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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车险市场化改革将影响行业格局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3月09日 09:10  中国保险报微博

  □迟卉馨

  近日,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从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拟订原则、执行要求以及监管要求三方面对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改革进行了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自行确定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的条款及费率,被视为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的费率“市场化”,那到底是否真的是这样呢?下面将为您一一进行解读。

  条款费率“市场化”≠全部“市场化”

  从《通知》的规定上看,对可自行拟订条款和费率的保险公司规定了相关条件:经营商业车险业务3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综合成本率低于100%,且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上年度承保辆数达30万辆以上,以及其他条件。对于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才能自主开发条款及定价,费率“市场化”的大门并未向所有保险公司开放。一方面,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拥有较好的资质,为产品开发在数据、管理、财务上奠定了基础,从而保证了费率“市场化”可行性及安全性,同时也避免了全部保险公司直接进入激烈的价格竞争中;另一方面,产品开发的差异化,将为市场提供更多的产品选择,满足消费者的多样化需求,同时避免了产品同质化引起的直接价格竞争。

  尽管此次条款费率改革并未实现费率的“市场化”,但是这符合当前我国车险市场的成熟程度、保险公司管理水平以及行业数据积累程度的大环境,这仅仅是我国商业车险市场“市场化”发展的开始及有益尝试。

  影响保险公司经营及行业格局

  费率“市场化”的实施将会加剧商业险市场的竞争程度,这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10年,我国财产险业首次实现了全行业承保盈利,财产险进入了承保的盈利周期。在此背景下,部分保险公司已经在业务发展、成本控制以及偿付能力上获得了大大改善,符合《通知》规定的自主制定费率的要求,这为推出费率“市场化”提供了条件。

  但《通知》同时也规定:保险公司发生上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50%或者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综合成本率高于100%时,保监会将责令该保险公司停止使用自主拟订的条款和费率,并限期修改。从这方面来讲,费率“市场化”提高了对保险公司在经营管理上持续发展的要求,已经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比如平安、太保等,具有先发优势,为公司的进一步健康发展在产品策略上提供了更加自由的选择;而未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为了达到《通知》规定的要求,必然会加强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升公司的竞争力,潜移默化中使行业整体素质提高。同时,费率“市场化”也会加剧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行业格局的改变将会加速。

  强化条款费率执行 保护消费者利益

  为了进一步保护消费者利益,《通知》中对条款费率的执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投保提示上来说,《通知》规定了投保单、保险单及保险条款上一系列显著提示的具体要求,同时要求保险公司应当提示投保人在投保单“责任免除特别提示”下手书“经保险人明确说明,本人已了解责任免除条款的内容”并签名,从保险合同成立时减少了销售误导的可能,切实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

  为了解决“高保低赔”问题,《通知》统一了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与保险金额的确定原则,规定了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应当按照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协商约定保险金额,结束了以往客户“高投保、低理赔”的尴尬局面。

  在条款设置方面,在费率“市场化”的大前提下,免赔额与免赔率的灵活运用将会更有利于引导消费者安全驾驶,驾驶习惯良好的消费者可以通过设置一定的免赔额及免赔率来获取更低的保险价格,价格浮动的灵活性将使保险公司能提供更多的产品组合,从而促进被保险人防灾减损,节约社会资源。

  不同渠道的费率差异化将影响消费习惯

  《通知》对于商业车险费率拟订,原则上规定了预定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35%,但保险公司可以根据电话、网络、门店等不同的销售渠道,拟订不同的附加费用率水平。

  此举将使得保险公司在不同渠道上开发的产品费率有所差异,进而影响消费者的消费习惯。一方面,消费者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获取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价格与服务,在权衡价格与服务的基础上,做出最利于自己的购买选择;另一方面,保险公司通过对不同销售渠道的产品设置不同的费用率,在比如网络等获取成本较低的渠道,将原本转嫁于消费者的渠道获取成本减少,从而实质上降低了消费者的购买成本,消费者从中受益;保险公司也可以此为契机,通过对不同的销售渠道提供不同的服务,拓展新型渠道(如网络)业务,在商业车险的发展上进行创新。

  发挥分类监管作用 促使行业健康发展

  为了保证费率“市场化”的顺利实施,监管部门对采用自有数据拟订商业车险条款及费率的公司,实施了更为严格的监管措施。主要表现在:一是产品报批更加严格,自主定价的保险公司除常规报批材料外,还增加了有关自主定价细节、公司经营情况、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材料,保监部门从源头上控制了保险公司滥用定价权的可能,同时也降低了保险公司为了降低产品价格而导致偿付能力不足的可能;二是明确规定了保监会有权在保险公司违反法律和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可责令保险公司停止使用自主开发条款及费率,这一举措有利于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同时也有利于保险行业自身的发展,不会因为过度的价格竞争造成行业整体偿付能力不足;三是实施了更为严格的报告与检查制度,《通知》规定,保险公司每年6月30日之前应向保监会报送商业车险年度报告,同时保监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保险公司自主定价的相关材料进行数据真实性检查。

  总体来说,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改革,将为我国商业车险市场带来重大的机遇与挑战。一方面,通过费率“市场化”,保险公司可以更加灵活地开发产品,提供不同的商业车险价格与服务,满足消费者多样化需求,同时通过不同销售渠道的产品定价差异性,将实惠带给消费者,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利益,这也为产品创新、管理创新提供良好的平台,为行业整体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另一方面,费率“市场化”也对保险公司的整理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想在相对“自由”的市场环境下提高保险公司的竞争力,持续保持公司的竞争优势,将是各家保险公司面临的重大课题。当然,保险公司得到了实质的发展,消费者的利益得到了有效保护,我们的保险市场也就得到了健康发展,保险行业也将在“自由”的环境中从年轻走向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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