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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睿鸫:产品责任保险体系应尽早架构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9月26日 03:00  每日经济新闻

  ◆吴睿鸫

  全国政协委员冯幸耘建议,由卫生部会同保监会联合下文,在全国推行食品卫生责任保险。在推广初期,可选择在部分重点省市先行试点,待试点结束后,在总结前期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展开,力争实现保险服务逐步覆盖,风险管理水平显著提高的目标。(9月25日《人民日报》)

  随着“奶粉事件”日渐接近尾声,结石患儿得到企业的民事赔偿,早该提上议事日程。令人遗憾的是,我国的现行法律体系不足以支持类似的司法救济。退一步讲,即便国家法律真的允许消费者通过司法路径,获得企业赔偿,但是,一般企业也不一定承受得起。

  至于企业如何破解巨额赔偿难题,冯幸耘的建议是个治本之术。这不仅能为受害人的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提供经济补偿,也会分散企业的经营风险,更为重要的是,能摆脱“企业出事,纳税人买单”怪圈,切实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

  不过,笔者认为,要推行责任保险体系,不应局限于食品一个领域,比如药品、家电、汽车等行业,同样也会遇到因质量缺陷,而导致消费者人身和经济受损现象,应在全国范围内架构企业产品责任保险体系。

  一方面,建立企业产品责任保险体系符合国际惯例。企业产品保险作为一种保险业务,肇始于19世纪的欧美国家,上世纪70年代以后在工业国家得到迅猛的发展,成为世界“流行风”。上世纪80年代,美国的企业产品保险业务保费收入占整个非寿险业务的45%~50%左右。

  与发达国家相比,尽管我国早在1984年就出现了独立的企业产品责任险,但是参加责任保险的企业仍旧是凤毛麟角。一项统计显示,中国企业的责任险投保率为4%,远远低于国际平均15%的水平。譬如,蒙牛企业早年曾向人保财险购买一年期的产品责任险,但过期后没有续保。

  与此同时,构建企业产品责任保险制度,也是适应对外贸易的需要。在国外,特别是欧美发达国家,对于产品缺陷导致的产品伤害责任有严格的法律管辖,一旦发生,生产厂商和经销商往往面临巨额的赔偿和罚款。从这个意义上讲,建立企业产品责任险制度,不仅能在国内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更能在国外贸易战场上遇到公共安全事件时,及时化解危机。

  具体到企业产品责任险的架构方面,首先,国家应组织有关保险专家和保监会,认真研究,积极谋划,比如保费缴纳、赔偿标准等细节问题,尽快制定出符合国情的企业产品责任险的大致框架;其次,企业产品责任险应成为强制险,尤其像食品、药品等关乎老百姓生命的企业,全部纳入产品责任险体系;最后,还要建立救助基金。这部分资金从企业产品责任险保费中,按一定比例提取,这样做的目的是,主要是考虑到当救助费用超过保险额度时,所采取的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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