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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停售险种迷了眼 新法下产品真的会涨价么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9月11日 21:02  《理财周刊》

  (文前提要)新《保险法》即将在10月1日正式施行,部分人员又借助“停售”这个时间节点来推销保险了。作为消费者,还是得根据实际需求,来选择合适的产品。

  文 本刊记者 陈婷

  “畅销近10年的康宁系列重大疾病保险将于2009年9月22日左右全面停售,康宁系列保险,一险两用,兼有重疾险和寿险保障功能。

  如果您现在要为自己和家人,或者未来要为自己和家人配置重疾保险,请现在把握好这个时间节点,未来的产品可能会涨价。涨价原因之一,是因为新保险法将于10月1日实施,保险公司风险加大。”

  沪上某财经网站编辑张小姐于9月2日收到了一位丁姓代理人发来的这封邮件。

  今年新修订的《保险法》即将在2009年10月1日开始实行,作为财经编辑,张小姐对此也已有所耳闻。但张小姐不太明白,即将停售的这款“明星产品”是否真的马上就要涨20%?是否值得跟风去“抢购”这样一款产品?

  部分保险产品9月底停售

  的确,新《保险法》将于10月1日正式实行,为应对新《保险法》的诸多较大改动,各家保险公司近期也开始对旗下原有产品进行调整。部分公司将在9月底集中停售部分产品,主要集中在重大疾病险和一些分红险产品上。停售的产品中一部分为永久性停售,部分产品在升级后将重新投入市场。

  有消息灵通人士称,信诚人寿从今年10月1日起将停售“创未来”润泽两全保险C款(分红型)和“创未来”润泽两全保险D款(分红型)。而信诚人寿上海分公司市场部负责人回答记者采访时称,关于该类问题,目前暂不方便回答,但将在9月15日发布公开声明统一回答记者提问。

  而从泰康人寿得来的消息,9月份“爱家之约”中的“盛世人生”也将暂停销售。基于《新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的一般规定以及对人身保险合同的规定作了相关修订与补充,在10月1日前,泰康人寿还会对目前在售产品的条款进行修订更新。泰康人寿上海分公司品牌宣传人士表示,具体的内容总公司口径还没有下来,但他们的确有计划推出一款新的产品。

  而中国人寿将在9月底暂停销售旗下王牌产品“康宁定期”和“康宁终身”这两款重疾险,已经被确认。上述产品修改升级后将重新投入销售。

  至于之前有消息称升级后的“两康”产品价格将上涨多少,国寿相关人士表示不能这样下定论。因为这两款产品的新品将在身故保险责任范围、重大疾病保障病种上都有较大改动。比如,9月底以后将销售的新“康宁”终身保险,身故保障将由原来的2倍于基本保额提升至3倍,重大疾病病种将由原来的10种左右增加至20种,不同年龄段人群的价格调整幅度也不尽相同。还有一家合资寿险公司人士告诉记者,该公司计划在9月底停售数款产品。

  除了上述有明确停售计划的寿险公司外,更多公司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没有还接到总部有关停售的通知,但新保险法实施下,产品结构调整和产品本身修订在所难免。

  也有公司对记者表示,目前部分产品停售及升级与新《保险法》无关,主要还是针对公司自身发展战略而做出的调整。

  如太平洋安泰人寿近日就连续推出两款升级版保障型产品,分别为“畅享一生重疾保障计划”和“喜洋洋年金保险(分红型)”,旨在为广大消费者提供包括健康、养老、理财规划在内的全方位保障。特别是“畅享一生重疾保障计划”,在“二次赔付”理念上实现了新的突破,除了保障33种重疾之外,率先针对疾病的发展阶段,将良性脑肿瘤、冠状动脉介入手术等8种高发“中度”病纳入特定保障范围,对于同类疾病,客户可以享受“中度病赔一次”,“重度病再赔一次”的保障。与市场上“患了两种以上重疾才能重复理赔”的产品相比,这种升级版的“二次赔付”更具有实用价值。

  新保险法下,产品真的会涨价么?

  其实,不论是保险产品的停售,还是升级换代,大部分消费者最主要还是关心一个问题,那就是会不会涨价?

  虽然这样的保险消费观念并不成熟,因为比较保险产品除了价格差异,还应该关注每一款产品的具体保障责任范围、免责范围、保险事故(如重大疾病)定义严格程度、附加保险利益(如保费豁免功能)、保险公司的营运和投资管理能力,等等。

  只是,作为一种典型的消费心理,近期还是有不少保险业务员都以停售或涨价等理由,力争吸引市民投保。那么,新保险法实行后,保险产品会不会涨价?

  一家大型寿险公司有关人士告诉记者,新《保险法》加大了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障力度,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保险公司的运营成本和风险,从理论上讲,升级后的产品价格应该会有所上浮,但各家公司还会视具体情况而定。而且,根据记者了解,目前大多数寿险公司还没有“涨价”的动作。

  比如,据知情人士透露,新的康宁终身保险不同人群涨价幅度在15%上下,康宁定期保险约为7%。虽然这两款产品的价格将会稍微调整,但其投保者和被保险人所能够获得的保障利益也将相应增加,而且增加的比例还不少,所以今后这两款新品实际价格并不能说是“比老产品上调了”。

  专家提醒:不要盲目抢购将停售的产品

  为此,保险专家表示,对一些即将停售且性价较高的保险产品,消费可根据自身实际需求考虑投保,但不应盲目抢购,没必要为了赶搭末班车而去赶搭。

  此外,退一步讲,即使升级后的产品价格略有上浮,但因为新《保险法》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保障力度加强了不少,对于保险公司的要求更为规范,实际上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实际利益会更大一些,因此,消费者在选择产品的时候还是应按需投保,而不是按照消费“热点”去盲目抢购。

  比如,新《保险法》中增加了一条“不可抗辩条款”,时间期限为两年。

  按照原来旧的法规,“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这里给了保险公司一个“无限期”的合同解除权,保险公司较为主动,投保一方较为被动。而且在实践中,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往往并不对投保人提供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即使在保障期内发现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也仍继续收受保费;甚至个别保险代理人还故意误导投保人进行虚假陈述。可是,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就以上述规定为由,认定投保方“未如实告知”,从而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新《保险法》则对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作了适当限制:“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这样一来,也就是说,如果保险公司发现了投保人在投保当时未能就有关较重要事项进行如实告知,比如在健康询问书中,隐瞒了既往病史,那么30天内应该解除合同,而不能拖到发生事故后再说“你当时没有如实告知,我就不赔给你”。而一旦合同成立已经超过了两年后,保险公司再发现该类问题,也不能解除合同、不能拒赔了,因为作为强势方,法律认为保险公司自身应该有一个认知和调查水平。

  附表:历次保险产品停售原因分析与对策

  停售险种     发生时间段    停售原因    本刊(当时)提出的应对之策

  分红型健康险    2003年初    监管政策变化,规定分红险形式不得应用在健康险产品中”    不为所动,等待新品面世

  终身型医疗补贴险    2004年夏    产品赔付率过高,保险公司亏损风险太大    很划算,有此类医疗险需求的,及时购买

  部分养老险、终身寿险停售    2006年初    新的生命表发布和使用    中性处理

  部分长期健康险更新换代    2006年夏    监管政策变化,提出长期健康险不得包含生存给付利益    中性处理

  医疗险停售    2007年初    监管政策变化,提出医疗险必须区分投保人有无社保    根据自己是否有社保,来“多号入座”式选择

  两全短险不断退出市场    2009年3月以后    监管层提出,关于加快业务结构调整,两全保险的保险期限不得短于5年、有效保额不低于10倍期缴的保险费。    基本属于储蓄替代品,保障性能低,没必要抢购

  部分长期寿险、两全险、年金险停售    2009年4、5月以来    主要因为保单预定利率与银行储蓄基准利率“倒挂”,保险公经营风险加大,可能出现“利差损”。    有需求者可以选购;认为将来银行利率还会提高者可以不做跟风。

  部分重疾险、分红险、定期寿险    2009年9月    新《保险法》将在10月1日起实施,部分产品风险加大,或者是与新法规定不符合    可以选购适合自己的、较为划算的产品,但不宜盲目跟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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