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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强调推进旅行社责任险统保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15日 11:07  中国保险报

  本报讯【记者 仝春建】由国家旅游局和中国保监会联合起草的《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关于完善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于近日起开始征求修改意见。在《意见》中两部门强调,要积极推进旅行社责任险的统一投保,加速资源整合和服务提升。

  据了解,《办法》作为对旅游行业和保险行业都具有约束作用的联合部门规章,对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投保、赔偿、监管、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从制度层面对旅行社责任险的最基本和最核心要素进行了规范。而《意见》作为指导性文件,对地方旅游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落实《办法》和进一步做好旅行社责任保险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此外,在《办法》和《意见》正式出台后,国家旅游局还将下发《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国家旅游局和保监会在《意见》中指出,旅行社责任保险制度自2001年起开始实施以来,目前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法律规制不健全,导致旅行社责任难界定,纠纷频发;旅游和保险市场不规范竞争现象仍较突出;旅游保险发展滞后,保险产品和服务与快速发展的旅游业不相适应;投保方式不科学,旅行社分散投保不利于整合资源和降低成本等。

  《意见》强调,随着我国旅游市场的快速增长,旅行社业务范围的不断扩大,各种经营风险明显增加,安全保障要求不断提高,亟须对旅行社责任保险进行完善。

  据了解,《办法》最大的特点之一就是扩展了旅行社责任保险范围,规定“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应包括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中依法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和对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人员的人身损害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再对保险责任进行具体列举。同时,不再规定最低保险额度和年度保险额度,而是要求各地参照《意见》和《指引》,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订。

  《办法》在规范旅行社责任保险投保过程中旅行社和保险公司行为的同时,还对旅行社索赔过程中双方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并特别规定了保险公司的赔偿时限,规定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面告知旅行社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自收到旅行社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旅行社;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旅行社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

  《办法》还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被保险旅行社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全部或部分抢救费用。”

  而国家旅游局和保监会在《意见》中则表示,各地可参照旅行社责任保险人身赔偿限额不低于人民币20万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不低于每人赔偿限额的10倍的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项目,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旅行社的经营状况和保费承担能力,确定科学合理的赔偿限额。

  同时,保险公司在开办旅行社责任保险时,要充分考虑该业务的责任范围、赔偿限额和历史赔付数据等因素,科学确定合理的费率水平,建立与旅行社风险管理水平、接待规模和经营业绩等相匹配的保险费率体系。此外,《意见》还鼓励保险公司在旅行社责任保险主险产品的基础上,积极研究开发特种旅游、旅程延误、旅程取消等可供选择的附加险种,以满足旅行社经营的个性化风险保障需求。

  国家旅游局和保监会在《意见》中表示,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一投保,不仅有利于整合旅游保险资源和控制保险成本支出,提高保险服务和风险管理水平,也有利于确定合理的保险保障范围,提升风险化解的能力。因此,各地应当坚持从市场需求出发,发挥旅游和保险行业协会的作用,依托保险经纪公司等专业力量,依法组织推动本辖区内旅行社企业参加统一投保,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开展跨区域统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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