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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为发达国家巨灾风险埋单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14日 16:01  《大众理财顾问》

  文/徐徐

  2008年年初,我国长江流域及云贵高原和南岭地区发生的严重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刚刚过去,5月,四川汶川地震灾难又降临。据统计,近10年来,我国每年平均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达2000多亿元,占GDP的3%,占新增GDP的42%。巨灾风险不仅威胁着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也成为经济发展的极大隐患。面对巨灾造成的损失,对财政、就业和国际收支的破坏,以及对国家经济危害的日益增长,国外发达国家均建立了完善的巨灾风险管理体制,以减少和缓冲巨灾对本国财政和经济的影响,他们的做法或许对中国建立巨灾保险机制能抛砖引玉。

  所谓巨灾风险,顾名思义,是指可能造成巨额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风险。目前,国际保险界对于巨灾风险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定义,各国大多从损失金额、死亡人数、损失波及范围、发生频率、周期长短等方面,根据本国国情在不同历史时期对巨灾风险做出不同的定义和划分。例如,美国保险服务局(Insurance Service Office,ISO)根据1998年价格将巨灾风险定义为“导致直接财产损失超过2500万美元并影响到大范围的财产和责任保险人和1000个以上被保险人的灾害”。根据发生的原因,巨灾风险一般包括自然力引致的自然灾害风险和人类活动造成的人为灾难风险。前者如水灾、风暴、地震、旱灾、雪崩、霜冻、雹灾等;后者如重大火灾、航运灾难、航空航天灾难、公路/铁路灾难、建筑物/桥梁倒塌、爆炸、恐怖袭击事件等。

  巨灾风险管理措施

  国家对于巨灾风险的管理,一方面可以从控制灾害源本身入手,以降低灾害的危害程度;另一方面可以从提高应对巨灾的能力入手,降低巨灾对国民经济的影响程度。从历史发展过程来看,各国应对巨灾损失的具体措施有很多,大致可分为灾前事先安排和灾后的应急两类。

  灾前事先安排

  保险是一种传统、常规的巨灾风险转移机制。但由于巨灾保险比普通保险的风险大很多,巨灾造成的损失一般的保险公司都很难承受,因此巨灾保险的风险控制尤为重要。

  商业保险与再保险 控制巨灾保险风险的手段有两种:一是通过相关工程建设提高灾区的抗风险能力。二是通过再保险扩大巨灾保险风险的分摊范围。例如,英国保险公司在承保巨灾风险前,均要求政府进行防洪工程建设、提供巨灾风险评估、灾害预警、气象研究资料等,以使巨灾保险承保的风险损失得以控制在保险公司可承受的范围。另一方面,多数国家还要通过再保险将巨灾风险向国际再保险市场转移,以进一步扩大巨灾风险损失的分摊范围。比较特别的是,日本实行的是一种由政府和私营再保险公司共同分担的二级再保险模式。根据日本《地震保险相关法律》和《有关地震保险法律施行令》等的规定,原保险公司在收取保险费后,要向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进行全额投保(即“A特别契约”),由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再将部分保险责任转分保给日本政府(即“C特别契约”)和其他保险公司(即“B特别契约”)。

  非传统风险转移机制 1992年的美国安德鲁(Andrew)飓风和1994年加州地震充分暴露了传统商业保险/再保险手段化解巨灾风险能力的局限性,即保险业资本相对于巨灾保险的需求明显不足。因此,利用巨大的资本市场来化解巨灾风险成为国际上一种新的巨灾风险转移机制,开发出一系列非传统风险转移工具。20世纪90年代,百慕大商品交易所、GUY CARPENTER保险经纪公司先后编制了巨灾指数,芝加哥交易所开始交易巨灾期货和巨灾期权。1996年,第一支巨灾证券发行,并进而成为主要的非传统巨灾风险转移工具。此外,国外近年还开发推出了天气衍生产品(Weather Derivatives)、应急资本(Contingent Capital)等非传统巨灾风险转移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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