其吸烟的事实,最后以败诉告终。

  为此法官建议,消费者在签合同时,最好是自己填写审核;在保险合同送达后14天合同犹豫期内,如果发现合同与代理人说的不同,要及时询问保险公司;若确实存在误导,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解除合同。

  据了解,目前保险代理人的业务素质良莠不齐是形成纠纷的重要原因,另一方面,相关法律法规的“缺位”也纵容了居心叵测者违规操作。比如,在《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中》规定禁止保险代理人的11种行为,但并没有明确对此类行为的处罚措施。因此建立保险代理人行业禁令、担保、评价等制度已成当务之急。

  (新民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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