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在人身保险中规定了对被保险人利益的特别保护
第一,原《保险法》规定,在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时,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这对于无辜的被保险人不公平。新《保险法》修改完善,规定此种情形下,实施非法行为的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但保险人不因此免除保险责任,被保险人的利益仍然受到保护。(新《保险法》第43条)
第二,为避免现实中某些企业投保人利用团体保险获取非法利益的现象,新《保险法》扩大了人身保险利益的范围,规定投保人对与其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有保险利益,可以为其投保。同时规定,此种情形下,保险合同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从限制受益人指定范围角度,维护劳动者等被保险人的利益,具有现实意义。(新《保险法》第31、39条)
第三,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时如何处理,原《保险法》没有规定。新《保险法》弥补立法空白,规定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被保险人死亡在后。立法的意旨也是在同时死亡情形下,侧重保护被保险人符合法理与情理。(新《保险法》第42条)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