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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控股股东不得向险企出售非公开发行债券

  为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治理监管,规范控股股东行为,保监会日前颁布的《保险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办法》规定,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应当恪守对保险公司作出的资本协助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保险公司控股股东不得向保险公司出售其非公开发行的债券。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公开发行债券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保险公司购买的债券不得超过该次发行债券总额的百分之十。

  《办法》在控制行为、交易行为、资本协助、信息披露和保密、监管配合等5个方面对保险公司控股股东作出了规定。在资本协助方面,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应当保持财务状况良好稳定,具有较强的资本实力和持续的出资能力;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保监会依法责令其增加资本金时,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应当积极协调保险公司其他股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促使保险公司资本金达到保险监管的要求。

  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应当确保与保险公司进行交易的透明性和公允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要求保险公司代其偿还债务,不得要求保险公司为其支付或者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丁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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