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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代偿付能力 欧洲与国内有三点不同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4月19日 07:30  证券日报

  本报见习记者 孔瑞敏

  《证券日报》保险周刊:国际上现在使用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是怎样的?与我国现行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有何差异?

  信诚人寿:目前,欧洲各国保险业及监管机构广泛使用第一代偿付能力监管标准。第一代偿付能力监管标准是以法定基础决定的,其最低偿付能力要求总体上是以各保险公司的近期的保费收入、理赔金额以及准备金等为基础,按照当地监管的具体要求计算得出。

  自2003年,中国保监会搭建了我国现行的第一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要求各保险公司具有与其风险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本,以确保偿付能力充足。而保险公司的最低资本是以保险公司责任准备金、现有业务风险保额等情况为计算基础,根据保险公司的资产风险、承保风险等风险对偿付能力的不利影响而必须具备的最低资本数额。因此,最低资本主要是以保险公司的大小规模来决定的。

  与中国目前的一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相比,欧洲的第一代偿付能力监管标准至少存在以下不同:

  第一,欧洲的第一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下所有的资产均以市值计价。而在中国的体系下,持有至满期的投资是按照帐面价值计价的;

  第二,中国的体系下对于权益等的风险投资规定了预定比例的非认可资产比例,但欧洲体系则并无这方面的规定;

  第三,负债的评估也有所不同,中国体系下的负债是按照监管所规定的预定利率、预定死亡率等假设计算出来,且无退保率的假设。而欧洲体系下负债评估则是采用合理估计负债的方式,考虑了退保的因素,在贴现率的选择上则是综合考虑资产的收益水平等因素确定。

  《证券日报》保险周刊: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可能会在哪些方面进行完善,与国际接轨?

  信诚人寿:根据中国保监会最新的材料,预计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会在以下方面进行完善:

  第一,采用三支柱模型进行偿付能力监管,即第一支柱:资本充足要求。主要是定量监管要求,包括资产负债评估标准、实际资本标准、最低资本标准、资本充足率标准和监管措施等。第二支柱:风险管理要求。主要是与偿付能力相关的定性监管要求,包括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要求,监管部门对公司资本计量和风险管理的监督检查等。第三支柱:信息披露要求。主要是与偿付能力相关的透明度监管要求,包括对监管部门的报告要求和对社会公众的信息公开披露要求;

  第二,进一步细化风险分类,准确计量各类风险,将偿付能力与风险状况紧密结合起来,提高偿付能力对于各类风险的敏感程度,充分反映保险公司的风险状况

  第三,加强对于保险集团的偿付能力监管,完善其监管标准。

  《证券日报》保险周刊: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建成后对不同体量的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分别有何影响?是否会增大保险公司融资需求?

  信诚人寿:第二代偿付能力是以公司风险管理为基础的监管体系,它能更全面地反映各家保险公司资本的风险状况,因此,在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下,必然会对高风险的保险公司产生较大的影响。

  而根据保监会发布的《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规划》,其总体目标是要用三至五年时间,形成一套既与国际接轨、又与我国保险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

  各保险公司最终的偿付能力额度需要根据监管部门制定的原则与规定计算出来。由于暂时不明确具体的调整方向,目前难以评估该监管制度建成后是否会增大保险公司的融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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