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转型尝试

2013年04月19日 10:36  保险经理人 

  撰文 本刊记者郭伟超

  不同于往昔“转型”、“调整”的口号,源起于2009年的这波结构调整大有愈演愈烈之势。如今,上至监管层,下至媒体舆论均对这番结构调整给出了新的解读,“保险业已经进入深度转型期”,至于市场经营主体亦开始逐渐明确不转则死的道理

  道理虽明,路线难定。知道需要改,但如何改、怎样改尚有诸多争论,“不改等死,先改找死”的舆论声音下,更多的市场主体处于观察、调研阶段,或者说是蓄力阶段

  观察过往国内保险史,国内保险业每一次井喷式发展几乎都得益于海外舶来品的借鉴,如个险渠道、银行渠道的移植,投连、万能、分红等理财型产品的引入。“一次次的移植复制固然助推了国内保险业的发展壮大,但终归也只是借力前行而已,缺少自主式创新的内生力量”。有观察人士剖析,缺少中国式创新。既然国内的市场经济取名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那么保险的发展以及创新是否也应该融入中国特色四个字?

  深度转型之中的国内保险业将不可避免地走入自主创新时代,市场经营主体也将呈现出八仙过海各显神通的局面,如何凭借自主创新,推陈出新打造出不同于以往的发展方式将成为保险市场经营主体未来发展的胜负手。基于独特的国情、发展阶段,放大社会管理职能不失为形成国内保险业中国特色的切入口

  特别是在五位一体的新国家战略下,监管层已经提出要将保险业发展纳入“五位一体”的战略大局,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的风险管理功能和社会保障功能,不断丰富服务内涵,拓宽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要把握小康社会建设所带来的重大机遇,进一步加快自身改革发展,努力实现建成世界保险强国的目标

  服务民生、服务实体经济的时代主题,深度转型的行业背景,放大社会管理职能应为未来保险发展的题中之义。目前国内保险业已经在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环境污染治理、医患纠纷调处、交通事故处理等多个方面辅助政府部门提高社会管理效能。恍惚间,一个政府助手的轮廓似乎渐加保险身,保险似乎也有了摆脱“卖保险的”行业名声的本钱

  “把不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转移出去,把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切实管好”的论调下,江苏政府机构的改革颇有声明。其中,政府采购公共服务改革,借公共服务外包助力政府职能转变,实现“管办分离、养事不养人”的引入第三方管理机构的模式更是引发舆论广泛关注。而这即为保险业大举参与社会管理打开了入口。加之江苏久居国内保险市场保费规模龙头的行业实力,也成为江苏保险业可以参与地方社会管理的重要添力

  近日,记者分赴江苏南京市、如东县、苏州市、无锡市,实地调研了四种类型的保险公司助力当地政府参与社会管理的案例,力图展现保险为之带来的变化,以及上述案例带给保险企业的变化

  紫金掌舵道路救助基金

  2011年7月16日下午,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境内323省道与252省道交叉路口一辆安徽籍重型半挂货车与一辆徐州籍客车相撞,死伤23人。不同于往昔,参与事故现场抢救事宜的人员除了交通、医疗等部门之外,尚多了一个新的身影——紫金保险。作为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受托管理人,事故发生后,紫金保险第一时间赶到现场不分籍贯的垫付了抢救和丧葬费用。

  破解道救基金难题

  2004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首次提出,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第75条规定了在3种情形下基金的垫付责任,并在第98条规定了救助基金的资金来源途径。2006年,国务院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4-26条对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适用情形及来源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2009年,国务院、保监会、公安部、卫生部和农业部联合发布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全面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中的社会救助基金制度。

  从《道路交通安全法》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来看,真正意义上的交强险制度应当包括两项基本制度:一是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进行法律性强制;二是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弥补强制保险的不足。

  不难看出,道路救助基金的成立旨在保证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不能按照交强险制度从侵权人得到赔偿时,可以通过救助基金的救助,获得及时抢救或者适当补偿。然而,交强险建立以来近6年的时间里,救助基金一直处于缺位状态,道路交通肇事逃逸、肇事者无力支付费用而导致受害人得不到救治的难题时有发生。

  “究竟是由政府部门来进行管理,还是专门成立一个社会化的机构?究竟什么样的人员可以使用基金?抓到事故肇事者后,如何追缴垫付的手术费用?会不会出现一些明明有能力,却要依靠基金垫付医疗费用的人?对于一些在事故中落下终身残疾的受害者,究竟是一次性进行救助,还是无休止地继续下去?种种问题都有待于救助基金在具体运行中解决。”紫金保险党委副书记、道路救助基金服务中心总经理崔瑞华对记者表示,成立道路救助基金的最大难题在于“基金谁来牵头、谁来管理、谁来运作、谁来监管?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牵头部门,救助基金工作的责、权、利界定不清晰,许多部门态度不明”,因此多个省市都处于观望状态。

  “上述问题同样曾困扰着江苏省道路救助基金工作的推进,”道路救助基金服务中心副总经理王旭告诉记者,经过综合评比,江苏省政府最后决定交由专业第三方机构管理。期间,紫金保险亦从效率以及成本的角度建议相关部门采取服务外包形式进行道路救助基金管理工作。

  凭借建议发起者以及独特的省内地位,管理江苏省道路救助基金的担子落在了紫金保险身上。

  添力政府职能转变

  近年来,在西方发达国家悄然取得成功的新公共管理理论日渐瞩目。据了解,这一理论的核心主张即为利用政府部门和商业企业各自的优势,为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而建立起来一种长期合作关系。这种伙伴关系通常需要通过正式的协议来确立。在这种合作伙伴关系下,公共部门与商业企业发挥各自的优势来提供公共服务,共同分担风险、分享收益。

  “江苏省政府此举不失为一种政府职能转变的尝试,意味着政府在一些公共产品提供中实现由传统做法的直接提供者向制度安排者角色转变。”江苏省道路救助基金管理工作小组副组长、省财政厅副厅长宋义武指出:“江苏省政府按照创新社会管理的要求,立足省情,根据便民、高效的原则,提出了全省统一政策、统一管理、外包专业机构运营、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尝试。”公开资料显示,在江苏省道路救助基金项目中,政府部门、紫金保险以及政府职能界定明确:江苏省政府专门成立了“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协调小组”,作为救助基金的主管部门。救助基金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江苏省财政厅,是救助基金的管理机构,负责对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等各方面进行指导、监督、检查。紫金保险成立专业道路救助基金服务中心,全面负责救助基金项目运作和管理。

  为此,紫金保险内部还成立了一只特别的队伍——基金运行管理领导小组,由紫金保险总裁许坚挂帅,意在最大限度的调动公司政府项目、车险、客户服务、人力资源、财务、法律合规等各方面的资源优势。许坚总裁认为,保险企业直接参与社会公共管理,属于商业利益与公共服务的结合,从经济发展角度看,地方政府与商业保险企业共同协作为的是提供更好的道路交通救助公共服务,以寻求政府救助基金更佳的运作效率与商业保险更好的社会效益;从政策导向来看,通过政府与保险企业这一伙伴关系机制的建立,保险企业直接参与社会管理,以公共利益为核心,有效整合社会资源。“在执行过程中通常需要进行内部整合、外部协调以及财务、法律等方面的专业决策。”崔瑞华提醒,为了确保社会管理产品提供的品质,上述合作形式的推进需要从政策的制定、项目执行以及后续的监管等方面有完整的规划。

  为什么会选择保险公司

  江苏道路救助基金的最大特点是政府花钱买服务,由商业保险公司实施专业化管理,保险企业直接参与社会管理。那么政府当初为什么要选择保险公司?

  “政府应该是从术业有专攻的角度出发。”崔瑞华认为要想保障道路救助基金的顺利运行,其中基金的安全运行是重中之重,保险公司的风险防范能力显然是金融领域内的翘楚,特别是财产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处理方面具有一定的人才优势、专业技术优势和客户服务优势。

  据了解,两年多来,紫金保险在江苏各市以及52个县(市)及部分远郊区铺设了73个受理服务网点,实现了无盲点覆盖。同时,紫金保险还上线“江苏道路交通救助管理系统”,包含垫付审核系统、追偿审核系统、96019咨诉管理系统、费用管理系统以及无名氏死亡赔偿款提存保管系统五大子系统。通过系统来管理救助基金的实施,这在全国是首创。目前,江苏省救助基金从受理申请到垫付资金发放平均时间为4.5天,比实施细则规定的时间少3.5天。

  对于记者提出的利润问题,“基本不会有特别的利润产生,刚好够我们维持运营”。崔瑞华透露,除了企业本身的社会责任之外,通过以公共利益为核心的社会管理,险企可以有效地整合国家与社会的资源,形成互利互补,互为伙伴的网络关系。“通过救助基金项目的运营,紫金保险已经省内各地市医疗卫生部门、交警部门建立了良好的协作关系,为保险公司的转型发展提供了另一种思路。”

  崔瑞华还表示,鉴于行业声誉低下的现状,与政府合作参与社会管理有助于提升行业的公信力和企业的品牌影响力。

  数据显示,紫金保险托管江苏省道路救助基金以来垫付救助规模突破一个亿。其中,98.45%的资金用于垫付抢救费用,而其中43.7%的案件用于肇事逃逸,挽救了4867个生命; 35%的资金用于城郊结合部或农村,有效防止了因事故致贫或因事故返贫;总案件量中有30件属于外地人获救案件。另外,基金实施以来,发放特殊困难一次性经济补助40件,救助金额达54.11万元。

  两年来,救助基金的高效健康运行赢得社会各界广泛好评。“我省实施道路救助基金外包,是社会管理创新的有益探索,是服务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有效举措。”江苏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李小敏对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运行管理充满了殷切期望:“要努力把我省道路救助基金制度打造成有特点、有影响、有生命力的品牌,为平安江苏建设做出更大贡献。”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一项新型的社会救助形式,也是一项新型的公益基金,目前国内还只是部分省市正式实施。采访过程中,基金实施遇到的新课题也引发了记者思考:一是基金法律地位有待提升,国内各地基金实施细则立法层面不高,基金追偿的司法环境有待改善;二是商业保险承接政府外包管理如何合理定价;三是政府如何对受托管理机构实施绩效管理,加强有效监督;四是如何不断加大路救基金管理的经验外溢,为保险企业参与不同类型的政府社会管理活动提供借鉴。

  中华保险护航如东养猪业

  “作为政策性保险的领域,应由政府部分挑头筹建、扶植生猪养殖类保险”的呼声下,中华保险如东支公司的一份关于能繁母猪养殖保险的规划进入政府眼帘。一晃五年,2012年如东上市肥猪超过200万头,创出历史新高。

  能繁母猪保险的尴尬

  江苏如东,位居长江三角洲北翼,为南通市北三县之一。因之毗邻南海、黄海以海鲜名闻国内,号称海鲜之乡。作为农业大县,如东还以生猪养殖著称,常年出栏苗猪、生猪过百万头,能繁母猪20万头,有中国猪苗之乡的美誉。然而,正是这样一个养猪大县在2007年前后曾一度遭遇生猪存栏量锐减30%的难堪局面,多个乡镇出现空猪舍现象。追究当地农民生猪养殖积极性减少的原因。因为缺少必要的风险保障体制,遭遇规模较大的生猪疫情后,大多养殖农户血本无归。

  2007年因蓝耳病疫情以及生猪养殖户积极性下降等因素影响,国内猪肉价格一举创出历史新高。随后,国家财政部出台能繁母猪补贴、能繁母猪保险等十项扶持政策支持生猪养殖业。

  同年,保监会下发紧急通知,为促进生猪生产发展,力推生猪保险体系建设,要按照国务院文件要求,从能繁母猪保险入手,挑选5家公司于8月15日前首先试点能繁母猪险。

  据悉,当时的试点公司有5家,分别是人保财险[微博]、中华保险、安信农险、安华农险和阳光互助农险。根据通知要求,上述公司需尽快开发出保障全面、通俗易懂、价格统一、操作性强的能繁母猪险产品,并能于8月15日前正式开办。并且,保险公司要为该险种独立建账,单独核算。

  事与愿违,始于2007年的能繁母猪险试点却在几年后先后出现多地停办的现象。为稳定物价而紧急推出的政策性能繁母猪保险,为何在短短几年内就遭遇停办的尴尬呢?

  作为商业性保险公司,利润率几乎是衡量一切业务的标尺。能繁母猪保险居高难下的赔付率即是商业保险公司止步的最大原因。据公开数据显示,多地试点的能繁母猪保险赔付率都超过100%,有的地方甚至高达160%。

  “与传统车险相比,能繁母猪保险在经营之初就略显仓促,保险公司很多内控制度不够完善或尚未建立,管理环节存在明显漏洞。”南京大学金融与保险学系教授于润告诉记者,“如在承保阶段,不能严格落实100%佩戴耳标、100%免疫的规定,承保质量把关不严;在理赔阶段,第一现场查勘率不高,‘无害化处理’措施执行不到位等等;导致‘一猪多赔’现象时有发生。”

  如此背景下,2010年初,保监会转发了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能繁母猪专用耳标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要求在能繁母猪保险开展过程中,各保监局、各相关保险公司要进一步加强与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沟通,在承保、理赔等关键环节加强能繁母猪档案管理与识别,强化风险管控,促进国家支农惠农政策的落实。

  不过,这些举措依旧没能阻止相关保险公司退出能繁母猪保险领域的步伐。

  联合政府共保破道德风险

  谈及能繁母猪保险赔付率大幅上升的原因时,于润直言:“因为信息的不对称性,道德风险问题在养殖保险经营中表现得较为突出,几乎是无解的环节。”

  例如,养殖户“多养少保”问题、一些养殖场以防止病毒传染为名,严禁保险机构或畜牧兽医人员出入场区,造成养殖数量无法核实,给“多养少保”留下了隐患,增加了保险机构的赔付风险。

  再如,超龄能繁母猪投保问题、能繁母猪死亡鉴定证明出具不规范问题等无不增加了保险公司的赔付风险。

  “显然信息不对称问题的解决并非一个仅仅有十余名员工的保险公司中支公司可以解决的问题。”如东县农办主任郭庆国告诉记者,如东县的能繁母猪保险其实是延续江苏省的农业保险联合共保的模式。即政府和企业在共同承担风险、共同分享利润的原则下互相发挥各自所长。

  针对上述问题,如东县组建了农险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协调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此外,如东县还要求各镇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责令各镇畜牧兽医站具体牵头负责保险的日常管理工作。

  “为保证能繁母猪保险的顺利推进,在每个保险年度开始前一个月,如东县农险办组织召开动员大会,具体部署相关工作要求和措施,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在各村定编干部,兽医人员,村协保员,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共同参与下,开展能繁母猪普查、投保、数据导入等工作,做到应保尽保。”郭庆国介绍,政府同时还要求建立建全逐户逐头的纸质和电子台账,汇总报表,要求在十天内将农户保费收齐解交当地财政所专用账户,并将参保凭证发放每位参保农户。

  至于保险公司,指定一人负责,参与服务乡镇的政策咨询、参保动员、查勘定损等项工作即可。

  需要注意的是,政府部门的全程参与、一定程度上的行政命令外,如东完善的养猪产业链亦是调动基层公务人员积极参与能繁母猪保险的一个重要基础条件。例如兽医站、动物卫生所在为养殖户提供兽医服务的同时,还会提供猪饲料等相关服务,获得可观的收益。

  事前防范机制解巨灾之忧

  “如东能繁母猪保险成功的另一个要素或许就是其成功的做到了事前防范,而不是重在事后惩罚。”于润透露,如东在政府的倡导和支持下,与保险公司共同普及了能繁母猪专用保险耳标,在普查和承保环节两次检查,确保投保母猪耳标佩戴达到100%。保险能繁母猪死亡理赔数按月计算,一旦当月母猪死亡率大于0.4%为红色预警,必须查找原因,及时防控,防止疫情发生。

  据悉,如东成立了能繁母猪理赔鉴定专家组和技术仲裁委员会。专业技术人员的鉴定数量,鉴定准确率与技术鉴定劳务费的发放挂钩。公司查勘人员的考核从理赔现场估损准确率和社会满意度作为员工工资、奖金发放标准和任用的依据。发现社会满意度低的员工,公司将及时采取调换岗位或辞退处理。

  “在能繁母猪死亡报险后,保险公司坚持每头必看。”中华保险如东支公司总经理李志明透露,在疫情高发期间,农险办对乡镇兽医人员的查勘工作还进行乡镇之间的调防,确保在理赔查勘中不夹杂人情赔款。所有报案,由保险公司派员赴现场勘险定损,农险办指定的兽医技术人员也同时到场负责技术鉴定,村干部负责尸体的无害化处理,农户对理赔无异议后须签字,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做到出险查勘不隔夜。

  “为了进一步杜绝道德风险,如东提出了‘三个必须’的监督管理体系。”李志明对记者表示,母猪死亡查勘必须是保险查勘员,兽医技术人员,村干部同时到现场勘查签字;监管审核必须由保险公司、乡镇兽医站、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农办逐户逐头审核、签字、盖章把关;理赔款在兑付前一周在《如东快报》上登报公示,无异议后,通过银行“一折通”兑给农户。

  另外,如东的能繁母猪赔偿价格并未实行1000元的定额赔偿,而是参考猪肉市场的价格进行浮动赔偿。即“若保险母猪每头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市场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数据显示,从2007年到2012年如东每年能繁母猪保费留存额达到660万元,风险管理基金接近3300万元,可以解决25万头能繁母猪的死亡问题,而如东的年存栏能繁母猪不过23、24万头。这意味着,如东凭借风险管理基金解决了能繁母猪保险领域的巨灾风险问题。

  苏州人保探路科技保险

  苏州国际科技园内,有这样一只队伍,他们平均年龄不足30岁,可以操一口顺畅的英语与各色高科技企业客户交流,为之提供贷款保证、财产保险等多种风险管理服务。他们是谁?他们来自国内首家科技保险支公司——人保财险苏州科技支公司。

  科技保险叫好难叫座

  “其实传统保险领域并没有科技保险的概念。”人保财险苏州科技支公司总经理王臻告诉记者,科技保险就是保险公司针对科技型企业在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过程中存在的风险而推出的险种,它可以分散化解高新技术企业出资人、科技工作者对风险的顾虑,以及分散科研开发过程中产生的风险。“西方发达保险市场并没有这个称谓,而国内保险市场中之所以出现‘科技保险’的称谓更多的是源于政策的导向。”

  科技金融的概念被列入“十二五”规划的大背景下,保监会和科技部曾三度发文支持保险服务科技企业,因此有了科技保险的称谓。2006年底,保监会与科技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对高新技术企业保险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初,保监会和科技部再度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科技保险创新试点工作的通知》,同年,重庆市、天津市、北京市、武汉市、深圳市和苏州国家高新区被确定为首批科技保险创新试点城市(区);2010年初,保监会、科技部三度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科技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科技保险开始向全国范围推广。

  “经国家科技部和保监会共同确定高新技术企业保险保费计入高新技术企业研究与开发费用审核范围,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王臻介绍,个别地方政府还会给出直接的财政补贴。

  “即便有了上述政策的支持、财政的补贴,科技保险的经营以及投保状态还是不甚理想。”人保财险苏州分公司副总经理陈嘉直言,科技保险所关注的对象大多为新成立科技企业,其明显存在“三低三高”的特点,即低保额、低保费、低覆盖和高风险、高成本、高赔付率。我国是一个科技大国,每年有大量科技企业成立,但科技企业大都规模很小,且缺乏管理人员,自身抗御风险的能力较弱。

  同时,科技企业在发展初期现金流非常紧张,虽有保费需求,但受制于成本,往往都不愿主动投保。因此,科技保险受到企业自身条件和市场经济风险的双重制约,导致在有限的、选择性投保的科技企业中的经营风险极大,标的损失率很高。面对高风险导致的高赔付率,对科技保险经营者来说必然要提高费率,而高费率又会使得本就资金紧张的科技企业投保不起。这一突出的矛盾,制约了科技保险的快速发展。

  内因:双管齐下渐上正轨

  “2008-2010年间,保险公司在苏州科技保险市场上持续亏损状态,特别是在2009、2010年,人保财险苏州分公司科技保险赔付率超过2000%。”陈嘉感叹,这一方面是由于承保企业数目少,无法达到保险大数法则的要求,另一方面也说明科技企业自身预防风险的能力一般。此外,科技企业普遍投保意愿不足,即使企业愿意投保保险,但是受制于自身经济实力,也仅投保最基本的财产保险。

  2012年,人保财险苏州分公司科技保险总保费收入超过1200万元,较上年增长200%以上;赔付方面,科技保险简单赔付率由早年的2000%降至20%。

  追问原因,王臻透露,“针对投保科技保险的企业出险较为频繁、损失较大的现象,人保财险苏州分公司进行了专题研究,从风险解决方案以及产品创新两大角度进行深度切入。”

  根据科技企业不同发展时期,为之提供针对性的风险解决方案。“因为企业在不同的成长时期需要不同程度的风险保障方案,例如企业初创期,可能更多的需要资金类需求,从而打开了贷款保证保险;成长期可能需要稳定销售渠道,短期信用保险等可以及时跟进;高速成长以及成熟期的企业有了上市的需求,此时保险更是不可或缺的上市工具。”

  另外针对科技企业的不同特点,开展适合其发展的产品创新。例如针对科技型企业轻资产、缺担保、难融资的特点,人保财险苏州市分公司于2011年初正式推出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国内贸易信用险,通过为科技型企业提供增信支持、贸易融资,参与到苏州科技金融创新体系中,提出科技风险分担机制,与苏州其他金融同业联动,增强科技风险管理机制与服务。

  据了解,目前保财险苏州科技支公司的科技保险险种已达15个,高新技术企业可能遭遇的技术、市场、人才风险,几乎都能从科技保险中找到对应的“避风港”。如“产品研发责任险”允许企业为因潜在设计缺陷而引发的意外事故投保;“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保障研发设备的意外之灾;“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和意外保险”保险责任涵盖野外考察、新品试验中的风险。

  外因:政府构建平台

  “当地政府的深度介入应当是苏州科技保险得以贯彻延续的重要外因。”王臻认为,作为一种准公共产品,科技保险具有一定的政策属性其发展离不开政府的引导与支持。

  “众所周知,提升科技企业的风险意识,增加企业对科技保险的认知度和接受度,银行是一个重要的推广平台,单靠保险公司一股力量是不够的。”王臻告诉记者,根据当前基层推广科技保险遇到的实际困难,银行的力量不容忽视。因为银行在资信调查方面专业,有益于风险控制,减少了投保审核和银行质押融资放贷时间,有利于保证企业现金流的稳定性。“但是因为科技企业不动资产少的特点银行不愿介入。”

  “当地政府建立了一个科技金融的平台,将相关联企业纳入其中,并为之储备了一个过亿元的资金池子,以备大风险的发生。”王臻透露,2012年,江苏省有关部门也发布了文件,要求积极探索灵活务实的科技保险经营机制,努力打造保险+政府+高新技术园区+科技型企业+银行的“1+4经营模式”。

  据悉,人保财险苏州科技支公司已与交通银行科技支行、农业银行科技支行正式合作开办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在此基础上,该项业务已在苏州工业园区、新区、昆山、吴江取得实质性进展,常熟、张家港、吴中区等区域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开办尚处于前期准备中。截止2012年,人保财险苏州市分公司走访了上百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正式批复贷款保证保险承保方案近百笔,已累计提供贷款保障超过4亿元;2012年已实际承保65笔,承保贷款余额为1.6亿元。

  “虽然人保财险苏州科技公司的保费规模有了相当程度的增长,但还是难掩覆盖面不足的窘境。目前仅苏州科技金融平台登记的科技企业就有上千家,整个苏州地区科技企业的数目有5000家,而目前人保财险苏州科技支公司的承保企业仅有百余家。”采访的最后,王臻建议将科技保险纳入科技金融总体范畴,因为在科技保险推广中,企业和政府最关心都是如何解决科技企业的融资问题,均希望保险公司能够参与。而之前的科技保险中虽有高新技术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但由于保险不是资金提供者且各保险公司普遍对此非常谨慎,故使得保险在科技金融大环境中作用有限。

  无锡人保领航环责险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最早出现于20世纪六七十年代的西方国家。如今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已经进入较为成熟阶段,成为各国通过社会化途径解决环境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不过在《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出台之前,由于缺乏相关配套政策,环责险还存在诸多问题,国内环责险发展温吞。

  助推地方政府落地环责险

  2006年前后,无锡治污模式曾引起全国性轰动。“要治污,先治官”、“河长制”、“环保法庭”、“排污权有偿使用”等系列热词均出自无锡治理污染的模式。

  2007年,环保部与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到2015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相对完善,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保险覆盖面逐步扩大,保障能力不断增强,风险评估,损失评估,责任认定、事故处理、资金赔付等各项机制不断健全,使该制度在应对环境污染事故带来损失的事件中发挥积极有效的作用。”

  2008年,全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在江苏、湖北、湖南、重庆、深圳、宁波等地展开,并初步确定以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易发生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企业等作为主要对象开展试点。

  “结合国际经验,环境污染问题不爆发尚可,一旦爆发往往都是企业难以承受的天文数字,最终买单的还是当地政府部门。”人保财险无锡市分公司当家人尤力人告诉记者,“在环保部、保监会的政策推动,以及无锡市治污的大背景下,我们结合连续两年的运营经验,建议地方政府出台有关环责险的相关规章制度。”

  2011年初,无锡市政府出台《无锡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施意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开始进入全面推行阶段。该意见明确三大类型的企业必须参保:太湖流域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的所有企业、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的所有企业;医院、学校、大型居民住宅区等周边环境敏感区300米范围内的所有工业企业;其他范围内的化工、冶金、电镀、造纸、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等环境污染风险高的行业企业。同时鼓励其他行业的企业自愿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并对保险保障范围和赔偿限额、保险承保方式、投保工作程序、参与方工作职责等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到2012年,“政府推动、市场运作、专业经营、风险可控、多方共赢”的无锡环责险模式得到了较好的发展,共承保企业663家,承担责任风险7.1亿元,赔付116万元,充分体现了环责险保护城市环境、促进企业发展的有力作用。

  据了解,无锡市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起于2009年,当时仅由人保财险无锡市分公司独家开展。2011年后,人保财险、阳光产险、平安产险、长安责任及太保财险五家保险公司成立无锡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共保体,由人保财险无锡市分公司担当共保体首席承保人。

  风险评估是关键

  “污染类企业行业分布广,风险程度不一,使其技术性强于其他保险。”谈及环责险和传统保险的区别,人保财险无锡市分公司财险部经理陈荣直言,经营环责险要做到政府满意、企业受益,需要具备多种专业知识,需要在产品设计、承保、理赔、防灾等各项业务工作中增加科技含量,仅凭保险公司的人力资源难以完成。“人保财险无锡市分公司在环污险工作中拥有一支数十人的专家合作队伍,均是来自不同领域的权威人士,由他们出具权威的鉴定报告。”陈荣补充道。

  “事后赔偿仅仅是保险的核心功能之一,风险防范的领域中,事前预防才是保险的核心。”陈荣告诉记者,为了充分发挥环责险在企业环境风险防范和管理中的作用,减少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概率,人保财险无锡市分公司探索出了一种“专家服务”模式,即利用专家队伍为企业提供保前及保后的风险评估服务。

  三年来,专家组先后为全市1200多家企业提供了风险评估服务,出具风险评估报告1200余份,帮助企业排查出较大环境污染安全隐患200多个,提出重要整改建议和意见500多件,为近百家企业的环保工作人员进行了风险防范技术指导。

  据了解,无锡市每年都会根据拟参保企业名单,召开绿色保险试点工作动员会。动员会后,由当地环保部门与人保公司专家组商定辖区相关企业展开环境风险评估服务的工作日程安排,将开展企业环境风险评估的时间书面或电话通知企业联络员。企业收到通知后,做好风险评估的各项配合准备,包括事先复印并提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验收资料、环境应急预案及应急演练记录、企业环境管理制度等原件材料。各县(市)、区环境监察部门或应急中心组织人员与专家组一起到企业进行环境风险评估服务。

  专家组在环境风险评估服务后10日内出具评估报告,15日内由人保公司专业团队送达企业及当地环保部门。环保部门对评估中发现存在环境风险隐患的企业,要求其限期整改。

  强制时代的挑战

  “作为国内第二个强制性责任保险,环责险的强制化固然可以给财险公司带来机遇,同时也会带来相当程度的挑战。”尤力人认为,环责险的强制化将直接增加环责险的规模,有利于“大数法则”发挥效用,但同时也将直接增加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尤其是对于人保这样的大公司而言。

  目前国内责任保险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未来空间很大。数据显示,2010年我国强制责任和保证保险收入合计占总保费收入比重还不到3%,2011年这两项收入占比仅4.5%。

  对保险业而言,我国尚缺少污染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规定及环境污染责任险的法律法规,环责险的推动比较艰难。加之保险业整体税负偏重,由于保费收入的大部分以赔款形式用于损失补偿,目前按保费收入的5%收取营业税的做法,给国内责任保险的持续发展带来不小的障碍。有券商对2009-2011年间责任保险的承保利润情况进行了统计,2011年责任保险刚刚摆脱亏损的状态,承保利润率只有1.3%。

  值得注意的还有,对于参保企业而言,相关的保险产品较为单一,除无锡环责险特别设定了“清污费”这一赔付项目外,大部分地区的环责险通常仅针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所致的人身和财产损失,不包括生态污染的损失以及累进式、渐变式污染造成的损失,并且获赔所需条件较多,企业投保的积极性普遍不高。“作为健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步骤,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能够补偿受害者经济利益、遏制污染物排放,得到了监管层和学术界的广泛认可,也取得了试点成果,但尚有一段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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