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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零收费现象或暂缓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3月01日 10:35  一财网

  尽管离第一家专业养老保险公司出现在市场上,也才过去短短几年时间,但是行业内的“乱象”已经产生,最让人诟病的便是“低价恶性竞争”,更有甚者在使用“零收费”策略抢夺客户。

  不过,这种状况或许可以在最近得到缓和。《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于近日从多家相关机构了解到,一份名为《企业年金基金基本服务和收费标准行业自律公约》的文件已经签署,并于2月中旬开始实施。

  这份文件的签署,有着更深层次的背景。本报记者了解到,人社部为了解决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工作中出现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服务标准不一、收费过低等问题,制定了企业年金基金基本服务和收费标准。人社部同时还要求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共同遵守执行,并作为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的审查内容。

  想吃热豆腐

  在采访过程中,一家专业养老保险公司相关负责人对本报记者形象地表示,目前的企业年金市场呈现“企业冷、机构热”的现象,即各管理机构热情很高,但大部分有能力建设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热情不高。一部分原因是,普遍存在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内在动力不足、税收政策激励作用有限、对年金资产市场运营存在疑虑等一系列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问题。也正是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各家管理机构为争夺有限的客源,纷纷想着急吃“热豆腐”。

  事实上,作为涉及企业年金计划的“四种人”之一的受托管理人早在2009年10月份时已经就“低价”问题进行过沟通,在上海召开的首届联席会议上即已提出联合声明,承诺严禁以零收费或低于成本的价格承诺向客户提供服务。当时参加会议的有平安养老、长江养老、国寿养老、泰康养老、太平养老、工商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等8家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机构代表。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实施效果并不如当时所愿。

  而对于恶性竞争的手段,本报记者了解到,主要有以零收费或低于成本的价格承诺向客户提供服务,向客户无偿提供办公场所、办公设施、计算机软硬件系统,以折扣、折让或管理费返还等形式变相降低收费标准,向企业或经办人员支付或收取合同约定以外的不正当费用等。

  “四种人”收费统一价目表

  本报记者从权威渠道了解到,在上述《自律公约》中,明确了四方管理人的基本服务内容,同时约定对于基本服务内容,各管理人不能再额外向委托人或企业年金基金收取其他费用;如各管理人提供除基本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项目,可以向委托人或企业年金基金另行收取合理的报酬。

  另外,针对企业年金单一计划,该《自律公约》还规定了四方管理人的费用收取标准。具体来说:

  法人受托机构基本服务收费标准为,受托费率根据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规模等因素综合确定,不低于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千分之一;受托管理费自企业年金基金受托财产进入受托财产托管账户之日起收取。

  账户管理人基本服务收费标准为,根据企业年金计划账户管理数等因素综合确定,每户每月不低于人民币1元;账户管理费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的当月作为收取账户管理费的首月,企业和账户管理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实际操作中,根据合同约定,账户管理人一般是从完成计划建立起计算账户管理费。

  托管人基本服务收费标准为,托管费率根据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规模和组合数量等综合确定,不低于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千分之零点七;托管费自受托财产进入受托财产托管账户之日起收取。

  投资管理人基本服务收费标准为,不管采用“固定费率”还是“基础+绩效”收取方式,固定费率或基础费率部分均不得低于最低收费标准。另外,如果采用“基础+绩效”收取方式的,在基础费率符合最低收费标准情况下,再增加绩效提成收费。

  对大型客户的费率优惠标准为,单个企业年金计划基金财产在5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受托管理费、托管费、投资管理费可以在本约定的最低收费标准基础上打八折计算;单个企业年金计划账户管理数在30万户以上的,账户管理费可以在本约定的最低收费标准基础上打八折计算。

  本报记者也注意到,和以往自律公约不同的是,在这份文件中,增加了“惩罚性措施”,即如管理机构有违反自律公约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不接受合同报备,并将受到人社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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