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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王晓宇
粗放式发展是主因
2008年7月15日,在全国保险监督工作会议上,保监会主席吴定富首次披露了12家保险公司出现不同程度的偿付能力不足的风险。
两天后的7月17日,保监会一口气又公布了9家保险公司的详细增资情况,包括5家财险公司和4家寿险公司,分别是:都邦财险、华泰财险、中银保险、大众保险、永安财险、中航三星、信诚人寿、中美大都会、海尔纽约人寿。
对引发赔付能力不足的原因,吴定富在会议上分析道:“行业偿付能力总体水平下降,除了受股票市场不断走低的影响外,关键原因在于部分公司发展模式粗放,产品结构不合理,公司盈利能力不强甚至长期亏损,主要依赖股东增资或发行次级债维持偿付能力。同时,部分公司的治理结构存在缺陷,没有建立有效的内部风险管理机制,经营中的短期行为比较突出。”
同时,保监会还表示,对于快速发展中出现偿付能力阶段性不足的公司,要督促公司通过限制业务规模、加强分保、优化业务结构等措施改善偿付能力,以及通过上市、增资扩股、发行次级债等方式筹集资本金,缓解偿付能力不足的压力。
同期保监会还公布,2008年上半年共有23家保险公司对其注册资金进行增资,且其中不少都是去年已经进行过增资。
尽管有如此多家公司忙增资,且多数都为大手笔,但是,在保险行业内,偿付能力不足似乎不足为惧。
都邦财险的一名会计认为,赔付能力的一个主要影响因素在于其股东权益。他们公司也是在今年完成增资的,增资后即大大提升了公司的赔付能力。
太平洋安泰保险公司的一位经理认为,这是行业的普遍现象。多少比率是充足、安全的,各国也不尽相同。
平安集团的一位内部人士认为,偿付能力不足的公司更多的应该就是因为短期业务增长过快。
合众人寿的相关人士也表示,偿付能力充足率等于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率,最低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在承担现有负债的基础上,进一步支持未来发展而建立的预警指标。偿付能力是一个动态指标,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即使出现偿付能力不足,也可采取增加资本金、合理运用保险资金、调整业务结构及控制费用等多种措施来解决这一问题。
保监会督促险企自填家门
如果不足畏惧,为什么保监会推出了新的规定?什么是赔付能力?
赔付能力是保护投保人利益的警戒线,是指保险机构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能力,也是保险机构资金力量与自身所承担的危险赔偿责任的比较。
2008年7月14日,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并于2008年9月1日起实施,同日废除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
根据保监会最新发布的规定,按偿付能力状况,保险公司被分为不足类公司、充足I类公司和充足II类公司三类,其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低于100%、100%至150%、高于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