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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改革真空期 老保单理赔问题多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4月10日 09:59  中国保险报微博

  2月23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拉开了我国第二次车险市场化改革的序幕。《通知》最后说“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意味着现在已经生效。但是在拿出新条款和新费率并实施之前的“真空期”,老保单老条款如何执行新《通知》的规定没有明确,如今就产生了一些各家保险公司无法回避的承保和理赔问题。

  “真空期”执行《通知》有点难

  近几天,朋友先后给笔者讲述了两个车险投保和索赔的烦恼。

  案例一:朋友的一辆现代“途胜”车买了两年了,最近续保时保险公司要按照新车购置价20.6万元收取保费。朋友多少知道一些去年引起广泛争论过的所谓“高保低赔”,就问保险公司业务员:如果发生全损是否能按照20.6万元赔付,业务员说“只能按出险时的实际价值赔。如何解决你提出的问题,要等新保单新条款出来以后才知道”。

  案例二:在山西某公司投保的车辆A在北京撞了两辆北京的车B和C,其中B车损失严重,已经面目全非。事故中A车被裁定负全责。当B和C向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请求赔偿时,两家公司都不约而同地说:“你还是找A车赔吧。我们不能赔,赔了你,追偿不回来我们怎么办?”可B、C车主说,“你们公司与公司之间好联系,我们到山西去索赔太不方便了吧!”“可现在不是公司之间还没有建立这种相互理赔的机制嘛!”B、C车辆投保公司的理赔人员说。这使两位被保险人非常烦恼,保险公司也真的有难处。

  这些客户和公司显然被“老保单”在“真空期”如何执行《通知》的问题难住了。

  为何“老保单”要坚持“高保低赔”?

  所谓“高保低赔”,是指承保时,车辆按照当时新车购置价作为保险金额来计算和收取保费,但是在发生车损事故,车辆遭受全损时,保险公司只按照该投保车辆的实际价值赔付。车辆使用年限越长,市场价值越低,与新车价(即保险金额)相比赔付差额越大。在去年的大讨论中,大家都认为,这种情况虽然在出险车辆中不到0.01%,但是不够公平。

  在《通知》中,对解决“高保低赔”做出了明确规定。《通知》说“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应当按照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保险公司应当与投保人协商约定保险金额”,这一文字虽然简单,但是保险公司需要做大量的准备。

  因为解决所谓“高保低赔”问题,并没那么简单:保险公司如果按照“公允价值”或者协商价值投保,对发生全损的车辆公平了,但就要重新考虑投保车辆发生部分损失时如何赔付的问题。因为99.9%以上的受损车辆是部分车损,部分损失就涉及到更换零配件问题,因为新车好说,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无论换新零配件还是全损都没有问题,赔偿都与其保险费是匹配的。而旧车需要换旧的零配件,那就不那么方便了。若要换新零配件,就涉及到新旧零配件差价如何处理的问题。解决起来一般有三条途径:1.更换“新零配件”,另外向投保人加收新旧件差价;2.在费率厘定时就把旧车换新件的差价精算进去;3.投保时先按新车收取保险费,发生全损时再退还新车和折旧后车辆保险费差价。不管采取何法,都给保险公司带来新课题,按照市场公允价或协商价投保,要在精算费率时将上述因素考虑进去,这样一来,保费是升是降,还很难说。保险公司必须根据精算结果来说话。如果只是在现行费率基础上做减法,保险公司会面临亏损问题。这是旧保单不愿执行新《通知》的主要原因。

  执行“代位追偿”难吗?

  这个问题回答起来是肯定的,因为这里面有保险公司太多的成本上升顾虑。

  “无责不赔”的问题也曾经在全国掀起轩然大波。以往,保险公司将这种投保车辆在事故中无责情况下的索赔责任,不是放在“免责”条款中,而是通过“理赔”条款将责任完全推给车主,要求车主自己去追偿,这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有瑕疵。实际上,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中“无责”的情况,可以选择赔,也可以选择不赔,只要事先约定清楚,双方同意也是可以的。但是从其他一些国家的实践来看,对于被保险人“无责”的情况,大多都选择只要消费者请求赔偿,保险公司就会赔。然后按照《民法》和《保险法》的规定,行使代位追偿权,所以才产生了保险经营中重要的“代为追偿原则”。

  但是,对于第三者全责的车险赔案,如果所有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的无责车辆,保险公司都要先赔付,然后代位追偿,必然给保险公司带来新的成本问题。因此,保险人必须调查研究:需要追偿的受损车辆在全部受损车辆中有多大比例,其中,又有多大比例的赔款难以追回;这二者共同决定着保险公司因为追偿而提高的成本数额,在精算车险价格时必须将这部分成本增加进去。这就意味着,认真执行《通知》的这个精神,解决“无责不赔”的问题,方便了消费者索赔,但是保险公司显然因此提高了成本。

  改革成本还是要支付的

  上述两例中保险公司的考虑不能说没有道理,但是在既要执行《通知》规定,新条款又没有面市的“真空期”,保险公司变通地使用旧保单旧条款,其实还是有办法可想的。

  笔者认为,对于“高保低赔”问题,不管保险公司当时精算车险费率时是否考虑了99.99%的部分车损和0.01%的全损车辆的损失率问题,在“真空期”接受旧车投保时,其实可以不按照新车价投保,而按照“实际价值”或“公允价值”投保,这样保费收入可能会有某种减少,这部分成本在新条款出来之前可以由公司自己消化。如果不愿自己消化,也可以在投保时临时增添一个附加条款,规定在发生部分损失需要更换零配件时,由被保险人支付新旧件差价。如果投保人选择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保险公司可以承诺在发生全损的赔付后,另外退回新旧车保费差价。当然采用这种附加条款的办法效果不一定好。

  对于所谓“无责不赔”问题,保险公司同样需要支付改革成本,在新条款面市之前自己消化“代为追偿”所增加的损失和费用。在这里我还想不出向消费者转嫁这个成本的好办法,因为“转嫁”尚且无据。

  总之,在全行业倾力解决“车险理赔难”问题的热潮中,保险公司需要一些勇气和决心来切实提高保险服务质量,短时间内的成本增加我们无法回避,但却可以向消费者表明我们的诚意,进一步赢得消费者的信任,不断改善保险行业的形象。同时为了缩短这个“真空期”,也会促进保险公司加快制定新的条款费率,促进保险监管部门加快新条款费率的审批速度,尽可能缩短“真空期”之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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