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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保险集团监管新趋势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2月19日 00:45  21世纪经济报道

  中国金融40人论坛学术委员,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助理袁力

  全球金融危机催生了金融监管理念和方式的变革,建立全球统一的金融监管规则的呼声日益高涨。保险业的需求似乎尤为迫切。与全球银行业普遍遵循巴塞尔协议不同,全球保险业目前还没有建立起统一的保险监管规则。

  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简称IAIS)一直致力于制定保险监管的核心原则,它在2002年10月颁布了《保险监管核心原则》,希望建立规则以统一全球保险监管。但这些规则只是指导性的基本原则,既无实施细则,也无强制约束力,因此实施效果不是很理想。2009年6月,在反思金融危机教训的基础上,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决定着手建立全球统一的保险监管规则,即“国际保险集团监管共同框架”。这个共同框架的具体方案于去年6月份正式确定;从去年7月份开始,具体规则的制定工作也已经启动。可以说,它的整体框架在国际保险监管领域是最新的。其目的是打造保险行业的巴塞尔协议。这是国际保险监管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必将对全球保险监管的模式、理念产生深远影响。

  “共同框架”

  “共同框架”拟从定性和定量两个角度,监测国际保险集团的结构、业务和内部交易等,对集团范围内的整体风险和全部活动进行评估。主要包括五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内容是适用范围。“共同框架”将适用于“国际活跃保险集团(Internationally Active Insurance Group, IAIG)”,允许各国监管当局通过同一种语言,分享和比较对同一保险集团的评估。确定IAIG的具体标准包括如下三个方面:一是国际活跃性的标准——在5个国家或是2个洲以上开展保险业务,且在国外收取的保费超过集团保费总额的一定比例。目前这个比例尚未确定。二是对集团的定义——包括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公司法人。三是界定集团的范围——包括保险实体、非经营性控股公司、受监管的非保险金融服务实体、不受监管的非保险金融服务实体,以及其他机构。这几乎囊括了保险集团的所有业务。

  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成立了一个工作组,根据上述的标准,对全球90家保险集团分两批次进行考察。第一批的36家可以初步确定为“国际活跃保险集团”。在这36家中,有2/3已经进入了中国保险市场。第二批的54家为备选集团,部分可能会被排除在“国际活跃保险集团”之外。其中包括我国的三家保险集团——中国人寿、中国人保和中国平安

  第二部分内容是集团结构和业务。“共同框架”要求,对集团内所有法人实体的法律、组织和管理架构、集团业务活动、集团内部交易等进行评估。这部分内容主要是对业务的评估。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自我评估,要求集团建立风险管理模型,对集团风险进行自我评估,而且评估的结果应当经监管当局认可。二是适应性评估,要求集团对潜在风险、集团内部的法律组织和管理结构进行适应性评估。三是业务结构变化评估,主要是评估因收购、兼并、分拆、投资缩减、地理或业务领域的变化等对整个集团的影响。四是压力测试,以此确定集团内部交易标准及限制性措施。五是应急预案,要求集团检验自己是否具有压力条件下的应急预案,检验自己能否进行适应性的调整。六是建立消费者保护机制,评估集团能否针对不断形成的风险提供解决方案,保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第二部分内容在自我评估、适应性评估、应急预案、消费者保护等方面,提出了一些全新的要求。

  第三部分内容是定量和定性的要求。过去国际上主要是从定量的角度进行监管,而“共同框架”提出了定性和定量两方面的要求。“共同框架”综合运用定量与定性的方法,分别制定监管框架与内容,在财务报告、偿付能力、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等方面对保险集团进行监管。定量要求包括八个方面:一是资产负债评估,集团应基于经济评估原则对其资产和负债进行评估。二是责任准备金,集团应建立充足的责任准备金以偿付其保险责任。三是资产投资,集团应遵循审慎原则,投资于适宜的资产。四是资产负债匹配,集团应实施资产负债匹配管理。五是经济资本,集团应基于以风险为基础的总资产负债表方法,确定其经济资本的数额,满足监管要求。在这方面,现在主要强调以风险为基础,与过去相比有很大区别。六是内部模型,集团应当建立并使用内部模型,应当与母国和东道国对内部模型的监管方法保持一致。七是压力测试,集团应该进行压力测试和情景模拟。八是流动性测试,集团应该满足流动性的要求。定性要求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公司治理结构要求,集团应该建立合适的公司治理结构,主要包括清晰的权力分配、内部治理机构的主要职责、董事会和主要管理人员的称职性要求、董事会成员构成、集团的薪酬原则,等等。在这些方面,“共同框架”提出了很多新的要求。二是风险管理模型要求,集团建立的企业风险管理模型应该覆盖定性的要素。三是内部控制要求,集团实施适当的内部控制,并应列举内部控制的要求。四是内外部审计要求,集团应采用内部和外部审计,明确集团的董事会、管理层和外部审计者在公司治理方面的不同作用,并规定审计的适宜频率,等等。

  中国金融40人论坛学术委员,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助理袁力

  第四部分内容是监管合作和配合。这部分内容要解决“国际活跃保险集团”的母国和东道国之间的监管协调问题,建立监管合作方式。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确定母国与东道国监管者的职责分工。“共同框架”将“国际活跃保险集团”开展主要业务的国家或地区的监管机构称为母国监管者,由其承担主要监管职责。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监管者则称为东道国监管者。对于外资保险公司而言,中国就是东道国监管者。母国监管者承担对整个集团进行监管的职责,而东道国监管者负有积极配合母国监管者的职责,双方在监管合作中要密切配合,实现信息共享,同时履行保密义务。二是建立监管联席会议机制。监管联席会议由母国监管者牵头召开,各东道国监管者参与。会议根据“国际活跃保险集团”的财务状况、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等因素,制定监管措施。

  第五部分内容是规则实施方式。目前,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正在讨论两种可能的实施方式:一种是自动适用制,“共同框架”将自动适用于所有IAIS成员国家或地区,但对某些国家或地区(需符合一定条件)可设定过渡期。另一种是核准加入机制,每一IAIS成员国需证明其具备实施“共同框架”的先决条件和必要条件,才可以成为“共同框架”的实施成员。另外,“共同框架”将设立同行审议和互动机制,并建立数据搜集平台,以更好地实施宏观审慎监管。

  评估“共同框架”

  我们对“共同框架”进行了基本评估。

  首先,我们认为“共同框架”确定了保险集团监管的重点内容。一是搭建了完整的集团监管框架。“共同框架”从基础概念、集团总体要求和具体监管规则入手,制定了相关的监管分工和实施细则,搭建了保险集团监管的整体规则框架。二是确立了全覆盖的监管思路。“共同框架”将传统的单一保险实体监管扩展到包括单一保险实体、保险集团、跨国保险集团在内的全覆盖监管。并特别强调全球范围的跨国保险集团监管,凸显了国际保险监管规则制定者的独特地位。三是明确了跨界合作监管的工作模式。“共同框架”通过建立金融监管多边合作机制,确立跨境、跨行业的保险集团监管工作模式。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共同框架”在要求集团并表的基础上,要实施全资产负债表的鸟瞰式监管。这种国际比较前沿的监管理念将实现保险监管的全覆盖,极大地降低了跨境和跨领域套利的空间。

  我们注意到,“共同框架”几乎把国内所有外资保险公司都纳入到它的监督范围。这意味着,作为境外保险集团的成员,我国几乎全部外资保险公司的机构都将面临“共同框架”的实质性影响。这对我国的影响是很大的。

  其次,“共同框架”体现了国际保险监管的最新理念。一是体现了国际保险监管官协会的最新监管理念。“共同框架”秉承IAIS于2005年提出的“偿付能力、公司治理和市场行为”三支柱监管理念,尤其突出了偿付能力与公司治理监管在保险集团监管中的重要地位。二是对定性监管做出了创新性发展。“共同框架”突破传统上单纯从财务角度实施并表监管的局限,重视集团组织架构和业务关联,重视集团整体的危机管理,将定性监管提升到保险集团战略的层面,成为一个独立的监管内容。我觉得,这是对三支柱监管理念的创新性发展,是国际金融监管界的一项最新理论成果。三是对定量监管做出了创新性发展。“共同框架”倡导以风险为基础的偿付能力监管,并创新性地引入多项前沿定量监管手段。它创新性地引入了全资产负债表方法下的经济价值、资本质量、压力测试、流动性测试等国际比较前沿的定量监管内容,这与我国目前实行的偿付能力监管有很大差别。

  第三,“共同框架”突出了保险集团监管的宏观审慎特性。一是建立全过程的危机管理机制。对跨国保险集团的系统风险进行反思之后,“共同框架”采用了贯穿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危机管理思想,建立了包括预防、应急和处置在内的保险集团危机管理机制,丰富了保险业宏观审慎监管的内容。二是采取了针对重要保险机构的专项措施。针对金融机构“大而不能倒”的负外部性,采取应变计划、破产“遗嘱”、“围栏”策略等宏观审慎监管措施。三是设立宏观审慎监管平台。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通过共同框架的实施,创建统一的国际保险监管数据平台,为成员提供数据采集、分析等服务,夯实了宏观审慎监管的技术基础。

  中国金融40人论坛学术委员,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助理袁力

  “共同框架”启示

  中国保监会是国际保险监管官协会的成员,又是“共同框架”统一规则工作组成员。我们直接参与了这项工作。随着中国在国际保险监管领域话语权逐步提升,国际保险监管的规则与理念对我国的影响也在逐步深入。总体来看,“共同框架”对我国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它将推进我国偿付能力监管的改革。我国当前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是参照欧盟偿付能力Ⅰ的监管方法,采取监管资本要求与风险总体关联的方法,尚未完全实现按照风险种类对监管资本进行结构性管理。现在欧盟出台了偿付能力Ⅱ。我们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规定也要求,保险公司应当以风险为基础,评估偿付能力。但我们只是宽泛地提了这个要求,而没有具体的规定。这表明我国正向以风险为基础的偿付能力监管的方向迈进。“共同框架”以风险为基础的偿付能力监管方法,为我国提供了重要参考。

  其次,它将推动我国保险监管范围的拓展。“共同框架”大大拓宽了传统保险监管的范围。一方面,它将监管对象从传统的单一保险机构拓展到保险集团,以及跨国保险集团,并将集团内不受传统保险监管的单位和机构也纳入了监管体系。这是一个很大的变化。国际保险监管官协会内部已经就此形成了共识。另一方面,它倡导风险管理要全面涵盖集团的法律、组织、管理结构、业务决策、交易、应急预案等内容,拓展了保险监管的内涵和外延。这种全领域、全过程的监管思路,为我国保险监管提供了很好的借鉴意义。当然,在这方面,国际保险监管官协会还在进行全新尝试,但发展的趋势是比较明确的。

  第三,它将促进保险监管合作的深化。这次金融危机暴露出一个严重问题:对大型金融机构的监管机制存在缺陷,不同金融监管部门之间以及国际间的分工协作不足,导致出现监管真空和监管套利。我国虽然与国际金融监管机构建立了对话沟通机制,但总体上仍属于相对松散的合作,监管资源仍然没有办法共享。有效控制集团跨领域及跨境经营风险,已经成了一个重要问题。“共同框架”致力于构建全球统一的监管框架,并通过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和信息交换平台,建立各监管当局的合作机制和工作流程。这是一个很大胆、很超前的想法。这也为中国保监会参与国际金融监管合作和交流、完善国内金融监管合作提供了很好的思路和平台。

  目前我国的保险业务主要集中在境内。被国际保险监管官协会列为第二批考察对象的三家国内公司——中国人寿、中国人保和中国平安——的主要业务还是在境内。也就是说,我国目前还没有出现严格意义上的“国际活跃保险集团”。但是,我国出现“国际活跃保险集团”只是一个时间问题。随着我国保险业的迅猛发展,我国的保险机构“走出去”在未来是必然趋势。

  因此,我们现在就应当充分认识“共同框架”的影响,全面参与国际保险监管的制度设计和标准制定。在这方面,我们一定要发出自己的声音,牢牢把握话语权。同时,我们要研究和把握相关国际规则内涵,紧密追踪国际保险监管的最新发展趋势,引进、吸收国际先进监管的理念和技术,全面提升我国保险监管的能力和水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增强中国保险业的国际地位,强化中国保监会在国际保险监管组织中的话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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