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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翔在北京奥运会男子110米栏比赛中因伤退出比赛。在此之前,中国某保险公司曾经向刘翔赠送了保额达1亿元的人身意外伤害险保单。此事经媒体报道后,人们纷纷猜测这笔保单能否兑现?该赠险公司新闻发言人表示,他们已向国家体育总局田管中心提出刘翔伤势鉴定建议,有关方面表示目前时机欠妥,具体日期待定。(8月20日《长江日报》)
该保险公司向体育总局提出刘翔伤势鉴定建议,用意显然在于判断刘翔伤势是否属于保单赔付范围。可包括一些评论家在内的很多人,却似乎认为根本没有鉴定的必要,口气决绝地指出“刘翔因伤退阵,是标准的意外事故”,并上升到所谓“社会经济学”的高度,认为“如果刘翔都栽在‘葫芦提’的保险条款里,普通民众更有可能是此类保险条款的权利折损者”,因此“刘翔保单的赔付问题是一面镜子,保险公司如何处理不仅关系到刘翔的个人利益,更攸关社会公众的权利。”
一边是令国人扼腕叹息的刘翔退赛,一边是“高管每天收入18万元”的保单。于是,人们完全忽视了刘翔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利益合作关系,却坚定地将二者对立起来,并坚决站在了刘翔一边,认为保险公司必须赔付。应该说,与公众对刘翔因伤退赛的充分理解相比,这实在不是一种理性看问题的态度。
其实,搞清楚何谓“人身意外伤害险”,仅是搜下一下的简单事情。此处的“意外伤害”至少需要满足三个要素:一是非本意的(即不是自杀自伤),二是外部原因造成的(即非自身疾病),三是突发的(即非长期操劳或磨炼所致)。依据其中第三个要素,地质勘探作业、运动员多年运动致腰及关节损伤等,显然都应属于职业伤害,而不是意外伤害。
保险公司该不该赔付亿元保单的关键,就在于要区别鉴定刘翔伤情,到底是属于职业伤害还是意外伤害。在刘翔退赛的新闻发布会上,田管中心副主任冯树勇一会儿介绍说“刘翔的伤具体哪天发生的很难讲,但是已经有六七年的时间”,一会儿又说“上周六伤势非常遗憾地突然加重”。因此,刘翔之伤究竟是突发的意外伤害,还是逐步造成的职业伤害,确实是需要一个权威伤势鉴定的。而我本人,比较倾向于认为这是一种职业伤害。
如果说赠送刘翔亿元保单是一个商业问题,那么应否赔付刘翔亿元保单则是一个规则问题,是一个法律问题。商业合作讲究的固然是合作双方的各自利益最大化,而法律规则讲究的应该是人人平等。我们不能要求该保险公司像赠送刘翔一样赠送我们每人一张保单,但我们有权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享受和刘翔平等的赔付规则。
如果可能的话,我猜保险公司倒乐意无条件赔付刘翔一笔钱,一方面可以巩固与刘翔的合作关系,并借机进行炒作,另一方面更能向不明就里的人显示自己的企业诚信和责任意识。殊不知,那样无视法律规则因人而异进行赔付,才真正是对公众权利的侵犯。当然,果真如此的话,所有因属职业伤害而未能得到赔付的意外伤害险被保人,也都有权据此要求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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