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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9月16日曾经报道了昌平法院发出的司法建议,该建议主要指出了交强险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着先行赔付、医疗费用和理赔手续等3个问题,9月21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王治超针对昌平法院发出的司法建议第一次正面回应:“交强险还是个‘年轻的险种’,还在‘前进的路上’,我们欢迎建设性的意见;但不负责任的恶意炒作,还是越少越好。”昨天,保监会也表态说,不管出现什么争议,保险公司必须先行赔付。
王治超同时也公开表示交强险的一些具体执行机制也在进一步完善中。由于涉及到广大市民的利益,记者为此专门采访了业内专家、北京市律师协会汽车与交通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张金澎律师,张律师表示,交强险具体执行中确实存在很多争论,很难达成共识,但是针对昌平法院的司法建议来说,最急需解决的就是3大问题:保监会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增加对保险公司先行赔付时间的限制以及取消相应的审查条款。
司法建议理应被更慎重对待
张金澎主任也对保险协会的表态提出了质疑。“昌平法院的司法建议是依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发出的,体现了法院对社会活动的监督功能,反映了法院在司法活动中发现的交强险在具体执行中的现实问题,保险行业的答复本来应该更加慎重,而不应该只是强调他们制度和执行的合理性。”
张金澎主任认为,虽然保险协会认为没有先行赔付的案例并不多,但是“法院给出了准确数字,121件类似案件中,120件是保险公司没有先行赔付,这个比例已经很说明问题了,这表明保险公司在先行赔付的执行上肯定有问题,保险协会不应该只是急于否认法院的统计,辩解说不能以法院的数字作准,而应该对法院提出的问题好好调研,解决问题。”
保监会应该更好履行管理职责
“从法院给出的统计来看,保险公司当被告的案件中,9成以上都是保险公司败诉,从我了解到的情况来看,很多保险公司在得知自己被告上法院后根本就不出庭应诉,导致这个情况出现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保监会没有使用它的处罚武器!”
张金澎主任分析说,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在对交强险的赔付中是有最高限额规定的,很多保险公司在具体执行中没有及时先行赔付也不“害怕”官司缠身,重要的一点就是因为有赔付限额的约束,它所需要承担的责任有限。但其实,“法律本来有一条让保险公司不能不害怕的规定,只不过具体实行中还没有听说哪个保险公司被罚过。”
2006年7月开始施行的《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的第38条明确赋予了保监会管理的权利——对没有及时、恰当的履行先行赔付等义务的保险公司,保监会可以对之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在昌平法院败诉的那120起案件中涉及到了多家保险公司,应该说它们在履行义务上存在着差错和问题,但是没有听说哪一家保险公司因此受到了保监会的处罚!悬在保险公司头上的利剑不发挥作用,单靠保险公司自律显然是不现实的,保监会应该更好地运用自己的权力,对保险公司进行更有力的监督。”张金澎主任强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