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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灾保险市场失灵需要政府干预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6月19日 07:02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胡新辉

   中国人寿近日宣布,推出国内第一款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保险产品,涵盖地震、洪水等6种重大自然灾害,以附加险的方式附加于主险合同,承担由灾害引起的被保险人身事故和残疾责任。国内外以往的经验表明,没有政府的积极干预,没有公众风险意识的提高,巨灾保险市场往往是失灵的。对国寿这款产品所起的效果,应抱以十分谨慎的态度。

  从财务的角度,个人对付灾害的最好办法是参加保险。但是,从我国实际来看,我国家庭以及个人参加保险的积极性不高。如今年年初冰冻灾害发生后,保险赔付金额尚不足损失总额的1.5%。

   更糟糕的是,巨灾保险需求不足,供给同样也是不足的。此次国寿推出的自然灾害险,实际上不是独立的,而是附加于主险合同,颇有些乘机推广主险的嫌疑。由于巨灾一旦发生,损失巨大,相关性强,发生的概率低,难以预测,容易造成保险公司破产。比如美国的安德鲁飓风发生后,就导致多家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宣告破产。这些都使得保险公司不愿意提供巨灾保险。国寿的这款产品,市场接受程度如何,还有待观察。

  根据国外巨灾保险经验来看,如果没有政府的积极干预,巨灾保险市场是失灵的。2002年8月欧洲发生了洪灾,德国只有3.5%的房屋拥有人以及大约9%的财产保险含有洪水扩展险。美国政府主办的洪水保险计划,保费水平远远低于实际费率,参保水平也不足30%。我国以前多次的洪水保险屡试屡败也说明了这一点。

  国外解决巨灾保险市场失灵的制度包括由政府主办巨灾保险,保费给予补贴,或者由公私合作提供保险,政府承担超额损失,也有国家强制公众购买巨灾保险,从而解决需求不足的问题。美国的洪水保险计划由政府主办,运行多年,取得较为成功的经验。该计划对居民家庭财产实行补贴费率,其差额由政府财政补贴。费率是基于风险水平的。实行特殊的强制保险。美国的洪水灾害防御法授权联邦政府确定洪水风险区, 有关社区必须申请参加国家洪水保险计划,否则该社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该法还规定,如果财产所在社区没有参加国家洪水保险计划或资助申请者没有购买洪水保险,联邦政府不仅对因洪水而发生损失的财产所有者不提供洪灾补助,包括无偿救济和灾区所得税减免等各种形式的直接援助。法国则采取公私合作的方法,私人保险公司可以将承保的自然灾害风险向政府主办的再保险公司再保险。英国政府则通过与私人保险业之间的“君子协议”来解决失灵问题。该协议规定了政府承诺继续建立有效的防洪工程体系,以使保险损失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保险行业保证向位于任何洪水风险区域的居民和小型企业提供财产洪水保险,以便在出现洪水损失的情况下给予补偿。

  自然灾害保险市场失灵的问题,需要政府的积极干预才能解决。大量的国际经验表明,必须建立政府、市场、公众合作的巨灾保险机制,才能解决巨灾保险需求供给不足的问题。首先,政府必须起到主导的作用。政府应该提高公众的风险意识,改善防灾减灾设施和措施,建立科学的灾害管理应急制度,加强灾害方面的科研研究,通过补贴等形式,鼓励个人购买保险,通过税收资本等方面扶持保险公司。自然灾害风险作为公共风险,个人是无法独立承担的。公共风险不具有可回避性。因此,政府有义务帮助管理个人管理巨灾风险,减少国民财产和生命的损失。其次,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自身在风险管理方面的优势,积极提供相关的产品,以扩大自身的竞争能力,提高利润水平。第三,从公众的角度,公众必须认识到,我国是个灾害频繁的国家,保险是个人理财的第一步,没有足够的保险,就不应该涉足股市。毕竟,在获利和安全方面,生命的安全,家庭的保障才是第一位的。积极的参与保险,是建立应急机制的关键所在。

  (作者单位:华泰证券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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