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银行

如何鉴定意外伤害

2012年12月12日 16:16  保险赢家 

  在众多理赔案件中,理赔原因各有不同,因“意外伤害”为理由要求保险公司理赔的事件时有发生。但因“意外”难界定,使得很多投保人最终无法获得赔付,并对保险产生了排斥感。为避免因此原因发生理赔纠纷,我们必须明确到底什么意外伤害。

  俗话说气死人不偿命,在寿险理赔案件中也是这样吗?气死人算不算意外,可不可以获得理赔。一个偶然的机会,一次朋友间理性的对话,揭开了理赔案例中理性与感性,专业与模糊,法理与道义之间的博弈。

  客户:保险就是骗人的,投保时说的天花乱坠,避重就轻,报喜不报忧,出了事儿就一退六二五,咬文嚼字,上纲上线,难怪保险业社会认可度低。

  蒋:保险是不是骗人的,咱先不忙下结论。我想问一下,你有过出险理赔的经历吗?

  客户:有啊。几年前,我父亲因心肌梗塞住院治疗。入院时,我为他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住院病员医疗责任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蒋:你了解其中的保险责任,也就是,什么情况下可以获得理赔吗?

  客户:大体上了解一些。根据条款的规定,病人在保险有效期间以内,因意外事故或者医疗事故导致死亡,保险公司给付1万元的保险金额。

  蒋:你还是非常有风险意识的。

  客户:可是,在父亲病情稳定,准备要出院时,发生了意外。一天晚上,因病房内一点儿琐事,父亲与同室患者发生了争执,父亲因生气再次引发了心肌梗塞,抢救无效不幸去世。

  蒋:那太可惜了,都要出院了却发生了这样的事儿。

  客户:是啊。事后,我想起了为父亲投保的意外伤害保险,遂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可保险公司却出具了拒赔通知,理由是父亲的死不是意外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之内。我怎么也想不通,就一纸诉状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蒋:那你为什么认为父亲的去世应该属于意外伤害呢?

  客户:父亲是由于受气引起心肌梗塞复发去世的,受气是直接原因。而这一原因是外来的,非本意的,也是本人不能预见的,这就应该属于意外事故。

  蒋:那最后法院是如何判的呢?

  客户:别提了,败诉了。但我还是坚持认为,这就是意外伤害所致。我怀疑,是不是保险公司和法院之间有了暗箱操作。

  蒋:我们是朋友一起聊天,无所谓谁对谁错,事情也都过去了,我说错了你别生气。但事实上,你的看法的确是错误的。我从事过多年意外险的销售管理工作,深知其中的道理。

  客户:那你给我讲讲,为什么这不属于意外伤害呢?

  蒋:意外事故是指外来的,非本意的,本人不可预见的,这些不假。可是,意外事故必须是伤害的直接起因,与疾病、体弱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关系,这一点是界定意外事故的重要因素。恕我直言,你父亲受气是复发心肌梗塞的诱因,却不是导致去世的直接原因。心肌梗塞才是导致死亡的决定性原因。

  客户:决定性原因?

  蒋:假如,你父亲不是心肌梗塞,是别的病,比如皮肤病、关节炎,那么,受气可能导致心肌梗塞复发吗?不可能吧。所以袭击梗塞才是死亡的直接原因。

  客户:你的意思是,假如本身就没有心肌梗塞,也就谈不上复发,受气这个诱因就不可能导致死亡。

  蒋:是的,这样看,受气就不是决定性原因了。有些导致事故的因素就摆在那里,已经具备了发生质变的条件,可是需要一个诱因,或者是,一个事件来激活,才会发生风险事故。问题是,诱因只是一个契机,假如事故的因素还没有形成,就不可能导致风险损失的发生。

  客户:我有一点儿明白了。

  蒋:比如小孩子打架了,一个欺负另一个。被欺负的孩子就会非常生气,生闷气。可是,过一会儿,这个小孩就忘了生气,又快乐的一起玩儿起来了。同样是生气,为什么小孩就无所谓呢?因为,他是健康的,尤其是心脏,没有高血压,没有心肌缺血,也就是,可能促使他发生风险事故的因素根本就不存在,诱因则起不到决定性作用。老人为什么不行?因为,老人的血压高,心肌又缺血,还有动脉硬化,这些风险事故的因素本身就存在,当诱因来了,就发生了风险变化。所以,诱因不是决定性原因,风险事故的因素才是直接原因。

  客户:你这样讲我就明白了。原来,意外事故的鉴定也是有科学道理的,也挺复杂的,不是主观意愿可以左右的。

  蒋:你的心情我可以理解。出了险,谁都希望获得经济上的补偿,有一些心理上的抚慰。可是,意外就是意外,理赔是需要依据的,是非常专业的,不是个人愿望就可以达成的。

  客户:麻烦你再给我讲一讲究竟是什么意外伤害?

  蒋:意外事故一般需满足三个条件。一是非本意的,也就是受害人不可预见和不可避免的。比如,酒后驾车发生了车祸就不属于意外事故。因为,酒后驾车,司机的意识受酒精刺激,混乱不清,发生车祸的几率非常高,这是不争的事实,也是受害人完全可以预见和避免的。没有酒后驾车,就属于意外事故,因为,司机驾车是潜意识行为,轻车熟路,本身不会发生事故。个人根本无法预见,也无法避免外来因素造成的车祸发生。客观讲,对于有心肌梗塞的病人,生气可能会加重病情或者引发危险,这也是可以预见和避免的;二是必须是外来的因素引发。致害物,也就是最终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在伤害发生之前是存在于受害人体外的,而不是体内的。因此,由于疾病引发的伤害或死忙是不属于意外事故的。比如,做饭时手指被刀割破了。刀可以割破手指,造成伤害是存在于受害人体外的,不是因为个人身体因素造成的,就属于意外事故。你父亲的案例遭到拒赔最重要的依据就是这一条;三是意外事故必须是突发的,即在短时间内发生。慢性铅中毒、汞中毒等都不属于意外事故。中暑导致死亡也不属于意外事故,因为,中暑是外部气温升高导致了身体内部的变化,外力是一个方面,但未必是决定性的,并且外界气温的变化也不是突然的,不可预期的。从这一点上看,生气是一种心理状态,它可以引起潜在的疾病发作或者原有的疾病复发或突发,但是,一次生气能让人突然死亡没有科学依据。因此,生气也不是突发的事件。基本上,满足这三个条件才可以鉴定为意外事故。

  客户:今天和你聊了一会儿,基本上解开了我心中的怨愤和困惑,也让我从另一个角度重新认识了意外伤害。

  蒋:一把刀用来切菜做饭就是一个工具,用来砍人就成了凶器,刀没有错,错的是人。界定是不是凶器,要看什么人使用刀,什么场合使用,要达到什么目的。同样的道理,保险是科学的,是专业的,本身是不会骗人的。骗人的是人,不了解就产生了误解的是人,而不是保单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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