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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发布多个通知规范保险资金运用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4月08日 08:49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北京4月8日消息(中国之声记者孙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7日晚发布五个通知,规范保险资金的运用。包括“加强资产管理能力建设”、“规范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业务”、“增加保险机构债券投资品种”、“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及相关指引。

  非高调发布

  此次保监会没有高调发布五个通知,大出媒体意料之外。因为关于保险资金运用的详细规定一直是保监会历次新闻发布,媒体必问的问题。

  即将在10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修订的《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形式包括银行存款、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投资不动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同时规定,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制定。保险公司资金运用如何保持稳健、怎样才更安全,这正是金融界、法学界、监管部门、媒体公众关注的原因。

  规范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业务

  受金融危机影响,一些大型保险公司业绩下滑的主要原因是资本市场的损失,股票收益下滑明显。保监会如何规范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业务自然是人们非常关注的问题。

  保监会《关于规范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业务的通知》中要求,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资金特性和偿付能力状况,统一配置境内境外股票资产,合理确定股票投资规模和比例。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150%以上的,可以按照规定,正常开展股票投资,偿付能力充足率连续四个季度处于100%到150%之间的,应当调整股票投资策略,偿付能力充足率连续两个季度低于100%的,不得增加股票投资,并及时报告市场风险,采取有效应对和控制措施。

  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建立禁选池、备选池和核心池等不同层级的股票池,加强股票池的日常维护和管理,提高研究支持能力,跟踪分析市场状况,密切关注上市公司变化。

  保监会通知强调,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规范股票投资公平交易行为,确保各类账户或者投资组合享有研究信息、投资建议和交易执行等公平机会。保险机构应当根据账户或者组合性质,配备独立的股票投资经理,严防账户之间的高位托盘、反向操作等利益输送。应当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建立股票投资相关人员及直系亲属的股票账户申报制度,防范操作和道德风险。

  关于总体风险的控制,保险公司被要求应当根据新会计准则及有关规定计算总资产基数,严格控制短期融资,规范投资运作行为,防止过度利用杠杆融入资金投资股票。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向托管银行提供股票池股票和大盘蓝筹股票明细、关联方股票名单及计算比例需要的总资产和各类保险产品账户规模等数据,支持托管银行履行独立第三方监督义务。

  增加保险机构债券投资品种

  保监会根据《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决定调整债券投资政策,拓宽投资范围,增加投资品种,改善资产配置,防范资金运用风险。增加投资的品种包括财政部代理发行、代办兑付的地方政府债券;境内市场发行的中期票据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大型国有企业在香港市场发行的债券、可转换债券等无担保债券。

  就投资有关债券的比例,通知中明确,投资有关无担保债券的余额,不得超过该保险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15%。投资境内市场发行人为中央大型企业(集团)、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AAA级或者相当于AAA级长期信用级别的同一期单品种无担保债券的份额,不得超过该期单品种发行额的20%,且余额不得超过该保险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5%。投资香港市场发行人为大型国有企业、具有国际公认信用评级机构评定A级或者相当于A级以上信用级别的同一期单品种无担保债券的份额,不得超过该期单品种发行额的5%,且余额不得超过该保险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1%等。

  通知要求,保险机构投资无担保债券,必须建立资金托管机制,实时监控信用风险敞口。保险机构应当根据偿付能力变化,调整无担保债券投资规模。季度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50%的,不得投资无担保债券;连续两个季度偿付能力充足率降至150%以下的,不得增持无担保债券。

  《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产品设立指引》发布

  依据保监会下发的指引和相关通知,保险机构可以投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等专业管理机构发起设立的债权投资计划。重要条件之一是最近两个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保持在120%以上!根据《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产品设立指引》,那些重点项目及重点企业将成为保险资金的支持重点。就投资项目应当满足的条件,《指引》明确:获得国务院或者有关部委批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战略计划,关系国计民生、具有重大经济价值和社会影响,属于鼓励发展的产业或行业;财务内部收益率不低于债权投资计划预期收益率,利息保障倍数不低于4倍;已建项目具有稳定现金流,经营活动现金净流入应当大于全部利息费用,在建和新建项目具有可预测的现金流,建设期内和建成后具有确定的利息支付和还款资金安排;具有良好的投资回报,扣除资金成本、管理成本和预期损失等相关成本后有合理收益;环境评价、节能评估达到国家有关标准,不属于高污染、高耗能、高风险和重复建设项目。

  保监会要求保险机构应当持续跟踪债权投资计划资产的管理运营,定期评估投资风险,测算风险承受能力,适时调整投资限额、风险限额和止损限额,维护资产安全。保险机构投资债权投资计划,除按管理办法规定报告外,还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包括债权投资计划在内的整体资产配置变化状况;风险控制系统和风险管理状况,包括压力测试、应急处理预案和日常风险管理状况;内部信用评级标准和信用评级系统运作状况;各级管理人员履职状况。

  《指引》明确,债权投资计划的发行额度和期限应当符合下列规定:投资同一偿债主体的余额,一般不超过30亿元人民币,且占单一项目总投资额的比例不高于40%;投资未建成项目的余额,不超过银行实际已经发放的贷款金额,投资已建成项目的余额,在债权投资计划存续期内,不超过银行贷款余额的4倍;采取A类信用增级方式的,债权投资计划最长期限为10年,采取B类信用增级方式的,最长期限为7年,采取C类信用增级方式的,最长期限为5年,且不得超出质押权或者抵押权的有效期限。

  《指引》还风险控制进行了明确,专业管理机构开展债权投资计划业务,应当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体系,至少应当包括项目开发、信用评级、项目评审、风险监控等关键环节。专业管理机构董事会应当承担风险控制的最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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