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保网 中国保险报 记者李画
针对近日媒体“保险公司按照新车的价格收取相应的保险费,但理赔时却按照汽车折旧后的价格赔偿”的说法,北京保险行业协会产险部主任李枫对记者表示,保险行业并不存在“高保低赔”的说法。
李枫告诉记者,一方面,目前我国的盗抢险全部按照实际价格进行赔付;另一方面,车损险赔付包括两种情况:第一种是车辆全损,第二种是车辆部分损失。实践中,车辆发生全损在车损险投保客户中只是极少情况,大多数是部分损失。
以一辆车为例。车主新车购置价为12万元,续保时,当时的市场新车购置价约10万元,以10万元为保险保额,但一段时间后该车折旧市价大约为6万元。如果此时遭遇车辆事故,在全损的情况下,折旧的6万元跟10万元的保额相比,消费者看到的是“高保低赔”。但如果一辆车多次出现小交通事故,那么累计赔付金额将会超过10万元保额。因此在车辆部分损失的情况下,“低保高赔”的情况也很常见。而且权威数据显示,车辆出现全损的概率仅不到1%。因此用一个小概率事件去推导一个普遍性结论,难以令人信服。
记者了解到,根据有关保险条款规定,投保车损险时,保险金额的选择确定有三种方式,保险公司根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除了以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投保(即足额保险)以外,还有两种不足额投保的方式,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以及在新车购置价内双方协商确定保险金额。李枫建议车主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来确定保险金额,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