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前提要)新《保险法》将在国庆当日开始正式施行,近期保险公司已经着手准备和应对新法变化,对所有产品进行了风险自查,进行了必要的产品条款修订,停售了一部分产品,并升级或新开发了一些产品。
文/本刊记者 陈婷
马上就要到“十•一”国庆节了,不少人都忙着准备去哪儿旅行,或者斟酌是否要留在公司加班。这个国庆节,有一个行业也会特别忙,那就是保险公司。
因为,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即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新保险法对保险合同、保险业经营、保险业监管等方面做了不少重大的修改,以及内容上的完善。对保险公司而言,新法实施已经箭在弦上,一切准备工作和后续衔接工作都要妥善安排。而对于保险消费者来说,也要储备一些新保险法方面的知识和应对技巧。
新法如何影响保险公司实际运营
今年新版《保险法》的修订涉及面非常之广,我们可以通过表1,看看新保险法对各保险公司各个部门、系统的具体影响主要在哪些方面。
表1:新《保险法》修改点对保险公司实际操作层面的影响
修改点 影响的部门/系统
1、强调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权益
•设立了不可抗辩条款,减轻了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产品条款、营运单证、营运系统
•严格了理赔程序和时限 产品条款、营运流程、营运系统
•简化了保险合同成立的条件 产品条款、营运单证、营运系统
•强调提供条款的及时性,强化了保险公司提示免责条款的义务 销售流程
•改变了某些免责事项的范围 产品条款、营运单证
2、对实务问题进行细化明确,解决了保险公司的困境 产品条款、营运流程、营运系统
3、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 投资渠道
4、明确规定保险公司股东、高管的资格条件 高管资格
5、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将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偿付能力
6、强化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
7、取消“境内优先分保”规定 再保管理
8、取消对保险公司组织形式的限制 组织形式
从表中可以看出,新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的营运规则、产品条款影响最大。举例来说:
新法中,不实告知增加了两年抗辩期和重大过失解约需全额退还保费等规定。对保
险公司而言,客户投保时不如实告知的逆选择风险将增加,客户如果在合同成立两年后才来索赔,存在赔付率可能上升的风险。此外,重大过失解约全额退还已缴保费,相比以前因为投保方重大过失解约仅退现金价值或未满期保险费的做法,这笔退费金额将会高出不少。
新法进一步严格了理赔程序和时限。目前对于有照会等特殊理赔案件的处理时效并
没有确定的时间要求。新法实施后,理赔案件需在30天内结案,否则,保险公司将有可能额外给付客户的利息损失,这也增加了保险公司的营运和财务成本。
在销售环节,新法改变了过往投保时的操作模式,销售人员在销售时即须展示完整
的条款,而不是以往的产品说明书等简要版本。这也是增加了保险公司的运营成本,但更好地保护了投保方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根据信诚人寿等保险公司透露,对于新《保险法》实施之前承保的旧保单,是否适用新法尚无定论。根据保监会的最新消息,针对已签订的长期寿险合同今后到底适用旧法还是新法,将与有关部门商量出台司法解释。
保险公司为新法实施作了哪些准备
为了应对新《保险法》的修订和实施,各家保险公司也在紧锣密鼓地进行自我检查和自我调整,力争在新法实施后的市场竞争中取得更好成绩。
比如,2009年3月开始,信诚人寿公司产品执行委员会就立即组建了专项小组,对新保险法实施及影响进行全面的评估、及后续的整改工作。在过去的半年中,经过总公司法律、精算、营运及市场部门的深入研究商讨,信诚人寿已经按照新保险法的要求,对所有在售的所有产品条款进行了全面梳理整改工作,公司也已经在9月份陆续完成了全部产品条款的定稿报备工作;完成了对公司内部营运系统功能进行全面加强与升级;还由总公司法律部门牵头完成对总公司营运及渠道部门的培训;并就新保险法在资金运用、股东资格条件、偿付能力等方面要求,进行内部自查和修改。
为帮助公司员工及保险营销员尽快熟悉新《保险法》的修改内容,在展业中严格遵守新法的相关规定,友邦保险日前也对各分支公司签约的保险营销员进行了主题为《2009〈保险法(修订)〉解读》的专题培训,培训从介绍新法修改的背景出发,概括了新法修订的六大看点,剖析新旧保险法条文对比,提醒保险营销员此次保险法的修订对于客户利益的保障,加强保险理念与新法的宣传。
除了对保险营销员进行全员培训之外,友邦还对保险营销员培训材料、产品材料做了相应调整,还统一编制了《新<保险法>新机会》学习手册。还组织内勤员工积极投入到新《保险法》的学习中,通过公司内部的网络学习系统为内勤员工提供了实时的网上学习与考试服务。
多家保险公司都对记者表示,新《保险法》的实施是机遇也是挑战。他们将积极利用新《保险法》实施的契机,组织员工和营销员认真学习,做好自身管理,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从而为客户提供更好的优质服务,促进保险行业的良性发展。
产品停售是否需要抢购
读者朋友们还发现,近期特别是9月以来“停售”的产品比较多,宣传和促销的力度也都比较大。
实际上,伴随新法实施,其中对投保人利益的保护、对保险公司免责条款等内容的规定,涉及到产品条款及保险合同、核保理赔等相应文本内容和营运规则的,保险公司必须做出修改。
目前,一些保险公司所采取的产品停售,除新法导致的必要改动外,部分公司也是出于自身产品结构调整、产品升级,也有少数情况是保险公司对于在产品自查及产品开发过程中存在的产品风险及问题着手修订,不排除因合规风险而导致的产品停售。
但是,无论是为了适应新法新规的被动停售,还是公司结构调整导致的主动停售,消费者都不必盲目抢购。
通常,保险公司会根据自身情况制定每年产品开发计划和产品销售策略,也会根据年中的市场变化、法律政策变化、业务开展进度做相应的调整。
保险属于理性购买的金融产品,可以说是一种长期的耐用消费品,而不是快速消费品。消费者购买保险产品,率先考虑的是自身需求,其次是产品的保障内容和额度,仅仅为担忧价格的变动而抢购是没有必要的。能够更好满足投保人自身保障需求的才是好产品。消费者应当根据自身需求、经济实力选购产品。
同时,从过往经验来看,保险法的每一次修订,都朝着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方向更进一步。日后经过新保险法规范的保险产品,将更加向消费者一方倾斜,条款定义不清、界定模糊、表述不明的保险产品将逐渐从保险市场消失。从这个角度看,抢购也没有必要。
保险产品会不会涨价
还有人担心,新《保险法》实施后,保险产品会涨价。
其实产品价格是否上涨与各家公司产品策略、社会平均余命有关,与新保险法没有直接关系。
以重疾险为例,健康险产品费率和年龄有很大关系,不论是新款还是旧款产品,年龄较低时购买的重疾险费率较低。如果是意外险产品,费率高低主要与你的职业风险等级有关,比如你调换的工作从内勤变成了外勤,那么费率可能就会提高。
另一方面,即便保险公司提高了新产品价格,但其所承担的保障责任基本上也会相应增加,从对消费者的利益保障成本角度看,也就大致持平了,不会出现突然涨价的现象。比如,9月底以后,中国人寿老的两款“康宁”保险将停售,取而代之的是两款升级产品。虽然升级后新康宁的产品售价将会上调7%~15%左右,但因为被保险人所能够获得的保障利益也将相应增加,而且增加的比例还不少,如新款康宁终身险被保险身故保障将由原来的2倍于基本保额提升至3倍,重大疾病病种将由原来的10种左右增加至20种,因此也不能直接说是新品涨价了,或者仅以是否涨价来判断新旧保险产品之间的好坏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