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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拟解除预定利率管制 业内反映强烈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6月15日 15:06  《当代金融家》微博

  文/本刊特约评论员

  2010年7月初,中国保监会发布了《关于人身保险预定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其中首条事项为“传统人身保险预定利率由保险公司按照审慎原则自行决定”,标志着监管部门在认真考虑解除对保险产品预定利率的严格管制。尽管尚属“征求意见稿”,市场纷纷对其可能的政策效应进行分析、预测,《通知》发布当日,保险股甚至逆当日大势而跌;业内人士对此反应热烈,赞成、反对及担心者均有之。

  2012年,在经历了上年度国内股市低迷,人身险新单业务普遍增速放缓,甚至出现负增长之后,对预定利率放开,促进人身保险产品吸引力的讨论再次成为热门话题。

  预定利率,是指寿险产品在计算保险费及责任准备金时所采用的利率,其实质是寿险经营者因占用了客户的资金,而承诺以年复利的方式赋予客户的回报。预定利率是长期人身保险产品定价的重要因素,对于长期、含储蓄因素的人身险产品的定价尤为重要。在其他因素不变时,预定利率高则产品价格(保费)低,预定利率低增产品价格高。由于预定利率一经确定,在保单期内有效,使用过高的预定利率,保险公司会出现“利差损”;但预定利率过低,也会造成传统型保险产品基础定价偏高,影响消费者利益,阻滞保险业务的发展。而中国保监会在1999年规定的2.5%的预定利率上限,无论从过去中国的保险业资产收益率来看,或是与国外同业比较均显过于保守。

  预定利率放开迟迟未见落地显然与行业、监管部门的担心有关。主张暂不放开或有限放开者主要担心国内保险业尚不成熟,预定利率放开引发无序的“价格大战”,进而加大保险行业的经营风险。但即使持此种意见者,也不否认目前对预定利率的严格管制迟早需要适当放开,无论提高上限还是将定价权适当放开给保险公司。

  显然,预定利率的放开是一个对业界和监管者来说挥之不去、无法回避的课题。放开是大势所趋,问题在于如何放开,以及监管者、业界应如何应对预定利率放开后的行业风险与监管要求。从中国保险行业建立长期、符合市场化要求的有效游戏规则出发,唯积极推进“放开”,并有效应对风险,调整监管规则,方能为人身保险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奠定可靠基础,促进人身保险业新的发展高潮。

  对“价格大战”的担心并非空穴来风。事实上,即便在利率管制下,业内的无序竞争也从来都是硝烟滚滚,如高成本推销、乱发回扣、误导宣传等,且不说境外“地下保单”对国内人身险业的冲击。

  等待行业的“成熟”恐怕遥遥无期,保险公司只有在经营中处理好发展、收益和风险的关系才能逐渐成熟起来,更何况没有规则的成熟就没有业界的成熟。预定利率的放开也非意味着保险公司可以随意提高产品预定利率。公司对预定利率的选用脱离不了与市场平均资产收益基准的对位;而从国外经验看,监管部门把握好对准备金利率、评估利率的使用基准,也可以有效制约业者谨慎选择产品利率。在国际偿付能力监管原则下,相对保守的责任准备金利率和评估利率将使保险公司必须考虑预定利率带来经营财务结果和资本要求。

  监管部门无疑必须有效应对预定利率开放形式下的挑战。即准备好“放开”后的财务监管方针,通过对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规则的严格执行,及时惩戒经营不利者,方可保证市场规则的有效,增加消费者的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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